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末民变

(重定向自王仙芝起义

唐末民变从公元859年的裘甫发动浙东叛乱开始,到公元884年黄巢之乱被平定而结束,历时25年,农民军席卷了现在的山东河南两江闽浙两广两湖陕西等十二行省,沉重地打击了唐朝的统治,加速了唐朝的灭亡。

唐末民变形势图

背景 编辑

唐朝末年,皇帝荒淫无度,藩镇兴起,与朝廷长期争权斗争,同时宦官专权,政治腐败,整个社会千疮百孔,民不聊生。大中十三年(859年),裘甫在浙东地区领导农民造反,咸通九年(868年),庞勋在桂州(今广西桂林市)领导驻军作乱,史称“庞勋之乱”。这两次变乱虽然很快被唐王朝镇压下去了,但是开启更大规模动乱的先声。宋祁新唐书》总结教训:“唐亡于黄巢,而祸基于桂林!”

过程 编辑

裘甫之乱 编辑

裘甫之乱即起于唐大中十三年(859年)十二月至次年六月,在江南东道的浙东一带,发生了以裘甫为首领的农民暴动,揭开了推翻唐王朝农民战争(参见唐末农民战争)的序幕。十三年十二月,浙东人裘甫聚众造反,攻占象山(今属浙江)。次年正月,屡败明州城(今宁波)官兵,进逼剡县(今浙江嵊县),众至数千人。二月,大败浙东唐军于三溪(今浙江嵊县西南),打死官兵三位将官,百姓纷纷投附,队伍增加到三万人。裘甫自称天下都知兵马使,建元罗平(铸印称天平)大聚资粮,购良工,治器械,声振中原。三月,变民分兵攻打衢、婺、明、台等州(治今浙江衢州、金华、宁波、临海),夺取唐兴、上虞(今浙江天台及上虞东南一带地区),随后又向东南沿海地区发展。浙东官兵屡战屡败,唐廷急调前安南都护王式为浙东观察使,统领诸道兵前往镇压。农民军又北上余姚(今属浙江),杀县丞和县尉,东破慈溪,进占奉化,抵达宁海(今属浙江),杀掉县令而占据之。裘甫面对当时蓬勃发展的有利形势,没有采纳副将提出的迅速攻取越州(治今浙江绍兴),沿浙江(今富春江、钱塘江)筑垒拒守,伺机向外扩展的正确方略,而犹豫不决,坐失良机。四月,王式率兵进屯越州,旋即分兵两路向东、南方向齐进。农民军连战皆败,失掉宁海城,于宁海西南的南陈馆又丧失万余人,沿天台山黄罕岭向西北方向逃遁。六月,农民军退守郯城。王式率官军集中兵力攻城,不惜起用龙陂监的牧马,借助吐蕃、回鹘的数百名骑手轮番进攻,三天交战八十三次,裘甫、刘?等终因寡不敌众,被俘斩。农民军将领刘从简率五百人突围后,亦在大兰山(今浙江余姚南)战败被杀,至此,裘甫军全部失败。裘甫反唐,是唐末民变的前奏,揭开了推翻唐王朝农民战争的序幕。

王仙芝起兵 编辑

乾符元年(874年),王仙芝自称“天补平均大将军”兼“海内诸豪都统”,率数千人在长垣(今属河南)造反。造反贼军很快占领了长垣县城,第二年攻克濮州、曹州。由于当时天灾人祸横行,民众纷纷参与,造反军队人数发展到数万人。到了第三年,叛军在汝州大捷,后来唐朝招安,王仙芝两度动摇,第一次黄巢坚决反对,大骂仙芝“始吾与汝共立大誓,横行天下。今汝独取官而去,使此五千余众何所归乎?”[1]黄巢率领二千人马向北进发,与王仙芝分战两地。仙芝转攻郢州时,唐朝招讨副都监杨复光再次诱降,仙芝遣尚君长、楚彦威等人洽降,中途为唐招讨使宋威所劫持,宋威贪功,妄报战胜,尚君长等人移送长安被杀,仙芝大怒,降敌之事再次未遂。乾符五年(878年),王仙芝在黄梅大败,被唐军所杀。

黄巢之乱 编辑

乾符二年(875年),黄巢响应王仙芝,遂在冤句(今山东荷泽西南)起兵。黄巢军避实就虚,避开藩镇力量强大的中原地区,向南方长驱直下,渡过长江,转战荆襄、皖南、浙东、福建,王霸二年(879年),黄巢军入岭南,攻克南方重镇的广州,活捉节度使李迢,众至百万,并控制了岭南的大部分地区。黄巢军发布公告:要率大军直捣长安,推翻唐朝的统治。十月,黄巢军从广州北上,取道桂林,编筏沿湘江南下,进抵潭州,旋即经鄂州(今湖北武昌)东向,歼灭唐军张璘部,后转战信州,宣州,并北上由采石渡长江,公元880年渡过淮河,攻克东都洛阳;王霸三年底(881年初),黄巢军进入长安,金吾大将军张直方率众迎接黄巢大军进城,一月十六日,在含元殿举行开国大典,建立了大齐政权,建元“金统”。

逃往剑南道唐僖宗纠集各地的残余势力,向黄巢军反扑,在关键时刻,大将朱温叛变降唐,黄巢军损失惨重,不得不撤出长安,转战山东泰山一带。中和四年(884年)六月,黄巢在莱芜虎狼谷与唐将时溥决战,兵败自刎。

黄巢从子黄皓率残部流窜,号“浪荡军”。昭宗天复初年,进攻湖南时,为湘阴土豪邓进思所伏杀。至此唐末民变结束。唐僖宗中和四年,秋七月,僖宗在大玄楼举行受俘仪式。武甯节度使时溥献上黄巢首级,另有黄巢姬妾二三十人。僖宗问“汝曹皆勋贵子女,世受国恩,何为从贼?”居首的女子回答:“狂贼凶逆,国家以百万之众,失守宗祧,播迁巴、蜀;今陛下以不能拒贼责一女子,置公卿将帅于何地乎!”上不复问,皆戮之于市[2]

主要战役 编辑

参看 编辑

注脚 编辑

  1. ^ 资治通鉴》卷二五二,僖宗乾符三年。
  2. ^ 《资治通鉴·卷第二百五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