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投票/规范对管理员的监督行为的投票

由于,目前中文维基对管理员的相关监督规定做的很粗糙,所以为了完善对管理员的监督行为,现发起此投票。六个方案由User:Travel整理而成。

关于这个建议的讨论在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规范对管理员的投诉、弹劾、罢免等操作

投票期限是一个月(截止日期:2006年7月13日),规则是:哪个方案的赞成票数最多,就选择哪个方案。其它具体的投票规定请参照Wikipedia:投票

现在有以下几个方案供选择:

方案一:五人门槛的弹劾机制 编辑

一,设立专门的投诉区,似乎现在的Wikipedia:对管理员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用。如果用户和管理员有冲突,用户应首先到投诉专区发表意见,说明事由,并且出示证据,并提出自己对处理结果的要求,比如改正、道歉等。同时,用户应给被投诉的管理员发消息,告知事件。被投诉的管理员需在三日之内作出回复。讨论期间,双方应该本着友好、平等、公正等原则协商,争取在讨论过程中消除矛盾和误会,解决好问题。

二,如果协商不成,用户又执意要讨个说法,可以进行下一步程序,弹劾。需要设立专门的弹劾区。为防止用户滥用弹劾,给管理员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启动弹劾有一定的门槛。至少需要五位用户联署,这样可以保证至少还有四位其他用户赞同原告的申述,而不只是原告一个人的观点。弹劾时,首先要明确事由和被弹劾的对象,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据。被告管理员可以申述、反驳。之后是投票。投票规则可以仿照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员。如果投票结果越过要求的比例,则弹劾成立。

三,如弹劾成立,被弹劾的管理员须被罢免。具体手续可以仿照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中对于长期不活动的管理员取消权限的方式。被罢免的管理员三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管理员。

提议人:travel

方案二:单人门槛的弹劾机制 编辑

一人动议、一人和议即可进入弹劾程序。

提议人:

方案三:反向操作 编辑

在票选推举管理员的同一个页面下方另辟罢免投票区,并且以一样的方式投票(例如得票比例与推荐时一样)来决定有问题的管理员之去职与否。

提议人:的的喀喀湖上的幽灵

方案四:仲裁委员会 编辑

直接建立一个仲裁委员会来专门处理对管理员的投诉、弹劾、罢免等操作。

提议人:百无一用是书生

方案五:金草莓奖,年度最佳管理员奖 编辑

设立金草莓奖,大家可以评选出最不符合管理员标准的管理员。某种程度上督促管理员改进。同时设立"年度最佳管理员奖",表彰那些真正优秀的管理员。

提议人:travel

方案六:一加五 编辑

方案一加上方案五一起实施。方案五具有帮助方案一的作用,两者一起实施,可以完善规范对管理员的监督行为的制度。

提议人:VVV

其它方案:待补充

投票区 编辑

方案一 编辑

方案二 编辑

方案三 编辑

  1. (+)支持-- 百楽兔 13:29 2006年6月13日 (UTC)
  2. (+)支持--WaitinZ 07:34 2006年7月13日 (UTC)

方案四 编辑

  • (+)支持,不过委员会的人宁滥勿缺。--Derek He 13:29 2006年6月21日 (UTC)

方案五 编辑

方案六 编辑

  1. (+)支持--travel 09:54 2006年6月13日 (UTC)

