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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liability),中文原意为“本任应管办一切分所应为之事”[1];可以分为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亦可指个人或组织的责任[2]。通常是指因为某种规范或当事人间约定,而发生使当事人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一般说来,发生法律责任的要件是比发生道义责任的要件更加严谨些,效果也更加严厉,但这也不一定。

一般认为,任何个人和团体都需要为自己的言论与行为负责,且一些观点认为,不独政府机构和营利机构,即使是非营利机构非政府组织,也有其社会责任存在,单单有着善意,不代表这组织能负起社会责任,而近来对非政府组织的社会责任的关注也在增加。[3]换句话说,有理由认为,非营利机构等各种非政府组织,和所有其他团体与个人一样,必须要对自己所说的和所做的负起责任。

法律责任 编辑

法律责任是指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在大多数情况是在违反法律或契约之后,责任的内容才会具体显现。例如:违反刑法的规定,行为人会有刑事责任;违反民事契约,当事人通常要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当事人负担某种民事责任之后,会因此对他人负有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例如: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即是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他人负有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正是“债”的本质。(汉字“债”即是由“人”字旁与“责”所组成)。因此,在法律上,责任义务概念上密切相关,所指涉的都是法律效果,而责任大多是用在描述当事人已经违反法律或契约的状况。

例如:在台湾的民法体系中,是将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列为债之发生的原因之一,规定于民法债编当中。而在中国大陆的民法体系中,则是将侵权行为单独立法,称之为侵权责任法。两者体例虽不相同,但对照之下适足以显示出责任本质上的密切相关性。

责任及履行 编辑

道义责任没有履行,应当负责的人会受到道德谴责。法律责任没有履行,如果标的大,受益人可以通过法院来追溯。如果标的太小,极少有受益人会为了道义上的原因通过法院来追溯,因为成本太高,所以就放弃了。有条件的受益人也可能通过暴力来追溯。

虚拟责任 编辑

在于电脑游戏或电脑网络游戏中所产生的责任是虚拟的,玩家有特殊约定的除外。而网络本身是真实的,人们在网络上发生的任何行为都是真实的,因此也都要负责任的,就算是虚拟的责任,也要负责。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清代李鹏年、刘子扬、陈锵仪编著,《六部成语 · 吏部》“责任,本任应管办一切分所应为之事”
  2. ^ 艺术与建筑索引典—责任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于2011 年4 月11 日查阅
  3. ^ Mihaela Păceşilă & Sofia Elena Colesca. Insights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NGOS. Systemic Practice and Action Research volume. 2020-03-03, 33: pages311–339 [2021-03-13]. doi:10.1007/s11213-020-095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