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历史建筑

香港历史建筑,可泛指香港具有一定历史的建筑物,多数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兴建,除了富悠久历史的寺庙教堂祠堂外,还有一些政府建筑,如:水塘建筑、军营、官员官邸等。这些建筑保留了不少早年香港居民的生活情况及信仰等,而由于香港曾为英国殖民地,不少建筑亦因而保留了殖民地时代的西方建筑风格,一些更是中西合璧,成为香港独有的特色建筑。

另一方面,香港政府亦有一套香港历史建筑的评级标准,以方便对最具价值的古迹、建筑物及文物进行保护。历史建筑一般先由香港公营机构古物咨询委员会负责进行研究,然后再由发展局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辖下的古物古迹办事处执行有关决定,包括决定香港法定古迹及评级香港历史建筑。

早期的香港历史建筑名单并不向外公开,一直只供政府内部参考,据古物古迹办事处称是由于内容敏感,当中涉及私人物业,评级会对物业造成影响。至2007年1月9日,名单已开始逐步公开。

政府又考虑不断开放一些香港历史建筑让市民参观,如有意将一级历史建筑西环滤水厂宿舍改作环境保护中心及将鲗鱼涌林边屋改作郊野公园中心,日后将对外开放。

分级与定义 编辑

根据古物古迹办事处的定义标准,香港历史建筑被分为三个级别:

  • 一级历史建筑: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必须尽可能予以保存(目前已公布有200项)
  • 二级历史建筑:具特别价值,必须选择性地予以保存(目前已公布有409项)
  • 三级历史建筑:具若干价值,但还未足以获考虑保存(目前已公布有624项)

而对于具有非常重要价值的建筑物,办事处会将其列为法定古迹,不属于这个三级制度之内,而受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迹条例》所保护。[1]

香港历史建筑名单公布 编辑

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于2007年1月9日正式公布三个级别香港历史建筑的部分清单,总数达496项,当中约40%为私人物业、约60%则为香港政府华人庙宇委员会市区重建局等拥有业权。何志平指出该名单原本于2007年年中才正式公布,是次公开资料是为回应市民对文物建筑保护的诉求,以及特首曾荫权要求能尽快开始新一轮的咨询有关。当局又透露已于2006年委任专家小组将全香港其中1440幢建筑,利用新的评审准则作深入评估,并计划于2007年年中公开,同时会成立文物信托基金以筹集资金保护历史建筑,以及对政府自行营运历史建筑进行研究。受2006年保留旧中环天星码头事件影响,“集体回忆”成为不少人士反对拆卸爱丁堡广场码头的主要理据,同时使市民对保护香港现有的历史建筑的意识有所提高下,政府打算将“集体回忆”和“社会价值”作为元素之一加入保护文物时的考虑因素之中。政府亦考虑成立基金,使历史建筑可得到适当维修。

 
香港法定古迹——雷生春

与此同时,政府宣布已加入15名新成员到新一届古物咨询委员会中,加上13名再获委任的成员,总数由21人增至28人,其中香港中文大学亚太研究所助理教授沈旭晖行政会议成员陈智思长春社理事长吴祖南及反对拆卸中环天星码头的组织成员等亦有包括在内。该委员会任期为两年,由2007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何志平称,将在委员会辖下同时成立3个专责委员会,各自负责文物建筑的保护和活化再利用;文物建筑保护的研究、标准及立法;及社区参与、教育和推广事务。同一时间会邀请各个界别的社会人士成为委员会成员,以及加强委员会与区议会的联系从而听取更多不同意见。

政府将在2007年1月中至2月初进行两场大型地区性公众论坛、三场公开论坛,以及与有关的专业界别人士会面的聚焦小组讨论,趁此提升现时文物保护机制的公开度及汲取意见。何志平提出文物建筑保护政策的咨询,目的为与公众共同研究哪些历史建筑需要保护,并就保护文物制订具前瞻性的政策和制度。

何志平在一电台节目又提及:“文物保育不等于要拥有有关文物,(香港)政府不会轻易动用公帑购买文物的业权。”“如果有需要,而与业权持有人,我们交换了意见,政府内部每个个案要个别处理,但总的原则是,我们一般不会动用公帑购买业权。”

各界反应 编辑

香港测量师学会会长陈旭明表示忧虑政府将清单公布,反而会使一些业主害怕物业被列作法定古迹,而加快清拆步伐。 

香港大学建筑文物保护课程主任李浩然提议香港可参考外国的做法,设立基金来保护历史建筑,以免重建区的历史建筑面临清拆威胁。

香港大学城市规划及环境管理研究中心副教授伍美琴谓,跟各地城市相比,现时所列的496项历史建筑并不算多,却提醒政府不应以楼龄作唯一标准,同时希望政府与公众多作交流。

香港中文大学建筑系教授及香港建筑师学会前会长林云峰指责香港测量界的保育意识不够,对古建筑的价值低估,忽略古建筑隐藏的无形社会价值,如:有助刺激旅游业增长。

 
三级历史建筑——旧湾仔街市

环保团体长春社主席何小芳赞成香港历史建筑名单的公布及政府对集体回忆的重视,有助避免天星码头事件风波再次发生。却同时批评,古物咨询委员会的三个级别评级“形同虚设”,因目前不如香港法定古迹受法例保护。并建议当建筑物牵涉到私人业权时,当局可考虑以地积比转移方式,将邻近地区的一样大小的土地给予有关发展商来交换历史建筑的拥有权。

香港业主会主席佘庆云表示政府应收购历史建筑的业权以保存建筑,而不要以行政手段去干预业主的发展权,以避免影响私有产权权益,使等候收购多年的旧楼老业主的愿望落空。

市区重建局发言人指出,假若重建项目内包含历史建筑,将以一贯收购政策收购,而不会因此降低收购价,但未来重建时会考虑保留历史建筑作其他用途。

毕打行业主霍震寰称其曾考虑重建毕打行,但未有既定时间表,并透露即使重建亦会尽力保留原有外观。同时希望若政府限制文物发展,能以转移地积比率的方式作为补偿。

信报》社评以《文物保护论虚实,保护文物说利益》为题。内文提及“保护文物建筑离不开文化传承,保留古文物和古建筑,主要是为了保存本国/本地或本社区的身份认同,特别是在全球化浪潮下,普及文化无远弗届,有“铲平”各国本土文化之势,保护本身的文物建筑,因此愈来愈受到各国政府重视。”

民政事务局副秘书长梁悦贤指,政府2006年内会对保留文物及建筑物发表更详尽政策。如:中环街市域多利监狱皇后码头等之拆卸问题,会继续咨询市民,并会扩大古物咨询委员会的层面,除建筑规划历史等方面的专家外还会纳入年轻人等,以汲纳不同的声音。

古物咨询委员会主席何承天称,香港1960年代以前的历史建筑约有8000幢,该委员会正为当中(2006年1月)1400多幢进行评级 [2]

第一太平戴维斯行政董事陈超国提出,香港测量业界只按建筑坐落的区份、重建时的地积比率来评估建筑物之价值,并未有将建筑物历史和社会价值等因素纳入。同时说明:“发展商重视发展,对保育并不热中,既然重建价已大于保育价值,那又何须考虑建筑物的历史和社会价值?”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蹟條例》22條. [2007-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15). 
  2. ^ 1444 幢历史建筑物简要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9-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