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之三妥协

五分之三妥协(英语:Three-Fifths Compromise)是1787年美国南方东北方美国制宪会议中达成的协议。妥协将奴隶的实际人口乘以五分之三,以作为美国众议院成员分配与税收分配的用途。此妥协是由与会成员詹姆士·威尔森罗杰·谢尔曼所提出。

反对奴隶制的与会成员一般希望只计算每个州的自由居民,因这些州反奴隶制,各种族人口均按平民计算;但另一方面,支持奴隶制的与会成员则希望能够参考计算奴隶的人口,以增加自己在众议院的份额,但因为奴隶不能投票,奴隶主将拥有自己的奴隶带来的附加份额,在众议院选举人团的选举中得到好处。最终对计算“其他所有人口”的妥协是将实际数字乘以五分之三,相对于反对奴隶制的与会成员的方案可提高蓄奴州的势力,而提升南方的地位[1]

五分之三妥协规定在美国宪法的第1条第2款第3节中:

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

背景 编辑

五分之三的比例,是源自于在1783年对邦联条例提出的一项修正案。该修正案是为了改变决定各州富裕程度的基础,从而将其纳税的义务,从不动产改成人口,作为衡量该州创造财富能力的方法。由国会委员会的提案过去建议,税收“应由各殖民地按其每个年龄、性别及素质之居民人数的比例提供,除了不缴税的印地安人之外”[2][3]

而南方立刻就对这套公式表达反对,因为这将把奴隶包括在需要支付的税额中,而奴隶当时主要被认为是一种财产。正如汤玛斯·杰佛逊在辩论中写的笔记,南方州份将依“其人数与富裕程度的结合来纳税,然而北方只需依据其人数”。[4]

之后维吉尼亚州的本杰明·哈里森(Benjamin Harrison)提出二分之一的妥协,而几个新英格兰人提出四分之三的妥协,但都未能取得足够的支持,国会最后将比例落定在由詹姆斯·麦迪逊提出的五分之三。[5]但此修正案最终以失败告终,因少了两州而未能达成修改邦联条例所需之一致认可(仅新罕布夏州纽约州反对)。

然而,该提议的比例对在制宪会议出现的僵局是一个现成的解决方案。在当时的情况下,在邦联条例下所获的挫折造成各角逐势力的结盟。在条例的修正之时,北方希望计算的奴隶数能比南方多,因为目的是确定向联邦政府所支付的州税。在制宪会议中,更重要的议题是在国会中的代表权,所以南方希望计算的奴隶能比北方多。

“很多人都说让没有意愿的人计入代表的计算是不正当的……他们是人,虽然因身为奴隶的条件而被降级。他们是知道其所居住之州份的地方性法规的人,同时他们也知道大自然的规律。但代表权和赋税相互配合……难道这正好施加了一个奇特的负担,却没因此授予某些适当足够的优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6][7]

影响 编辑

五分之三的比例,或称“联邦比例”,对内战爆发前之蓄奴州选民比例相对过高的政治事务产生重大影响。举例来说,如果席次是由自由人口数所分配,那么1793年南方蓄奴州在众议院本应分有33席的代表,而其却分得了47席。1812年,蓄奴州有76席而非59席;1833年则是98席而非73席。结果,在内战爆发前的这段时间,南方人主导了总统选举众议院议长人选最高法院[8]

历史学家杰瑞·威尔士英语Garry Wills曾推测,若去掉蓄奴州多出来的选票,那么杰佛逊将会输掉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还有“密苏里州将不实行奴隶制……杰克逊印地安人迁移政策将无法通过……威尔莫特但书英语Wilmot Proviso将会禁止在从墨西哥赢来的领土上实行奴隶制……内布拉斯加法案将无法通过”等[8]。然而,其他的历史学家批评威尔士的分析太过简单[9]。举例来说,虽然五分之三妥协可以被看成是有利于南方州份(因其普遍有较多的奴隶人口),但是康乃狄克妥协倾向对于北方的州份有利(因其普遍规模较小)。这使得新宪法得以满足这些局部利益的平衡[10]

取代 编辑

1865年,内战结束和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通过废除奴隶制之后,五分之三条款失效。后来1868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第2款取代了第1条第2款第3节。它明确指出“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此人口数包括一州的全部人口数,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

参考资料 编辑

  1. ^ Paul Finkelman, “How The Proslavery Constitution Led To The Civil War” Rutgers Law Journal Volume 43 Fall/Winter 2013 Number 3, p405
  2. ^ Wills pg. 51
  3. ^ Hannis Taylor. The Origin and Growth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An Historical Treatise.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911: 131 [2013-1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9). 
  4. ^ Wills pg. 51-52
  5. ^ Wills pg 53.
  6. ^ Hamilton pg. 237
  7. ^ Jonathan Elliot (编). The Debates In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 On The Adoption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As Recommended By The General Convention At Philadelphia, In 1787. J.B. Lippincott & Co. Washington: Taylor & Maury. 1866: 237 [2013-1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6-11). 
  8. ^ 8.0 8.1 Wills pg. 5-6.
  9. ^ A SLAVE TO THE SYSTEM? Thomas Jefferson and Slavery. 胡佛研究所. January 19, 2004 [2008-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7-20). 
  10. ^ Banning, Lance. Three-Fifths Historian. 克莱蒙特研究所英语The Claremont Institute. August 31, 2004 [2008-0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7-05). 

参考书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