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人员中华民国的一种公职人员,包括两种:

  1. 随政党进退之人员,即学理上之政务官
  2. 宪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独立行使职权之人员。

依据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第二条[1]中所定义,政务人员包括:

  1. 依宪法规定由总统任命之人员及特任特派之人员。
  2. 依宪法规定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员。
  3. 依宪法规定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人员。
  4. 其他依法律规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职务之人员。

参考资料 编辑

  1. ^ 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