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制度按照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土地的实质所有者和管理者,一般个人、组织、机构仅具地上权

土地改革运动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

历史沿革 编辑

改革开放前 编辑

土地问题一直是中国社会的基本问题,中国普通民众通常拥有土地房屋等的永世业权。但同时,土地兼并、集中于地主阶级,亦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主张平均地权,但未能实行。秋收起义后,中共政权在井冈山根据地实施“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2月颁布《兴国土地法》。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土地改革法》。自第二次国共内战时期老解放区开始的土地改革运动推行到全国。到1953年即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此次运动,彻底改变了中国的土地制度,在农村地区取消了土地私有制。此后农村至改革开放前一直实行人民公社

改革开放后 编辑

 
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大包干”纪念馆

不过在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小岗村18位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决定将村集体土地由村民私人承包,这一行为得到当时中共中央的认可,标志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实行。1983年,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已在中国普及,当时90%以上的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90%以上的耕地被家庭承包[1]。而1983年也是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开始,承包期为期15年,第二轮从1997年开始,承包期30年[2]。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3]

虽然从1950年代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以没收及购买的形式逐步获取了城市内大多数私有土地的产权,但在制度上消灭土地私有制的则是1982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称《八二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以宪法机制没收了城市内剩余私有土地的产权。城市民众农民作为业主,仅有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4]。但是,修宪时政府并未逐户通知土地业主,更未办任何征购征用手续,因而其合理性存在争议[5]。1982年,深圳经济特区开始按城市土地等级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6]

1986年,《土地管理法》通过、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6][7]。1987年4月,中国国务院提出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同年9月,深圳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5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6]。 同年1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门的报告,确定在深圳、上海天津广州厦门福州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6]。1987年12月,深圳市公开拍卖了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首次进行的土地拍卖[6]

21世纪 编辑

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并入国土资源部,此后国土资源部行使包括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等工作[8][9]。2018年,国土资源部整合入自然资源部[10]

学术研究 编辑

有学者引用香港的土地制度,提出中国大陆实行的是一种基于公有制的“土地批租”制度,借鉴了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11][注 1]赵燕菁土地财政角度,认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城市土地国有的制度后来帮助中国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供应的一级市场,在农业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并出让的过程中释放了大量的信用,生成了大量的资本,使得中国能够超前地建设基础设施[13]

政策及现状 编辑

征收 编辑

在中国大陆,拆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征收土地时,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安置或补偿原有居民。而地方政府在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强制拆迁事件在中国大陆曾屡见不鲜[14][15][16];在部分案例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判定地方政府行政强拆违法并需要进行赔偿[17]

土地交易中的招拍制度,形成地方政府对土地交易一级市场的垄断,进一步形成土地财政。地方政府面向房地产开发商拍卖土地,获得收入,但直到2013年仅有55%的土地出让收入被返回给被征收业主[18]土地出让净收益则成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拍卖 编辑

1987年12月,深圳市公开拍卖了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首次进行的土地拍卖[6]。依中国官方的说法,“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国家在保留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价格、年期及用途出让给使用者,出让后的土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这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带有根本性的改革,打破了土地长期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单一行政手段的划拨制度,创立了以市场手段配置土地的新制度。”[6]

参见 编辑

注释 编辑

  1. ^ 港英政府将当时所有香港土地视为“官地”(Crown Land),以“租借地”(leasehold)的做法,将土地租给市民,全港除了圣约翰教堂为永久性业权地(freehold)外,所有在香港土地上的所谓地主,其实是个大租客(tenant),市民拥有(own)一处土地的观念,实际上只是普通法内,租客拥有的“独有管有权”(exclusive possession)。所谓业主,其实只是一块土地的不可分割业权份数(undivided share of land),而且这个不可分割业权份数的多寡,是地产商随意写上的[12]。港英时代的土地政策师从英国,其根本目的在于避免闲置及方便交易,务求土地发挥最高的生产力及增值力,因此被视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运用。

参考文献 编辑

  1. ^ 第一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拉开农村改革序幕. [2020-1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7). 
  2. ^ 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将给农民带来什么. [2020-1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01). 
  3. ^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 再延长三十年. [2020-1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8). 
  4. ^ 王维洛. 1982年的一場無聲無息的土地「革命」——中國的私有土地是如何國有化的?. 当代中国研究. 2007年12月, (99): 102–112页 [2020-05-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21). 
  5. ^ 郑恩宠. 打擊高房價的政策來源. 开放杂志. No. 2010年6月号: 37–39. [2020-05-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12). 
  6. ^ 6.0 6.1 6.2 6.3 6.4 6.5 6.6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 人民网. 新华网.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07) (中文).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改革大数据服务平台. [2021-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8) (中文).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政府网. [2021-06-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9).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 中国政府网. [2021-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09). 
  10. ^ 聂晨静. 自然资源部正式挂牌. 新华网. 2018-04-10 [2021-06-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6). 
  11. ^ 张倩. 8.1.3 土地批租. 城市规划视野下的城市经济学. 南京: 东南大学出版社. ISBN 978-7-5641-7537-5. ……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给内地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很大借鉴。目前在我国实行的土地经营制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批租制度,是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批租制度。 
  12. ^ 明报:强拍+九招十二式=欺人太甚(王慧麟撰文),2010年5月2日
  13. ^ 赵燕菁. 土地财政: 历史、逻辑与抉择 (PDF). 城镇化. 2014, 1 (1): 1–13 [2020-05-2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10-01). 
  14. ^ 今日谭:强拆拆出的“新中国”是谁的国?. 中国中央电视台.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8-21) (中文). 
  15. ^ 强拆 征收土地的出路在哪?. 腾讯.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3) (中文). 
  16. ^ 程奎星. 大家谈中国:该拿什么来阻止暴力强拆. 英国广播公司(BBC). 2011-07-19 [2021-07-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17) (中文). 
  17. ^ 政府强拆被判违法并赔偿 最高法发布一批保护产权典型案例. 中国青年网. 2018-01-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10) –通过中国中央电视台 (中文). 
  18. ^ 余燕明. 万亿土地出让金去向何方?过半用于征地拆迁补偿. 人民网. 2015-03-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0) (中文).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