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10年10月

我的改观 (关于匿名)

 
有关此讨论议题的讨论易发展成激烈的争论。请尽量在回应评论时保持冷静

HW (留言 - 贡献) DC8 BEST 2010年9月26日 (日) 13:23 (UTC)


看到这么多的无理攻击后我体认到,让匿名开放3个月试用也不是什么坏事,反正试用期到了再投反对,如果又票数不上不下的话,就可以又有3个月的试用期,就这样一直重复下去……我是非常可以接受的。

因此建议间歇性开放匿名,比如说每隔3个月开放一次匿名,接着的3个月禁止匿名,在接下来的3个月开放匿名……这样子比较好!!

--海藻脑袋~YA!古埃及建筑 2010年9月23日 (四) 13:56 (UTC)
我已经把我的立场往后退一步了。--海藻脑袋~YA!古埃及建筑 2010年9月23日 (四) 13:57 (UTC)
这个建议是建基于en的Pending Changes投票的 (见上),基金会在66%支持或以下就会关闭PC,66%以上则会永久维持,但票数临界,最后Jimbo决定延长测试期六个月,中文维基这个投票,就是基于Jimbo的决定。-HW (留言 - 贡献) DC8 2010年9月23日 (四) 14:05 (UTC)
你要是不嫌折腾就慢慢这么投去吧。-治愈 (留言) 2010年9月23日 (四) 14:09 (UTC)
  • (-)反对。反对这种增加社群负担,对于匿名用户欠缺尊重,对于维基形象有严重损害的言行。对于这一类的言行,社群不应该家以保护。今天只要任何一位已经注册的用户没有登入就进行编辑,你就是被攻击的对象,为什么要任其发展而不加以劝阻?乡愿对于社群的和谐绝对是负面的效果。-cobrachen (留言) 2010年9月23日 (四) 18:42 (UTC)
  • (+)支持。我为什么要支持?因为此事除了彰显某部分人的思想不成熟,根本就不可能执行。故此在这里留言,一笑置之。—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9月24日 (五) 00:20 (UTC)

(&)建议,到时每隔三个月就需要实名编辑,到时接身份证验证系统,凡是用假身份证来实名登记的都要被禁言三个月,直到匿名期的到来。--玖巧仔留言 2010年9月24日 (五) 00:57 (UTC)

那要建议海藻脑袋捐钱购买可以读取两岸四地的身份证确认机器,以提高身份证确认准确度。—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9月24日 (五) 02:15 (UTC)
这样还不够。台湾的身份证要满14岁才能拿,海藻现在才13岁,还没有身份证,用身份证认证的话不利于维护海藻的权益。建议海藻再买一台可以识别户口本的机器吧。110.86.14.18 (留言) 2010年9月24日 (五) 06:15 (UTC)
也不够,两岸四地以外人士没有两岸四地身份证或户籍誊本,部分国家亦无身份证,建议海藻捐钱开发一套“全球统一身份核定系统”,重新给全世界人签发包含芯片的“世界公民身份证”,再购置读取系统…这样一来,海藻作为开发出资人,可以先给自己签发第一号世界公民身份证,方便其尽早在维基百科认证(可能亦方便其尽早被封禁)。61.206.112.126 (留言) 2010年9月24日 (五) 06:31 (UTC)

现在维基客栈都快变成维基剧场了,还是特别闹心那种。—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9月24日 (五) 02:20 (UTC)

难道海藻先生就不是匿名?你姓海藻,名脑袋?谁知道你的用户名背后是什么东西,说不定真的是一撮海藻还是一摊脑浆在那里玩电脑。114.39.3.67 (留言) 2010年9月24日 (五) 05:04 (UTC)
(:)回应,姓许,许……个人页中有声明…61.206.112.126 (留言) 2010年9月24日 (五) 06:37 (UTC)
跑题一下,61IP你是固定IP吗?—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9月24日 (五) 06:49 (UTC)
(:)回应,算…是…吧……共有位址.61.206.112.126 (留言) 2010年9月24日 (五) 16:21 (UTC)
(-)反对所谓决议,就是决定了就不能改。如果这政策的执行是基于连接不断的的投票中,可以造到动态限制的效果。如果把ip夏冬屏闭,只开放春秋,那些人当维基是渔场,需要休渔期?海藻,退一步不等于让你胡来。Ivantalk (留言) 2010年9月26日 (日) 16:43 (UTC)


