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男玉北魏女性人物,平原郡鄃县(今山东省平原县西南)人。

她的丈夫被灵县的某人杀害。追拿到仇人后,孙男玉想要亲自杀了他,其弟劝阻他不听从。孙男玉说:“女人出嫁,以丈夫为天,当亲自雪仇,怎能假于他人之手。”于是用木杖将仇人殴杀。有司以死罪上奏朝廷。魏献文帝下诏:“孙男玉重节轻身,以义犯法,缘清定罪,理在可原,其特恕之。”[1][2]

参考文献

编辑
  1. ^ 魏书》卷九十二 列传第八十 列女
  2. ^ 北史》卷九十一 列传第七十九 列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