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制

國體
(重定向自共和政体

共和制(英语:Republic拉丁语res publica),是一种国体。共和制与神权君主制政权的正当性、取得方式和政体形式不同,该政体下国家的最高执政者依据法律选出,而非君主世袭[1][2],施行共和制的国家通常称作“共和国”,有些东方共和国亦称“民国”,如“中华民国”、“大韩民国”等名称[3][4]。在政治思想上,共和主义指以共和制治国的一种意识形态。在现代国家兴起后,共和主义世界各国的实践及理论发展上各异,但大多数有几项特征:人民不是统治者的所有物或附属品、大多拥有一个有效宪法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政府侵犯、政府权力是公有物、以及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

古代及现代的共和制不论在意识形态或是组成上都有很大的变化。在欧洲古典时代中古时期,许多国家都想建立罗马共和国的体制。意大利中古时期及文艺复兴时期的政治传统类似现在的“公民人文主义”,有时也用来表示直接从像撒路斯提乌斯塔西陀等古罗马政治家传下来的制度。不过受希腊影响的罗马作家,例如波利比乌斯[5]西塞罗有时也用这个词来翻译希腊文中的πολιτεία这个词可能是指一般性的政体,但也可能是指不对于罗马共和制的特定政体。共和制不完全等同于雅典式民主的古典民主,不过有一些民主的概念在内。共和制在十九世纪初开始在欧洲盛行,最后取代了许多国家的君主专制。在现代的共和国中,政府是依宪法,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孟德斯鸠将所有公民共同统治国家的民主,以及只有部分人统治国家的贵族政治寡头政治都视为共和国的政体[6]

大多数的共和国是主权国家,不过也有一些半主权的政体称为共和国,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提到:“保证本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guarantee to every State in this Union a Republican Form of Government)[7]。同样地,苏联苏联宪法也将政体描述由15个苏联加盟共和国组成的联邦,而且其中的乌克兰白俄罗斯当时在联合国中就已有席次。世界各个国家中,有159个国家的官方名称含有“共和国”(“republika”、“république”、“республика”、“جمهورية”等等)字样。[8]

词源 编辑

“共和制”起源自拉丁语res publica,意思是“公共事务”(public affairs, öffentliche Sache)[9]西塞罗将古希腊词语πολιτεία译为拉丁语res publica,在文艺复兴时代,这个拉丁语词语又被译为英文republic,其他西欧语言中也用类似的词语[10]

πολιτεία意指政府的形式、政体或政权,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曾经使用这个名词。在拉丁文中,res publica通常是用来泛指各种与政府或政权相关的事务。

中文里的“共和”译词来自中国史上西周周召共和时期。1845年,日本箕作省吾用变体汉文所著的《坤舆图识》(1845年出版)中首次使用“共和”作为“republic”译语[11]。这个译语是采用中国西周时代,周召共和的典故,当时周朝掀起了国人暴动将无道的周厉王推翻,之后诸侯推举有威望的共伯和(共国的伯君,名“和”)代行王政,而厉王则逃去了彘地。过了14年,厉王客死他乡,共伯和于是立厉王之子为王,而共伯和执政的这14年便称“共和行政”。将“共和”与“republic”对译,喻指没有君主的政体。另外,自清末,共和国也译为“民国”、“民主国”,意思是民之所有所治所享之国[12]中华民国大韩民国),构词方式与“帝国”、“王国”、“公国”等相似。

演变 编辑

一般来说共和制就是国家各种不同的阶级结合起来共同谈和,协商和共同管理国家的一种管理国家的方法制度。相对于帝国及王国,共和的特点是国家元首并非世袭皇帝,而是按照法律选举出的。

共和有其中最关键的几个特征为:

  1. 人民不是君主或最高统治者的所有物或附属品。
  2. 有某种有实际效力的法律限制政府权力,并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3. 人民意识形态上认知国家事务为公共事务。

在实践上,民主的概念未必是共和制所包括的,宣称采用共和制政府形式也可能会有某种程度专制甚至独裁的情形。根据孟德斯鸠的分类,民主(所有的人民都享有一部分统治权),和贵族政治寡头政治(只有一部分人掌握统治权)都有可能属于共和制。[6]

