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室优待条件

《清室优待条件》,亦称《优待清室条件》,是1911年辛亥革命后,清朝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拟定的关于清朝皇室退位后的相关保护措施之协议文件,谈判成功使得权力顺利交接给了中华民国。

简介 编辑

1911年10月11日革命党发动武昌起义;12日革命军控制了武汉三镇武昌汉阳汉口)。[1]:404, 40610月30日清廷任袁世凯为钦差大臣,督军镇压革命军。[1]:433北洋军11月1日攻克汉口,同日11月27日攻克汉阳。[1]:434, 446湖北军政府都督黎元洪在武昌提出停战并要求在上海举行和谈。[1]:446

12月18日南北双方开始谈判[1]:45012月20日双方在秘密谈判同意成立共和政体、推翻清政府、优待清室。[1]:451-4521912年1月16日袁世凯上奏清廷,主张清帝退位。[1]:4821月19日清隆裕太后举行御前会议,与会的恭亲王溥伟、辅国公载泽等反对接受共和政体,主张继续与革命军作战。[1]:4831月20日南方代表伍廷芳将优待条件电告袁世凯内阁。[1]:488

1月26日段祺瑞率北洋军将领五十余人联名致电清政府要求退位;30日御前会议上已无人反对共和。[1]:484

2月6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了优待条件最终修正案;12日隆裕太后代宣统帝颁布退位诏书,宣布接受优待条件。[1]:488

多年后的1924年,10月23日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2]:97在北京政变到11月24日临时执政政府成立之间,冯玉祥将清逊帝溥仪逐出故宫,以《修正清室优待条件》取代原优待条件。[2]:98

内容 编辑

1912年2月12日宣布的《清室优待条件》内容如下: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 编辑

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下:

  1.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2.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 ,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3.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4.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5. 德宗陵寝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并由中华民国支出。
  6. 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7.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8. 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编辑

  1. 清王公世爵称号不变。
  2. 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
  3. 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4. 清皇族免服兵役之义务。

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编辑

  1. 与汉人平等。
  2. 保护其私有财产。
  3. “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4. 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5. 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
  6. 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7. 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善后办法 编辑

1914年12月,因劳乃宣宋育仁有清帝复辟言论,造成一场政治小风波,北京政府便与清皇室商订善后办法七条:

一、清皇室应尊重中华民国,一切行为与现行法抵触者,概行废止
二、清皇室应改行阳历
三、清帝赏赐,以物品为限,赐谥矜恤,一律废止
四、清室陵寝、宗庙,归民国内务部主管
五、内务府作为清皇室事务总机关,其组织另行订定
六、废慎刑司
七、清室用员,应用民国服制,惟内廷礼节听便,幷准自由剪发[3]

《修正清室优待条件》 编辑

1924年11月5日冯玉祥发动甲子兵变,将宣统帝逐出紫禁城时,以民国政府的名义、以宣统帝自愿的理由发布了《修正清室优待条件》,实际将原《清室优待条件》中保留“小朝廷”的条件废除。修正条文包括:

  • 第一条、大清宣统帝从即日起永远废除皇帝尊号,与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权利;
  • 第二条、自本条件修正后,民国政府每年补助清室家用五十万元,并特支出二百万元开办北京贫民工厂,尽先收容旗籍贫民;
  • 第三条、清室应按照原优待条件第三条,即日移出宫禁,以后得自由选择住居,但民国政府仍负保护责任;
  • 第四条、清室之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民国酌设卫兵妥为保护;
  • 第五条、清室私产归清室完全享有,民国政府当为特别保护,其一切公产应归民国政府所有。

参考 编辑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张, 海鹏; 李, 细珠. 中国近代通史 第五卷. 2009-10-31. ISBN 9787214058355. 
  2. ^ 2.0 2.1 王, 奇生. 中国近代通史 第七卷. 2009-10-31. ISBN 9787214058331. 
  3. ^ 保存清室善後辦法之成議. 神州日报 (上海). 1915-01-03.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