不明原因肺炎 (分类)

不明原因肺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体系中的一个分类。目前,下列疾病曾被归类为不明原因肺炎:

  • SARS:2002年1月21日广东省卫生厅命名为“非典型肺炎(不明原因)”,2003年3月31日卫生部正式命名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1]
  • 2019冠状病毒病:2019年12月31日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命名为“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式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

确诊标准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7年5月10日公布的《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应急发〔2007〕158号),不明原因肺炎指同时具备以下四种情况、且不能明确诊断为其它疾病的肺炎病例[2]

  1. 发热(腋下体温≥38℃);
  2. 具有肺炎的影像学特征;
  3. 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
  4. 经规范抗菌药物治疗3-5天[3],病情无明显改善或呈进行性加重。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2002年11月--2003年5月:广东抗击非典大事记. news.sina.com.cn. [2016-06-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04). 
  2.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07年第8期). 北京. [2020-02-28] (中文(中国大陆)). [永久失效链接]
  3. ^ 原文括注:参照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颁布的2006版“社区获得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