讨论区 编辑

  • 应加入“维持现状”选项,以供厌恶这次改革的维基人选择。Srr 10:14 2006年6月13日 (UTC)为免有人扣帽子Srr 14:54 2006年6月13日 (UTC)
  • 我个人不支持如此单方面发动投票,即使它并不违反规则。首先我觉得应该事先进行充分的讨论,至少取得部分的共识为好。其次在提出方案之后,最好能够事先进行一段时间的讨论再进入投票程序(当然也不能太长时间,像去年的外文重定向那样就适得其反了),这样能够在各个方案之间更好地平衡,看看有没有合并或充实的可能性。比如方案一和方案二都提到了“弹劾程序”,但什么是弹劾程序呢?是不是要再投一次票来决定?能否将方案三同这二者合并?最后的“其它方案:待补充”也有欠考虑,如果我最后一天提出了一个方案,是不是需要延长投票时间来给它同样的机会?如果后来提出的方案更合我意,我能否修改自己的投票?如何让已经投过票的人知道有了新的选择?
说了这么些,其实我还是支持对管理员行为进行规范的提议,不过可以“规范对管理员的监督行为”的方法有很多,而不仅仅是如何“罢免”有争议的管理员(这里还没有蓝绿党吧)。如果有像完善管理员操作程序,如何针对各种情况进行判断的指导等的提议,我会更乐意参与讨论甚至投票的。--Demos(Talk) 11:58 2006年6月13日 (UTC)
  • (-)反对这项投票。没有列举N个方案,票数最多就通过的规程。维基百科不是投票至上,投票通常是伴随着讨论和大略共识的达成。所以这样一项投票,就其本身而言,至少要达到支持票占总有效票的1/2或2/3,或者支持票比反对票多多少票。这样提出N个方案,票数多者的方案至少要有一个选项就是维持现状。--用心阁(对话页) 12:34 2006年6月13日 (UTC)
  • 我也是反对直接进行具体政策的表决的,理由同用心阁兄。不过改革派的心情我能体会,在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06年6月#实现真正民主的百科全书(这不是一个试验)中,有些反对派的意见过于消极,有些则要改革派直接去投票,改革派实在是左右为难啊,呵呵。不过上面有一个选项是比较没有争议的,相信未来也会成为选项之一,我先投那个好了。-- 百楽兔 13:28 2006年6月13日 (UTC)
    • 是啊,我建议只需要投票建立管理员罢免程序,上面的罢免程序分三种,不需要联名,需要联名,只需反向操作。我建议需要3人联名启动罢免过程,在过程中采用所谓的反向操作(即投票周期14天,总有效票数超过10票,支持票占有效票的80%时罢免通过)。这里的联名,就是像维基奖励一样,一个与提名过程。过程中对于投票资格要有限定,对于马甲投票的情况要按无效票计算等。--用心阁(对话页) 13:53 2006年6月13日 (UTC)
    • 反向操作是主流方案?还以为金草莓最易通过!我喜欢这个建议,有贬有褒,好事耶。Srr 14:58 2006年6月13日 (UTC)
      • 反向操作简单。我所提议的金草莓奖没有那么大的威力去剥夺管理员的身份,可能不能直接达到某些人的目的吧。--用心阁(对话页) 02:18 2006年6月14日 (UTC)
  • 看着真晕,算了,我就是厌恶这次改革的人。我选维持现状。--蓝色理想@五月大 16:46 2006年6月13日 (UTC)
    • 如果有第七个选项的话也不应该是“维持现状”,而是“反对以上方案,重新思考其他方案”。这里所有的方案都是为了解决问题,“维持现状”这个选项等于是忽视问题存在的事实,所以“维持现状”这个属性的选项不应该出现在这个议题下。-- 百楽兔 03:30 2006年6月14日 (UTC)
  • 根据Wikipedia:投票,“有时候对于某些事情使用投票方法可以很快的表明不同维基人的立场,而且可以显示什么意见是大多数人支持的,以此来帮助尽快的达成共识。”通过的提案应该是大多数人支持的,而不是“哪个方案的赞成票数最多,就选择哪个方案”。所以这项投票的通过标准违反了Wikipedia:投票的规定,应该定为无效投票。--Wikijoiner 05:23 2006年6月14日 (UTC)
已经有过先例,比如Wikipedia:投票/首页其他语言维基百科用中文名。--travel 09:27 2006年6月14日 (UTC)
现在的投票很混乱,其中很多提案其实彼此之间并无冲突及至接相关之处,这不是选举一样只能投出固定数额的人来,所以应该分别加以讨论再个别作表决,而不是那个提案支持者多就选那个,这样子投票无法充分反映大家的意见。--ffaarr (talk) 13:12 2006年6月14日 (UTC)

Wikipedia:投票/首页其他语言维基百科用中文名这个根本不是你所说的先例,因为它通过的提案是13票中的10票,是大多数人同意的提案。而本次投票“哪个方案的赞成票数最多,就选择哪个方案”是违反“大多数人同意”的规定的。因此应该停止作废。--Wikijoiner 04:55 2006年6月15日 (UTC)