针对其言论,在此提出关于对海藻脑袋的有关建议

由于海藻脑袋长期,多次,不间断的干犯对IP用户无差别攻击等恶行,并在多次警告,检举,控诉下拒不悔改,考虑不能放任其持续践踏他人权利,却又念于其对维基百科尚有贡献,做为IP用户我可以接受如下处理方式:间歇性封禁海藻脑袋,比如说每隔3个月开放一次海藻脑袋,接着的3个月禁止海藻脑袋,在接下来的3个月开放海藻脑袋……这样子比较好!!

至于开放海藻脑袋的三个月期间IP用户所受的侮辱,在此我表示会怀着对耳根子清净之次三个月的期待,尽力忍受。并且希望其他IP用户给予最大限度的理解和容忍,并请求其他热心的维基人协助向新客人解释,尽可能不要让维基百科在访客面前一上来就砸了牌子。61.206.112.126 (留言) 2010年9月23日 (四) 15:06 (UTC)

这个建议要经过社区投票才可以,而且要过半数,呵呵。—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9月24日 (五) 02:15 (UTC)
此计甚妙。110.86.14.18 (留言) 2010年9月24日 (五) 06:04 (UTC)
  囧rz...:哀!没创意。--海藻脑袋~YA!古埃及建筑 2010年9月25日 (六) 04:05 (UTC)
在维基不论注册还是IP,亦只是编辑而已。请几位自重,议事论事,勿再人身攻击。亦请管理员在必要时采取行动。现在客栈不少篇幅,根本不是讨论条目或维基发展,而是骂战。少点讥讽,好吗?Oneam 01:00 AM (留言) 2010年9月26日 (日) 12:51 (UTC)
有句话是不打勤,不打懒,只打不长眼。不自重的人,自然也不会受到其他人的尊重,会变成如此,也不是一两句劝戒可以改观的。-cobrachen (留言) 2010年9月26日 (日) 13:35 (UTC)
再这样下去,我认为管理员应作封禁了。Oneam 01:00 AM (留言) 2010年9月26日 (日) 14:21 (UTC)
现状来看,不惩罚事主,其根本没有停止捣乱行为的迹象,故希望尽快进行惩罚,以示警告。参考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中之投诉。61.206.112.126 (留言) 2010年9月26日 (日) 14:57 (UTC)
当阁下说出“间歇性封禁海藻脑袋”、“难道是精神病院位置不够,竟让病人跑出来找扁”之时,我不认为你比海藻脑袋好上多少。这根本是同等的扰乱。Oneam 01:00 AM (留言) 2010年9月26日 (日) 15:14 (UTC)
当可封禁我,以示惩罚。做为维基人,我最近有在检讨及警告自己长此以往会变成维基蟑螂。61.206.112.126 (留言) 2010年9月26日 (日) 15:32 (UTC)
都已经人身攻击这么久了,封禁与否都没什么价值或者是必要性了。-cobrachen (留言) 2010年9月26日 (日) 15:28 (UTC)
可否停止在客栈上演闹剧?相互揶揄取乐,耻之矣。— WiDE 怀德  留言  2010年9月26日 (日) 15:48 (UTC)
请在闹剧开始的时候就提出你的诤言,等到事情开始扩散,人身攻击不断,借口一堆之后,什么样的劝诫都会无效。-cobrachen (留言) 2010年9月26日 (日) 16:24 (UTC)
情况恶化还是要做点什么的。互助客栈不是互骂客栈。百忙进来是要看有什么维基事我要注意,而不是几个不和的人吵闹揶揄。闹剧开始时也肯定有人劝过说过了。Oneam 01:00 AM (留言) 2010年9月27日 (一) 01:20 (UTC)
某些人或IP和海藻再互相攻击的话,应该要一起扫出去。这样双输最好。Ivantalk (留言) 2010年9月27日 (一) 02:19 (UTC)
希望阁下注意措词,ㄌㄜˋㄙㄜˋ才是用扫的。61.206.112.126 (留言) 2010年9月27日 (一) 06:25 (UTC)
虽然我对互相攻击诋毁的维基人很反感,也没敢用先生你所谓“ㄌㄜˋㄙㄜˋ”去形容他们 。依你之见,那些人和“ㄌㄜˋㄙㄜˋ”都一起扫出去就行了,可以不分彼此嘛。Ivantalk (留言) 2010年9月27日 (一) 16:01 (UTC)
不…我是说,提到扫,便令人联想到是ㄌㄜˋㄙㄜˋ。61.206.112.126 (留言) 2010年9月27日 (一) 16:09 (UTC)
我是阎魔爱,对于这位IP的委托,我无法受理,如果双方都再攻击对方,双方会自暴其短,最终双输。相信不出三个月,其中一方会被封禁。--地狱少女阎魔爱 地狱绘马 2010年9月27日 (一) 09:40 (UTC)
(:)回應恐れ入ります。「人を呪わば穴ふたつ。わたしの魂は地獄へ落ちる。極楽浄土へは逝けず、わたしの魂は痛みと苦しみを 味わいながら、永遠に彷徨うことになる。」ってことだよね?61.206.112.126 (留言) 2010年9月27日 (一) 12:57 (UTC)
  阎魔爱昭雪了我的怨恨,好高兴啊。61.206.112.126 (留言) 2010年9月27日 (一) 16:00 (UTC)
菊里:“这位匿名人士是坏人!”--地狱少女阎魔爱 地狱绘马 2010年10月1日 (五) 13:54 (UTC)

