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与投案

(重定向自自首

自首是指犯人犯罪未被发觉前[1],向负责管理的公务员(如检察官警察等具侦查权之人)告知其罪行,并接受裁判。在中国大陆以及台湾,自首都是法定减刑事由之一。投案则是指犯罪已被发觉,但不知犯人身份[查证请求],或已知犯人身份时后犯人主动到案,配合侦查并接受裁判。在台湾,投案不是法定减刑事由之一[1],而在中国大陆,投案是法定减刑事由之一。“投案”和“自首”两个词汇时常会被非法律界人士错误使用,或者被合称为“投案自首”。

大陆法系刑法
三阶层论
构成要件该当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结果
主观要件(故意 · 过失 · 意图
构成要件错误德语Tatbestandsirrtum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继续犯 · 状态犯德语Zustandsdelikt

违法性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 自救行为

罪责(有责性)-

心神丧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为 · 责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卫
法律认识错误 · 许可认识错误德语Erlaubnisirrtum

参与论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罪数论
想像竞合

吸收原则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实质竞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则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则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条竞合-

特别法原则 · 辅助性原则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罚论
法定刑日语法定刑

死刑

无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没收 · 从刑
罚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夺公权 · 剥夺政治权利

处断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权

-执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罚金 · 缓刑
假释 · 减刑

保安处分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法律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其他学说
四要件论
犯罪主体

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 精神障碍

犯罪客体

法益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 · 过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阶层论

如果犯人犯下罪行过重(如恶性谋杀强奸抢劫,以及巨额贪污等),即使有自首或投案情节,有时也不会被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在中国大陆,对于犯下性质极其恶劣的故意杀人罪和涉及数额特别巨大的贪污罪的嫌犯,即使其自首或投案,法院也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比如上海杀妻藏尸案中的凶嫌朱晓东。

参考资料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