  • (-)反对这项投票,并且强烈要求提案方案一至方案六之提议人要在提议方案中签名,表示认同该提议。如果没有签名,该提议应视同提案人自行提议。除此,我对提案人未经提议人同意就自行加入用户名称的行为,感到十分不解与遗憾-winertai 09:29 2006年6月22日 (UTC)

你为什么删除了部分提案人?( 移自winertai讨论区) 编辑

你为什么在02:12 2006年6月16日在Wikipedia:投票/规范对管理员的监督行为的投票里删除了部分提案人?--travel 16:57 2006年6月21日 (UTC)

该投票提案人未经当事人同意,就把百无一用是书生、泗水大象、用心阁等当事人名字自行镶在该提案附议上,我是怕会混淆投票人意向,才予以删除。你可以去问问这三位,是否愿意成为提案人?除此,我在删除前,已经在互助客栈言明,你可前往浏览。如果你认为“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可以代予增列成提案人”是妥当的行为,你尽可以回复,将这些人的名字放回原位,我对这种争议已经毫无兴趣,因此没有任何意见,谢谢。-winertai 01:35 2006年6月22日 (UTC)
看来你有所不知,当初在方针版里讨论的时候,那些意见就是那些人提出来的,有案可查,我对他们的提议没有做更改,只是把当时讨论的内容整理了一下,如果他们自己不同意列出用户名,应该由他们来做,而不是你,而且,不管他们列不列用户名,那些方案都不是我提的,是他们提的,这个事实是确定的,改不了的,再说了,你删除的时候,通知了每个人了吗?请你考虑一下。--travel 08:48 2006年6月22日 (UTC)
你所说的那段讨论我见过。不过我还是认为,毕竟两者发言是不同场所。而此提案人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列入“提出人”名单,本身就明显违规。我只是怕混淆投票意向,才将我认为的“冒名提案违规”部分删除,个人觉得并无失当之处。我还是重申,对此没有任何意见,如果任何人觉得我的删除不太好,我选择致歉,并请提案人或Travel兄径自回复。当初,提案人也不是没有通知任何人就加入了吗?再加一次何妨?-winertai 09:01 2006年6月22日 (UTC)
当初是我加的,因为我要说明这些方案不是出于我,而是出于其它具体的某些用户,我不能侵犯其它用户的版权,而且也不能造成混淆,况且,当初讨论的时候,那些用户也是在意见下面签了名的,当然,我没有在写草案的时候通知他们,是不对的,VVV在提交投票的时候,也没有通知他们,也是不对的,但是,投票出来以后,他们当事人没有反对,说那个方案不是他们提的,也没有说要把提案的用户名删除,而你干了,既然是你做的,那你就应该承担,应该由你恢复。--travel 09:14 2006年6月22日 (UTC)
没问题,既然你这么说了,我就回复,我最懒与人争执。-winertai 09:17 2006年6月22日 (UTC)
不过,我还是觉得提案人或加上这些名字的你,应该有义务通知这些人,如果他们不同意,就应该随即拿掉。-winertai 09:23 2006年6月22日 (UTC)


我有过这样的提议而且到现在也没有改变意见,但是反对在这样一个投票中列出我的一个提议。--用心阁(对话页) 12:29 2006年6月22日 (UTC)
已经将用心阁的用户名删除。--travel 14:01 2006年6月22日 (UTC)
提案投票就是提案投票,哪有啥版权问题,明明想提案的人就是自己,干嘛非要用别人的名义提出?更何况,我连这个投票的必要性都抱持着质疑的态度,更何况去接受有人在未经我同意之下就私自用我的名义提出投票提案的行为。对于这件事,我非常感谢Winertai兄替我执言,谢谢!--泅水大象 讦谯☎ 14:05 2006年6月22日 (UTC)

你自己放弃了权利。是我写的草案,但是我从来没有想过要提出反向操作之类的方案,我不认同那样的方案,之所以写入投票的草案,是因为你们在以前的讨论中提出了这样的建议,我虽然不认同你们的建议,但是我觉得不应该让你们的建议被淹没掉,所以写了上去,因为不是我想出来的,我不想原创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所以标明。现在你们自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travel 14:13 2006年6月22日 (UTC)

