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香港刑法中的普通法罪行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英语:Misfeasance in public office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是一项在普通法上的罪行,指公职人员在执行公职的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情况下,故意作出失当或不恰当的行为(例如故意疏忽职守、滥用公职权力或不履行职务),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或理由,并且鉴于该项公职和担任公职者的职责范围、有关公职和任职者的服务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离职责的性质和程度,有关的失当行为属于严重而非微不足道。即使未有确切证据证明有关公职人员因受贿而故意作出有关的失当行为,而且未有令政府有任何损失,依然可被控这项罪名。

重要案例 编辑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