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察明朝以后朝廷京官的考察,又称内计,有别于外官考察称为外察,即外计大计

明太祖建国时,立有官员考察制度,最初为三年一考,后改十年一考。

明孝宗弘治十四年(1501年),改为六年一考。

明武宗正德四年(1509年),规定“巳年”以及“亥年”为考察之年。

清代承袭明制,改为三年一考,初改明代“三等八法”为“四格八法”作为升降标准,三等为称职、勤职、供职。四格为才能(分长、平)、操守(分清、勤、平)、政绩(分勤、平)、年龄(分青、壮、健);守清、才长、政勤,年或青、壮、健为称职列一等;守勤才长政平、守勤政勤才平、年或青、壮、健为勤职,列二等;守勤才平政平,或才长政勤守平为供职,列为三等。八法为贪、酷、不谨、浮躁、罢软无为、才力不及、年老、有疾;不谨、罢软无为者革职,浮躁者降三级调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年老、有疾者休致。以八法者送吏部处分称“劾”。1759年后八法去除贪酷不考改为“四格六法”,贪酷改为可随时题参,革职拿问,永不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