清朝宗室觉罗命名原则

关于历史地名

滥用NoteTA模板?

为了避免误导,关于疗效的列举请节制

管理员可以建立其他用户的用户页?难道是测试页吗?

看看[1]User:巴哈姆特根据Wikipedia:互助客栈/求助为tp61i6m42008,这是什么回事?那个是测试吗??--UAL55 (留言) 2010年10月12日 (二) 06:12 (UTC)

根据用户贡献,他是不能建立用户页。哪有用户页不能建立的??不然用户名不恰当,应封禁--UAL55 (留言) 2010年10月12日 (二) 06:16 (UTC)
另外,如果用户页真的不能建立,那么MediaWiki:Titleblacklist应该修改--UAL55 (留言) 2010年10月12日 (二) 06:18 (UTC)

建议就某名管理员为他人建立用户页作为讨论重点,而非讨论用户本人的行为。-HW (留言 - 贡献) 香港维基侵权案 2010年10月12日 (二) 11:12 (UTC)

希望有管理员处理Wikipedia:特色条目复审/台北捷运的条目,目前投票完结接近一星期,但迟迟未有结果,本人感到奇怪。期望管理员能将有关的争议作出处理。--Flame 欢迎泡茶 2010年10月6日 (三) 09:43 (UTC)

其实,特色条目和优良条目的评选与复审本来是任何用户都可以处理的。因为根本不需要删除、保护等管理员权限。那么为什么现在只能由管理员处理呢?是因为 Template:FA numberTemplate:GA number被全保护,非管理员不能编辑。而全保护的原因是因为这两个模板都用于首页。其实,为什么一定要在首页显示特色条目和优良条目的数量呢?其他语言版本都没有显示啊。英文维基的en:Template:FA number就只是被半保护。现在平均每隔一个星期才有管理员处理特色条目和优良条目的评选与复审,实在是太慢了。如果让所有用户都可以处理,效率便会大大提高。因此,我建议不要在首页显示{{FA number}}和{{GA number}}。--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0月6日 (三) 10:19 (UTC)
同意S君的看法。除此以外,如果坚持要在首页显示优特条目数,或许我们可以用半保护代替全保护,甚至让优特条目数量不在首页显示,并且半保护,方便各维基人更新(在重审或候选结束后,优特条目数总是不太准确)。—ATRTC 2010年10月6日 (三) 10:36 (UTC)
我也同意Symplectopedia上面的意见。--Jasonzhuocn (留言) 2010年10月8日 (五) 12:57 (UTC)
提议解除全保护吧。--安可 留言請按此请来启动质量提升讨论2010年10月6日 (三) 12:34 (UTC)
(*)提醒该全保护是由首页全保护的“连锁保护”作出的,不可以随意移除,否则会有问题。-HW (留言 - 贡献) 香港维基侵权案 2010年10月12日 (二) 11:17 (UTC)
所以我才说,不要在首页显示{{FA number}}和{{GA number}},把Template:FeatureFooterTemplate:GoodFooter中的“所有155条特色条目”、“所有715条优良条目”改成“所有特色条目”、“所有优良条目”,这样不就不再需要保护了吗?大家一般不会关注特色条目和优良条目的数量,其他语言版本的首页也都没有显示。--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0月12日 (二) 11:23 (UTC)

