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

徽號
(重定向自香港區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英语:Regional Emblem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代表香港徽章,现行区徽自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起使用,取代了主权移交以前所使用的香港徽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
细节
使用者 香港特别行政区
启用1997年7月1日
五星花蕊白色洋紫荆
使用详见下文

历史 编辑

 
1990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香港基本法》一起批准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的原始设计。

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1987年5月成立了一个11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同年5月20日至1988年3月31日期间,在海内外征集特区区旗和区徽设计,结果共收到7,147份稿件。评选委员会在1989年希望选出一套区旗、区徽图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惟全部作品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中都得不到过半数支持而遭否决。起草委员会遂另外邀请三名设计师重新设计,最后采纳原评审之一,香港建筑师何弢的设计。

何弢的设计,乃模仿自同样由他设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呈圆形,内圆以红色为底,画上一朵有五块花瓣洋紫荆花,此外每块花瓣上都画有一颗红星,并各由一条红色花蕊镶在其间。至于外圈则为白底红字,其外部再嵌上红线而成。在外圈上半部又以繁体中文自左至右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下半部则由左至右写上“香港”的英文“HONG KONG”。在外圈的左下方和右下方,各画有一颗红星

区徽之红色主调代表中国洋紫荆自1965年以来一直是香港市花,用以代表香港。这个配搭而寓意“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花蕊上的五颗星意指“香港人心中热爱祖国”,采用红、白两色亦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神。

何弢的设计在1990年4月4日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接纳,并在1996年8月10日由特区筹委会通过使用暂行办法。

展示香港特区区徽 编辑

特区政府与港英政府对展示区徽(以前为香港盾徽)的准则大同小异。而根据现行《区旗及区徽条例》,在下列地方均须展示区徽:

 
香港国际机场作为边境管制及检查站置有一枚香港特区区徽
 
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的正门置有一枚香港特区区徽。
 
香港立法会主席坐位背后的香港特区区徽。
 
政府飞行服务队属下的捷流41定翼机机身涂有特区区徽

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及两个市政总署一并解散以前,两局也要展示香港特区区徽(而此模式已渐渐应用于食环署康文署)。而现时特区政府的重要文件,如施政报告和咨询文件等等,在封面都会置有特区区徽。另外,在殖民地时期,港督坐驾的车牌会印上一个皇冠,但主权移交后则以特区区徽所取代。

法例规定 编辑

按照香港法例规定,区徽必须依据规定制造,此外,任何商标广告也一概不可展示区徽。而未经行政署署长批准,所有人亦不可以在任何行业、职业或专业中展示区徽。所有非官方机构的标识、印章或徽章亦同样不可使用区徽的样式。未经批准而私自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即属违法。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或其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商标或广告。此外,国旗或其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私人丧事活 ,国徽或其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日常生活的陈设或布置私人庆吊活动任何人违反这些条文即属违法。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