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审判

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审判英语:High Command Trial,正式案号为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s. Wilhelm von Leeb, et al.),或称第12号案件(Case No. 12,俗称13位将军审判/the 13 Generals' trial)[1],稍后又改称为第72号案件(Case No. 72,德意志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审判:针对威廉·冯·里布与其他十三人之审判)[2],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德国纽伦堡举行的12场纽伦堡后续审判中的最后一场,由美国当局主导,被诉者为隶属于德意志国防军的十四位将军[3]。是次审判由美国军事法庭负责审理,而非审理纽伦堡审判的国际军事法庭;不过两者的诉讼程序均于纽伦堡司法宫内举行。

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审判
法院德国纽伦堡
案件全名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s. Wilhelm von Leeb, et al
起诉下达日期1947年11月28日
判决下达日期1948年10月28日,德国纽伦堡

本次审判中的被告均为德意志国防军内的高阶将领(其中包括陆军元帅与前海军上将);其中部分被告曾效力于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检方指控这些被告曾参与、策划或协助实行多项战争罪行,并在纳粹德国占领区内犯下许多暴行。

本次审判的主审法官为美国籍的约翰·杨(John C. Young),并由温菲尔德·黑尔(Winfield B. Hale)法官与贾斯汀·哈定(Justin W. Harding)法官共同审理。检方的首席法律顾问为美国律师泰尔福特·泰勒。1947年11月28日,检方正式提起公诉;审判程序则自同年12月30日开始持续至翌年10月28日止。总计14名被告中,有两人在所有罪名上均获无罪判决。约翰内斯·布拉斯科维茨在审判庭期中自杀身亡。余下的被告则遭判计入审理监禁时间的有期徒刑三年至终生监禁不等的刑罚。

公诉 编辑

本案被告面临战争罪反人道罪等四项罪名:

  1. 破坏和平罪:以对他国发动侵略性战争之手段违反国际条约。
  2. 战争罪:对敌军战俘或战斗人员施以谋杀或非人道对待之情事负有责任。
  3. 反人道罪:在军事占领国内参与或指挥对平民之谋杀、折磨、驱逐或人质俘虏。
  4. 参与、策划、执行或密谋实行上述各项之罪。

所有被告均面临上述四项罪名。不过,对于指控,所有被告也都以“无罪”答辩。第四项罪名在审理过程中遭法庭驳回,理由是其所指控的事项与其他三项罪名有所重叠。另外,法庭判决所有被告就第一项罪名均不成立,表明受审被告并非发起战争的政策制定者,且奉命准备作战并在战争中从事战斗行为并不违反当时的国际法。