维基百科是否应该提供包含侵权内容的链接?

问:关于版权

至维基人的一封信

要提就提个够

在中国著作权法实施之前,中国普遍没有版权的意识。在那个时候,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正式授权,而使用演绎他人作品的事情屡见不鲜。如果说一部作品(A),其中使用了其他人的已经发表的作品(B)。当A进入了公有领域,而B尚未进入公有领域,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举一个例子:1948年电影《小城之春》,使用了王洛宾在1939年创作的《在那遥远的地方》作为插曲,当时是否得到作者同意情况不明。此电影还是不是能够算作全部进入公有领域?--苹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24日 (日) 06:05 (UTC)

当时属中华民国政权统治,当时的问题可查阅当时的相关法律,现时的问题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话说苹果派,你不用太担心,这类资料估计到了中国大陆人都很重视版权的时候,早就共有领域100年以上了。—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10月24日 (日) 13:15 (UTC)
当时无法可管也。另外版权法属于地缘法,而且溯及既往。所以仍然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苹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24日 (日) 23:53 (UTC)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可以追溯的,见“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0月25日 (一) 02:16 (UTC)

关于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1条之规定: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其中电影作品是不是也包括之中的录音部分?我自己拿不定主意,请大家出个意见。--苹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17日 (日) 00:31 (UTC)

如果大家没有反对意见,本人准备大量上传超过版权保护期的电影片断,和音频。由于工作量大,还是先看看大家的意见,省得有人替删让我白费劲。--苹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22日 (五) 04:08 (UTC)

维基使用的是美国的服务器,恐怕要求在美国处于保护期之外。——虞海 (留言) 2010年10月22日 (五) 05:37 (UTC)
这个我知道,估计是中国把版权释放了以后美国就可以用了,但前提似乎是中国将国家创作内容的版权在世界范围内释放。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你最好到Wikimedia Commons 上去问,因为我是猜的。——虞海 (留言) 2010年10月22日 (五) 15:18 (UTC)
其中电影、摄影作品包括大量的解放前作品,很难说得上是“国家创作内容”。--苹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24日 (日) 23:54 (UTC)
我记得大陆版权法里说,音轨单独计算版权状况-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10月25日 (一) 15:11 (UTC)

另一个问题

早就想提出来,索性一起提吧。

  1. 美国联邦作品属于公有领域,不过“规定必须准确传播与应用”(参见公有领域#无法律保护)如此是否和维基版权允许改作相冲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中“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远不过期,是否合维基版权允许改作相冲突?

现在的共识似乎是维基可以使用这些“公有领域”的作品。不过究竟该如何解释“准确传播与应用”和“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苹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22日 (五) 17:35 (UTC)

这个问题已经不是维基百科的问题了,而是整个自由软件运动和自由文化运动的问题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0月23日 (六) 13:52 (UTC)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应该是指moral rights;“规定必须准确传播与应用”[来源请求],可能的确有非强制性的要求,但我至少肯定美国版权法中无对联邦政府作品的公有领域有任何限制。 219.78.130.107 (留言) 2010年10月31日 (日) 05:2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