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刑》是中国西周时期周穆王吕侯参照夏朝的赎刑制度制定。[1]

内容主旨 编辑

现保存在《尚书》中的《吕刑》篇,虽然不是法典,但保留了西周法制的原则,反映了《吕刑》关于刑书条目、刑罚分类、审判原则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墨子·尚贤下》提到《吕刑》。《墨子》提到先王将《吕刑》书之竹帛,传给子孙。《墨子·尚贤下》引用的《吕刑》片段就是《尚书·吕刑》的一段。[2]

参见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1. ^ 尚书·吕刑篇序》:“训夏赎刑,作《吕刑》。”
  2. ^ 《墨子·尚贤下》:“古者圣王既审尚贤,欲以为政,故书之竹帛,琢之盘盂,传以遗后世子孙。于先王之书《吕刑》之书然:‘王曰:于!来!有国有土,告女讼刑。在今而安百姓,女何择言人?何敬不刑?何度不及?’能择人而敬为刑,尧、舜、禹、汤、文、武之道可及也。是何也?则以尚贤及之。”转引自李零:《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修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1月北京第2版,第44页。ISBN 9787108027177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