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谟 (湖北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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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谟(?—1927年)[1],字岘亭直隶省河间府任丘县人,中华民国军事将领。[2][3]

陈嘉谟
个人资料
岘亭
逝世1927年

生平 编辑

陈嘉谟早年在直系领导人曹锟所率的陆军第3师内逐步升职。1922年(民国11年)8月,获授陆军中将位。1924年(民国13年),被湖北督军萧耀南任命为蒲通镇守使兼第25师师长。1924年6月7日,获授将军府仪威将军。[4]1925年(民国14年),任湖北第25师师长兼武汉警备总司令。[2][3]

1926年(民国15年)2月,萧耀南急病而死,吴佩孚任命陈嘉谟接任湖北督办兼省长。同年10月,中国国民党北伐军攻克武昌,陈嘉谟被俘。[2][3][5]

1926年12月,国民政府广州迁到武汉,成为武汉国民政府。1927年1月17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与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第14次会议上,邓演达提出“武昌城所俘之刘玉春、陈嘉谟二贼,前决定由人民审判委员会审判……但至今并未提出审判,人民屡请审判毫无结果。在南昌方面,张凤岐岳思寅唐福山等皆由人民判决枪毙,今特提议从速审判。”2月9日,该临时联席会议第22次会议正式审议并通过了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制定的《反革命罪条例》。1927年2月10日,“人民审判委员会”首次运用该条例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该案被定名为“陈刘反革命案”。当日的审判以“择日再判”结束,后来却未再审理或宣判,此案不了了之。[6]

 
督理湖北军务兼省长陈宴请英国退还庚款委员团摄影。自左至右第一排依序为庄士敦、?、胡适齐燮元、威灵顿、陈嘉谟、安德森夫人、苏希尔葛福王景春丁文江

1927年(民国16年)陈嘉谟获释,居住在天津,同年中逝世。[2][3]

参考文献 编辑

  1. ^ 网上有小说称其生于同治十一年(1874年),但并未给出依据。
  2. ^ 2.0 2.1 2.2 2.3 来新夏等. 北洋軍閥史 下冊.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0. ISBN 7-310-01517-7. 
  3. ^ 3.0 3.1 3.2 3.3 徐友春主编. 民国人物大辞典 増訂版. 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7. ISBN 978-7-202-03014-1. 
  4. ^ 1924年6月8日第2950号. 《政府公报》第二〇九册.
  5. ^ 刘寿林等编. 民国職官年表. 中华书局. 1995. ISBN 7-101-01320-1. 
  6. ^ 王奇生,北伐时期的地缘、法律与革命——“反革命罪”在中国的缘起,近代史研究2010年01期
   中国北京政府
前任:
萧耀南
湖北督办
1926年2月 - 10月
继任: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