共和制一般可以分为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半总统制

         
1815年欧洲各国国体[注 1]
  君主制(55)
  共和制(9)
1914年欧洲各国国体[注 2]
  君主制(22)
  共和制(3)
1930年欧洲各国国体[注 3]
  君主制(20)
  共和制(15)
1950年欧洲各国国体[注 4]
  君主制(13)
  共和制(21)
2015年欧洲各国国体[注 5]
  君主制(12)
  共和制(35)
  1. ^ 包括奥斯曼帝国和俄罗斯帝国。算是共和国的有瑞士联邦汉堡布莱梅邦吕贝克自由市法兰克福自由市圣马力诺科斯帕亚共和国英语Republic of Cospaia塞普丁修拉共和国日耳曼邦联;日耳曼邦联的成员邦国分开算(35个)。
  2. ^ 包括奥斯曼帝国和俄罗斯帝国。
  3. ^ 包括土耳其。苏联算作一个共和国、爱尔兰自由邦算作独立君主制国家(参见爱尔兰君主 (1922年—1949年))、梵蒂冈算作选举君主制国家、匈牙利王国算作名义上的君主制国家。
  4. ^ 包括土耳其。苏联算作一个共和国、第里雅斯特自由区算作独立共和国、梵蒂冈算作选举君主制国家、西班牙国算作名义上的君主制国家。
  5. ^ 包括土耳其。俄罗斯算作一个共和国、科索沃(被大多数欧洲国承认独立)算作独立共和国、梵蒂冈算作选举君主制国家、不包括北塞浦路斯(只被土耳其承认)和其他有限承认国家。

古代 编辑

最早的共和政体可以追溯到西亚阿卡德。最著名的古代共和国,则是前509年建立的罗马共和国。在现代民主制度出现之前,还有国家如城邦采用共和政体,比如说中世纪威尼斯共和国。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的最大差别在于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

在古代,虽然共和名义上是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这还不包括没有公民权奴隶,但实际上则多是贵族共和。在这些共和国里,只有贵族才有参政的权力。罗马共和国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制度可以由两个维度而确定,第一个维度为统治者的数量,以此可以分为“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多数人(或全体)统治”;第二个维度为国家机器的服务对象,可以分为“为全体服务”和“为部分人服务”。

将两种维度映射起来就形成了六种政体的国家:

  1. 君主制(一人统治为全体服务)国家;
  2. 僭主制(一人统治为部分服务)国家;
  3. 贵族制(少数统治为全体服务)国家;
  4. 寡头制(少数统治为部分服务)国家;
  5. 民主制(多数人统治为全体服务)国家;
  6. 平民制(多数人统治为部分服务)国家。

亚里士多德认为将以上六种国家中的1、3、5三种即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三种制度三体合一,形成的制度是共和制,这种制度是最优秀的制度。 具体的运作方式是依靠分封制度来形成的:即国王保护整个国家的土地,作为回报贵族需要向国王上贡;贵族保护民众的土地,作为回报,民众需要缴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事情做,互相依存又互不干涉。这就是早期的共和制的由来。

共和制既可以保证公民的民主与积极性,又可以防止平民针对少数人的暴政

现代 编辑

一些教科书以政府体制区分共和制和君主制,主要是以国家元首的头衔及产生方式做区分,但未必和其共和程度相关。(参见共和主义

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英联邦国家在实务上都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和主义(有宪法保护人民权力,国家事务为公共事务,人民并非统治者的所有物)。而被一些教科书认为并非完全意义的共和国家。

中文“虚君共和”为梁启超清朝支持君主立宪制时所提出,主要原因是要和当时革命党支持的共和制竞争公共性:

“第五种,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英人恒自称为大不列颠合众王国,或自称为共和王国。其名称与美无异,浅人骤闻之,或且讶为不词。不知英之有王,不过以为装饰品,无丝毫实权,号为神圣,等于偶像。故论政体者,恒以英编入共和之一种。其后比利时本此意编为成文宪法,欧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欧洲各国,什九皆属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也,今省名曰虚君共和制。[13]

君主国通常为世袭制,当他们死后根据继位规则由一个亲属接替。共和国的领导人则相反,通常依法律选举出来,并通常有一个法律规定的期限。由民主投票来选出的称为民主共和制。由一定数目委员所组成的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首长的职务与政治权力称为委员共和制。此外,由联邦主体联邦制国家成员组成的共和国称为联邦共和国

现代共和制度则强调公民有权力参与部分国家的法律制定,政策制定和执行,虽然实际执行上不一定如此。

在现代,共和国家的元首通常仅为一人,通常称为总统,但也有其他称呼,例如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元首称为主席,但政治地位在执政共产党总书记之下。某些国家的元首多于一人,例如瑞士,有一个七人委员会作为国家元首,称为瑞士联邦委员会,还有圣马力诺,国家元首的位置由两位执政官共享。

