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制诰,是指起草诏令,唐初始有知制诰一职。

汉朝时起草诏命是由尚书执笔,刘勰文心雕龙·诏策》:“两汉诏诰,职在尚书。”。南北朝时已有知诏诰﹑掌诏诰﹑典诏诰之名目[1],唐代发展有知制诰之职称。唐初草拟诏敕本由中书舍人专任[2]开元年间则由学士院撰诏,翰林学士入院一年后,开始知制诰,有时亦由他官代撰[3]。宋沿唐制,仁宗嘉祐七年(1062年)三月,以司马光为知制诰。袁枚随园随笔·官职上》称:“唐之中书舍人,宋之知制诰,皆就省中起草,故韦承庆下笔立成,郑畋动无凝思,人以为才。”明代由翰林学士兼知制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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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编辑

  1. ^ 典诏诰之名目至唐初时仍偶有闻,《全唐诗》卷一一八:“孙逖,河南人。开元中,三擅甲科。擢左拾遗,表举幕职,入为集贤院修撰,改考功员外郎,迁中书舍人,典诏诰,判刑部侍郎。”
  2. ^ 《旧唐书·韦郊传》:“ 郊文学尤高,累历清显。自礼部员外郎知制诰,正拜中书舍人。”
  3. ^ 韩愈《唐故相权公墓碑》:“(权德舆)转起居舍人,遂知制诰,凡撰命词九年,以类集为五十卷,天下称其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