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结果,是一类刑法学的概念,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大陆法系刑法
三阶层论
构成要件该当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结果
主观要件(故意 · 过失 · 意图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不能犯 · 继续犯 · 状态犯德语Zustandsdelikt

违法性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 自救行为

罪责(有责性)-

心神丧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为 · 责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卫
法律认识错误德语Verbotsirrtum · 许可认识错误德语Erlaubnisirrtum

参与论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罪数论
想像竞合

吸收原则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实质竞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则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则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条竞合-

特别规定德语Lex specialis · 辅助规定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罚论
法定刑日语法定刑

死刑

无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没收
罚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夺公权 · 剥夺政治权利

处断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权

-执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罚金 · 缓刑
假释 · 减刑

保安处分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法律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其他学说
四要件论
犯罪主体

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 精神障碍

犯罪客体

法益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 · 过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阶层论

它包括危害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同时也包括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仅仅是前者,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在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只是实际的损害[1][2]

未触犯刑法,但根据民法或行政法的规定,构成危害结果的也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行政法律责任[3]

特殊情况 编辑

在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中,罪行的确定并非要求危害结果成为犯罪客观要件[4]

参考 编辑

  1. ^ 渎职与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实证分析. 新浪网. [2014-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2. ^ 犯罪客观要件. 新浪网. [2014-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3. ^ 无危害结果不得处罚. 华商晨报. [2014-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4. ^ 两女子偷了客人钱 虽主动还钱仍涉嫌盗窃. 嘉兴在线-南湖晚报. [2014-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5. ^ 冀中星缘何被判定系故意引发爆炸. 成都搜索新闻. [2014-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6. ^ 从案例中看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的区别. 光明网. [2014-11-26]. [永久失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