美国联邦共和制。共和这个词义的使用在美国开国者时期非常通用。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为了很多原因选择共和制。例如,对每一个政治问题从每一个公民收集选票,即直接民主容易产生多数人恶政,是不切实际的。此外,宪法规定美国总统由选举人选出的间接选举,选举人依各州的议员数目而定,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不论人口多寡有相同代表的美国参议院比大约按照人口比例分配数目的美国众议院有更大的权力,包括对联邦官员及大法官行使同意权。理论上,议员行使代议的权力,比普通平民对政治事务更了解,并更少情绪化。美国的开国元勋们认为,共和可以设计为用来抵抗“多数人暴政”的保护机制。

变体 编辑

共和国的一个变体称为“社会主义共和国”,这样的体制基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其他形式的国家实质上由资产阶级占有,大多数工农群众被排斥在国家体制之外,唯独无产阶级组建的政党领导代表工农利益的国家才能称为真正的共和国。因此“人民共和国”往往可以被理解为与其他资产阶级共和国相区别的“共和国”。由于列宁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必须由“先锋队”来代表,斯大林主义则在其基础上完全确立一党专政体制。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一般认知上不是社会主义共和国,因为宪法没有实际效力,人民意识形态上国家事务并非公共事务,人民是统治者们的附属品,另外朝鲜最高领导人世袭产生

共和体制种类名称 代表国家 注释
总统制   美国
  俄罗斯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总统制是共和政体的一种,由行政首长领导一个独立于立法部门的行政部门。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位政府首脑兼任国家元首,称为总统。总统制国家起源于美国,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完整共和政体下的总统制国家。
半总统制   法国
  罗马尼亚
  葡萄牙
  阿尔及利亚
  中华民国[14]
半总统制是共和政体的一种,半总统制国家起源于魏玛共和国,后由1958年法国实行第五共和国。
联邦制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俄罗斯
  比利时
实施联邦制共和制国家[15]。联邦政府和各个地方政府之间有权力分工。虽然不同国家的具体权力分配不同,但通常联邦政府处理国防、货币政策等事项,而地方政府则处理基础设施维护、教育等政策。和中央政府在政治生活上各方面均有绝对主导权的单一制相对。
单一制   法国
  中国
  韩国
中央政府拥有控制地方政府的权力,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受制于中央,拥有有限的自治权力。
议会制   德国
  意大利
  新加坡
  印度
共和制的一种,它的政府型态属于议会制,在这种政府中,行政机构的权力来源于立法机构(也就是议会)。议会共和制指议会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总理为首的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只是虚位元首[16]
委员会制   瑞士
  圣马力诺
  波黑
共和制的一种。在委员会制的运作下,行政组织的决策权及管理权,并不是由单一的领袖所拥有,而是平均由一定数目委员所组成的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首长的职务与政治权力。委员会的决策,通常会按协商达致一致的原则来进行。
社会主义共和制   朝鲜
  中国
  越南
  老挝
  古巴
亦称之为“人民共和国”;就一般定义而言,就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或是采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国家政体均为共和制。其中那些长期实行共产党一党执政,并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及其衍生理论的国家又被称为“共产主义国家”。在这些国家范围内和其他认可这一制度的国家内被称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共产主义国家可以存在一些合法的政党,但国家的宪法只会把执政权赋予共产党。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与共产党的机构会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虽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仍宣称该国为社会主义共和国,鉴于该国已经删除了共产主义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因此在定义上不被列入狭义的社会主义国家中。而中国官方的部分人士已承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因为朝鲜劳动党早在1980年已放弃马列主义而将主体思想确立为唯一指导思想。[17][18][19]

伊斯兰共和国   伊朗
  巴基斯坦
  毛里塔尼亚
伊斯兰共和国是一种独特的神权政体,它被西亚北非的一些穆斯林宗教领袖些所倡导。它被视为纯正伊斯兰政教合一哈里发国家与民族主义共和世俗政权的妥协产物。伊斯兰共和国所有现行法律都必须与《古兰经》和《圣训》中的伊斯兰教训谕保持一致,所有与这些训谕相抵触的法律都不能颁布[20]