被告 编辑

就各项罪名,被告将获得起诉但未定罪(下表中的 I)与起诉并定罪(下表中的 G)两种判决结果。

所有刑期均包含自1945年4月7日遭收押日起至判决日止之在监时间。

相片 被告姓名 罪名 判决与刑责 备注
1 2 3 4
  约翰内斯·布拉斯科维茨 I I I I 国防军一级上将。于1948年2月5日自杀。
  卡尔-阿道夫·赫里特英语Karl-Adolf Hollidt I G G I 5年有期徒刑。 国防军一级上将。因表现良好而于1949年12月提前获释[4]。1985年逝世。
  赫尔曼·霍特 I G G I 15年有期徒刑。 于1941年的巴巴罗萨作战行动中领导第三装甲集团英语3rd Panzer Group,并在国防军1942年的夏季攻势中指挥第四装甲军英语4th Panzer Army[5]。为了执行《政委命令》,霍特于1941年11月发布了一项直接命令,要求下属指挥官“立刻且毫不怜悯地消灭任何犹太人与布尔什维克党人积极或消极抵抗的迹象。”[6]。1951年经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维持原判。1954年获假释出狱;1957年计入审讯监禁时间后服刑期满。1971年逝世[7]
  威廉·冯·里布 I I G I 计入审讯监禁时间后获释。 陆军元帅;于1941年6月至1942年1月间任北方集团军指挥官。因向其下属单位发送巴巴罗萨司法命令英语War crimes of the Wehrmacht与犯罪命令而遭定罪[8]。判决后获释[8]。1956年逝世。
  鲁道夫·列赫曼英语Rudolf Lehmann (military judge) I G G I 7年有期徒刑。 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佐审法官,负责签发为防堵游击队势力而可任意射杀平民的巴巴罗萨司法命令[9]。他是1941年12月《夜与雾法令》的起草人,使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对被告无须践行正当法律程序。国防军部队在法国荷兰乌克兰与其他占领区国家内实行此命令[10]。他亦有参与《突击队命令英语Commando Order》与其他恐怖法令的制定[11]。因表现良好而于1950年提前获释。1955年逝世[12]
  格奥尔格·冯·屈希勒 I G G I 15年有期徒刑。 苏联战场上的第18军团英语第18軍團指挥官,稍后接任北方集团军指挥官。其刑期于1951年经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维持原判。1952年获释[12]。1963年逝世。
  格奥尔格-汉斯·莱因哈特 I G G I 15年有期徒刑。 国防军一级上将。1951年经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维持原判。1952年获释[12]。1963年逝世。
  卡尔·冯·罗克斯英语Karl von Roques I G G I 20年有期徒刑。 国防军步兵上将。1949年12月24日逝世。
  赫曼·莱恩艾克英语Hermann Reinecke I G G I 终生监禁。 国防军最高统帅部行政办公室主任,对制定和施行战俘政策负有主要责任;该政策造成约330万名苏联战俘死亡[13]。于1954年获释。1973年逝世。
  汉斯·冯·赛尔穆特英语Hans von Salmuth I G G I 20年有期徒刑。 国防军一级上将。其刑期于1951年经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减刑为12年;刑度同时回溯至1945年6月起算。因表现良好而于1953年获释[14]。1962年逝世。
  奥托·施尼温德英语Otto Schniewind I I I I 无罪。 国防军上将。1964年逝世。
  胡戈·施佩勒 I I I I 无罪。 空军元帅。1953年逝世。
  华特·瓦利蒙特英语Walter Warlimont I G G I 终生监禁。 德意志国防军国家防卫作战参谋部总监,负责巴巴罗萨司法命令英语War crimes of the Wehrmacht[9]。1951年经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减刑为18年。1954年获释。1976年逝世。
  奥托·沃勒 I G G I 8年有期徒刑。 因执行巴巴罗萨司法命令而遭定罪,且与别动队具有合作关系[11]。1951年获释。

后续 编辑

德国人民强烈反对这场审判。他们拒绝接受由美国法官们所认定的事实,且支持这些将军们遵循上级命令的说词,同时赞扬被告们具有军人特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后,首任总理康拉德·艾德诺德国联邦议院同样表态支持被告。随着德国再武装化的浪潮高涨,德国人民对该场审判的反应也越发激烈。在这样紧张的压力下,时任盟国高级委员会委员长的约翰·J·麦克洛伊于1950年成立了一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本次审判,并由纽约州法官大卫·佩克主导;随后在委员会的建议下,法庭决定对三位仍在狱中的被告进行减刑。稍后在委员会的持续运作下,最后一位国防军将领亦得以于1953年返家。[15]

注记 编辑

  1. ^ Web Genocide Documentation Centre, Case No. 1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he 13 Generals' trial); euRathlon, UWE Bristol.
  2. ^ Web Genocide Documentation Centre, Case No. 7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he German high command trial: Trial of Wilhelm von Leeb and thirteen others), UWE Bristol.
  3. ^ There was also a "High Command Case" in the Trial of the Major War Criminals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4. ^ Hebert 2010,第219页.
  5. ^ Heiber 2004,第938页.
  6. ^ Burleigh 1997,第69页.
  7. ^ Hebert 2010,第216–217页.
  8. ^ 8.0 8.1 Hebert 2010,第150页.
  9. ^ 9.0 9.1 Hebert 2010,第3页.
  10. ^ Hebert 2010,第90页.
  11. ^ 11.0 11.1 Hebert 2010,第151页.
  12. ^ 12.0 12.1 12.2 Herber 2010,第218页.
  13. ^ Herbert 2010,第3页.
  14. ^ Hebert 2010,第218页.
  15. ^ See Detlev F. Vagts, Book Review,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04 (2010), p. 548, at 549; reviewing Valerie Geneviève Hébert, Hitler's Generals on Trial: The Last War Crimes Tribunal at Nuremberg.

参考资料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