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7日选出。共有80名组成人员,其中委员长1名,副委员长13名,秘书长1名,委员65名。任期由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期间共召开110次会议。常委会组成情况如下:[1]

组成人员 编辑

其他工作人员 编辑

  • 副秘书长:
    • 1954年10月1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张苏吴克坚屈武余心清孙起孟辛志超
    • 1956年10月1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刘贯一
    • 1957年10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连贯

历次会议 编辑

第七十八次会议 编辑

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当时人们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划为“右派”的人员。该决定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00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建设,对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

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0条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在随后一年左右,全国立即建起一百多处劳教场所,开始形成县办劳教、社办劳教、乃至生产队也办劳教。全国劳教人员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万。1961年,即大跃进运动末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承认:“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

直至1979年,中国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长达20多年。1979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以后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人民日报1954年9月28日,第1版
  2. ^ 2.0 2.1 人代会第五次会议补选常委会副委员长和委员,人民日报1958年2月12日,第1版
  3. ^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 一致通过五年计划、国家预决算、黄河规划和兵役法等重要议案,人民日报1955年7月31日,第1版
  4. ^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议,人民日报1956年7月1日,第2版
  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补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单,人民日报1957年7月16日,第1版
  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和国防委员会中的右派分子黄绍竑等十人的职务的决议,人民日报1958年2月2日,第1版

外部链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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