按照政府体制分类的共和国列表 编辑

总统制 议会制 半总统制 社会主义共和制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Daniel M. Weinstock; Christian Nadeau. Republicanism: History, Theory, Practice. Psychology Press. 2004 [31 December 2012]. ISBN 978-0-7146-5593-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3-22). 
  2. ^ Philip Pettit. Republicanism: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31 December 2012]. ISBN 978-0-19-82964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3-22). 
  3. ^ Jeffrey Anthony Kosiorek. Revolutionary Commemoration, Liberty, and Republicanism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 ProQuest. 2006: 105– [31 December 2012]. ISBN 978-0-542-91233-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3-22). 
  4. ^ Paul Anthony Rahe. Republics ancient and modern: classical republicanism a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92 [31 December 2012]. ISBN 978-0-8078-20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3-22). 
  5. ^ Everitt, Anthony. The Rise of Rome. New York: Random House. 2012: 125. ISBN 9781400066636. 
  6. ^ 6.0 6.1 Montesquieu, Spirit of the Laws, Bk. II, ch. 2–3.
  7. ^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2015-0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08). 
  8. ^ Republic Countries 2023. worldpopulationreview.com. [2023-1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9). 
  9. ^ 存档副本. [2021-05-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18). 
  10. ^ Republic. Merriam Webster. Merrium-Webster Inc. [2019-06-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30). 
  11. ^ 穂积陈重‘法窗夜话’、岩波文库
  12. ^ 孙文,《民权初步自序》,三民出版社
  13. ^ 《梁启超全集》卷08:新中国建设问题(1911年10月—11月)
  14. ^ 叶耀元. 總統制、半總統制、內閣制傻傻分不清?政治學老師幫你一次搞清楚這三種制度差在哪. 关键评论. 2015-03-03 [2023-0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1-23). 
  15. ^ republic. [2019-0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12). 
  16. ^ 《历史教学》第69页
  17. ^ “被修正”的朝鲜劳动党. [2015-04-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09). 
  18. ^ 王洪光中将:中国不存在“放弃朝鲜”的问题. [2018-08-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8-24). 
  19. ^ 为何说朝鲜是对社会主义的侮辱?. [2018-08-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8-24). 
  20. ^ 《巴基斯坦宪法》第四章第227款. [2019-0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30). 

延伸阅读 编辑

  • Martin van Gelderen & Quentin Skinner, eds., Republicanism: A Shared European Heritage, v1, Republicanism and Constitutionalism in Early Modern Europ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 Martin van Gelderen & Quentin Skinner, eds., Republicanism: A Shared European Heritage, v2, The Values of Republicanism in Early Modern Europe, Cambridge: Cambridge U.P., 2002
  • Willi Paul Adams, “Republicanism in Political Rhetoric before 1776,”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85(1970), p397-421.
  • Joyce Appleby, “Republicanism in Old and New Contexts,” in William & Mary Quarterly, 3rd series, 43(January, 1986), p3-34.
  • Joyce Appleby, ed., “Republicanism” issue of American Quarterly 37(Fall, 1985).
  • Sarah Barber, Regicide and Republicanism: Politics and Ethics in the English Republic, 1646-1649,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1998.
  • Gisela Bock, Quentin Skinner & Maurizio Viroli, eds., Machiavelli and Republicanism, Cambridge: Cambridge U.P., 1990.
  • Everdell, William R., The End of Kings: A History of Republics and Republicans 2nd,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 Eric Gojosso, Le concept de république en France (XVIe -XVIIIe siècle), Aix/Marseille, 1998, pp205–245.
  • James Hankins, "Exclusivist Republicanism and the Non-Monarchical Republic," Political Theory 38.4 (August 2010), 452-482.
  • Frédéric Monera, L'idée de République et la jurisprudence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 Paris: L.G.D.J., 2004 FnacArchive-It存档,存档日期2017-10-10, LGDJ.fr
  • Philip Pettit, Republicanism: 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7, pp. x and 304.
  • J. G. A. Pocock, The Machiavellian Moment: Florentine Political Thought and the Atlantic Republican Tradi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5
  • J. G. A. Pocock, “Between Gog and Magog: The Republican Thesis and the Ideologia Americana,”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48(1987), p<341>
  • J. G. A. Pocock, "The Machiavellian Moment Revisited: A Study in History and Ideology”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 53(1981)
  • Paul A. Rahe, Republics Ancient and Modern: Classical Republicanism a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3v., Chapel Hill: U.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92, 1994.
  • Jagdish P. Sharma, Republics in ancient India, c. 1500 B.C.-500 B.C., 1968
  • David Wootton, ed., Republicanism, Liberty, and Commercial Society, 1649-1776 (The Making of Modern Freedom series),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