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加哥公约

航空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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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公约》,又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1944年通过的交通运输领域的国际公约。公约于1947年4月4日生效,公约的保存国是美国[1]

芝加哥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签署日1944年12月7日
签署地点美国芝加哥
生效日1947年4月4日
签署者193(包括除列支敦士登以外的联合国成员,以及库克群岛)
保存处美国政府
语言英文
法文
西班牙文
俄文(修正案尚未生效)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维基文库芝加哥公约

背景 编辑

为使国际民用航空得以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得以建立健康经济地经营,各缔约国缔结该公约。[2]

内容 编辑

公约[2]对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航空器的国籍、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航空器应具备的条件、国际标准及其建议措施等方面做了规定。

公约还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并规定该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其他必要机构组成。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4). 
  2. ^ 2.0 2.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6-07). 

参考资料 编辑

  • Paul Michael Krämer, Chicago Convention, 50th Anniversary Conference, Chicago, October 31 – November 1, 1994. Zeitschrift für Luft und Weltraumrecht 1995, S. 57.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