如果我想提一个‘反对浪费资源进行与百科全书无关的投票’的选项,您也要帮我列出在投票选项中吗?事实上,这投票已经登出好几天了,从头到尾也不过是同样寥寥无几的几个人在自己玩自己的,根本没有获得广大社群的认同,这说明了什么?难道看不出这是一种抵制或漠视吗?--泅水大象 讦谯☎ 14:45 2006年6月22日 (UTC)
对不起,我不帮你,想发起投票请你自己动手。因为你的"反对浪费资源进行与百科全书无关的投票"和这里的主题"规范对管理员的监督行为的投票"没有关系。我同意你说的,现在这个投票没有得到多数用户的关注和支持。而且就像你说的,这是"一种抵制或漠视"。为什么像你这样的用户会抵制这个投票?为什么像你这样的用户会漠视这个投票?这个投票如果通过了,对像你这样的用户会造成怎样的影响?--travel 15:00 2006年6月22日 (UTC)
因为我关心的是编辑百科全书,而非操弄政治。至于为何像我这样的用户会抵制与漠视这投票?原因而简单,因为关心百科全书编辑的用户多,关心政治操弄的用户少,只是有些少数意见支持者永远无法看清楚,自己的意见其实是与主流背道而驰......--泅水大象 讦谯☎ 15:18 2006年6月22日 (UTC)
我关心的不是操弄政治,而是制定合理的规范。如果大多数用户不同意制定这样的规范,那我也没有办法,只有放弃。但是,我认为,故意抵制或漠视这样的讨论和投票是错误的。--travel 15:33 2006年6月22日 (UTC)
我不去臆测您所关心的方向,但却很清楚我在意的就是如何将百科全书编辑完善,而且我也相信大部分的用户都跟我一样。哪种作法才是正确不是我们在这里说说就算的,但很显然无论是讨论的过程或各项投票的结果,都显示出大部分的用户反对您的想法,这表示要吗就是大家都错了只有您才对,或是大家都对只有您是错的。哪种可能性比较高?我就暂时不在这里下断论了。--泅水大象 讦谯☎ 17:35 2006年6月22日 (UTC)
我不去挑战大多数用户的选择,我尊重大多数用户的选择,我也不认为我个人的观点就一定是对的,虽然到现在我个人还没有看到能让我信服的反对的理由,但是对于大多数用户 的反对的选择,我是完全尊重,我只是保留我个人的意见。我上面说的错误,是指抵制或漠视这样的回避行为,你可以有你的反对意见,我觉得应该表达你的反对意见,而不是采取抵制或漠视的行为。--travel 17:40 2006年6月22日 (UTC)
没有看到能让您信服的理由,不见得是因为别人的理由不好,也可能是因为您不想信服,这是相对的。或许是大家看太多类似的提案看累了,与其说采取抵制或漠视是一种错误,无宁说不断地提出类似议案这作法本身才是错误的吧!--泅水大象 讦谯☎ 18:43 2006年6月22日 (UTC)
你觉得提出类似的投票是错误,只是你个人的意见。我不认同你的观点。
我并不寄望您会认同我的观点,事实上,如果您会认同我才觉得诡异呢!我只在乎别人同不同意我的观点而已。--泅水大象 讦谯☎ 19:31 2006年6月22日 (UTC)
这样不是很好吗?你的对我的猜测是对的,我自己还坚持我自己的观点。--travel 19:44 2006年6月22日 (UTC)
  • 我对此投票的来龙去脉了解不多,印象中大概只曾留言一次,因此我认为并不适合担任提议人。谢谢。--encyclopedist (对话页) 17:44 2006年6月22日 (UTC)

既然travel说“我尊重大多数用户的选择”,那么就应该把通过标准改为“大多数用户选择的方案”。--Wikijoiner 05:47 2006年6月23日 (UTC)

  • (-)反对这项投票,前后文都看过一次了, 好像是笔战穿了投票的外套,进行了变种的动作, anyhow, 可尽情讨论, 但在笔战歇息前, 投票并无意义 --阿福_Talk 04:48 2006年6月30日 (UTC)

投票结果 编辑

  • 本投票已结束于06:18 2006年7月21日 (UTC)。未有任何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