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赡养费或称配偶赡养费[1]赡养费,为法律中定义,在配偶离婚分居后,提供给分居者的必需生活费用

西方国家法律体系一般支持离婚赡养费,而在非西方国家中则不一定。过往传统上,西方国家的离婚赡养费是由男方支付给其前妻,或由女方支付给其子女抚养费。可能会对家庭主妇家庭主夫)有所倾斜[1]。许多国家法律要求赡养费要让较弱势的一方能获得与较有优势的一方相同的生活水准,而私生子女的母亲可能也有相同权利,这代表着再婚及拥有私生子女对富裕一方来说负担也很高,富裕一方的婚姻次数及私生子女数目也会受到赡养费的限制。

在支持离婚赡养费的法律体系中,除一次支付性的离婚赡养费外,按时间多次支付的赡养费可分为两种,一是永久性赡养费,二是临时性赡养费[1]。永久性赡养费直到对方逝世、再婚结束。

各国法律规定 编辑

美国 编辑

美国的婚姻法通常由各州制定。很多州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中一方当事人依靠另一方生活时,可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特别是家庭主妇家庭主夫)。婚姻持续时间和各州法律规定,是决定各州离婚赡养费数额的主要因素[1]

中华民国(台湾) 编辑

中华民国民法》第一〇五七条规定:

夫妻无过失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与相当之赡养费。

因此,要件上来说,1.仅限于因判决离婚者,2.且须为无过失且3.必须因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的一方,才可依该条规定请求对方支付赡养费,所谓“无过失”,指对于离婚原因事实的发生,不能因其所致。故也不问请求赡养费的人,是否请求离婚的一方,抑被请求离婚的一方。由于离婚的原因如不治之恶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等为目的主义,与当事人之有无过失未必有关,故即使该离婚原因在于请求的一方,但仍可当作无过失。而陷于生活困难,不管其原因是健康情况,或是年龄老小、工作技能不足等原因,只要因此而不能自给生活,即可请求赡养费,但若为离婚后,始有情事发生而致无法生活自给,则无法请求赡养费。[2]

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为因判决而离婚,所以在两愿离婚上,若当事人未在离婚时明文订有协议给付赡养费,则不可依本条规定而请求他方支付。

至于给付的标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法院认依赡养者的经济能力及请求赡养人的需要状况,综合权衡加以认定[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中国大陆 编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赡养费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费用帮助。

常有将用于夫妻之间扶养费同赡养费混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020年5月28日,中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于该法中在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香港 编辑

香港有关赡养费的规定是在香港法例第16章《分居及赡养令条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所规定,也有采夫妻协议方式订定赡养费。[3]

根据香港律师声称,在离婚案件中,索取赡养费的一方可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为自己和子女申请赡养费。赡养费的目的是确保婚姻双方,不会因为离婚而影响正常的生活条件,使索取赡养费的一方或其子女得到财政上的需要及生活上的保障。法律上没有规定索取赡养费的一方必定是女方,男方亦可向女方索取赡养费的。简单来说,应该是赚钱能力较低的一方可向赚钱能力较高的一方索取赡养费。 如赡养费支付人没有合理辩解下而不支付赡养费时,赡养费受款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 扣押支付人的入息, 以支付已拖欠及将来须缴付的赡养费。法庭在决定婚姻的那一方应支付赡养费、与及赡养费的类型和数额时,会考虑多种因素。[4]

伊斯兰国家 编辑

伊斯兰国家通常遵循伊斯兰婚姻法学

备注 编辑

  1. ^ 参照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号判例、司法院院字第744号解释:陷于生活困难为赡养之所由生,其给与是否相当,当视赡养者之经济能力及被赡养者需要状况权衡认定,至赡养以何时为准,须于请求赡养时斟酌双方现状定之。

参考资料 编辑

  1. ^ 1.0 1.1 1.2 1.3 贺秀娟. 离婚了看美国家庭主妇如何要求配偶赡养费. 选稿:马景华. 2012-12-26 [2019-03-20] (简体中文). 
  2. ^ 高, 凤仙. 親屬法理論與實務. 台北市: 五南出版. 2013年: 189. ISBN 978-957-11-7263-7. 
  3. ^ 存档副本 (PDF). [2013-02-1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3-28). 
  4. ^ 法庭在決定婚姻的那一方應支付贍養費、與及贍養費的類型和數額時,會考慮多種因素. [2018-11-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