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仲裁委員會/流程

仲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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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仲裁前的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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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通常要求編者在發起仲裁前嘗試以其他方法解決爭議。以下為例外情況:

  • 事件涉及對管理人員行為不當的指控,或管理員間難以解決的糾紛;
  • 事件已獲廣泛社群參與深入討論仍無果;
  • 事件走向使委員會可合理認為前設爭議解決方法不會達成任何建設性結果。

發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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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符合以下條件即可發起仲裁案:

  1. 獲多數同意受理,或淨正三票同意
  2. 自滿足第一條已達24小時;
  3. 自提案已達48小時。

經多數仲裁員同意可豁免第二、三條提早受理案件。

新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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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後,會安排建立案件頁面,包含案件名稱、結構及時間表等資訊。仲裁委員會將委任若干名仲裁員擔任該案之主委,負責起草案件、推進仲裁程序,並在出現問題時擔任案件的聯絡人。

仲裁案的正常架構如下:

  1. 證據提交期,自建立案件頁面起計,為時兩週;
  2. 辯論期,自證據提交期結束起計,為時一週;
  3. 案件結論將於辯論期結束一週內發佈。

仲裁委員會可經決議調整任何案件的時間表及架構,包括在合理範圍內延長、縮短、增加或取消特定審議階段(註:以上三個階段均不可取消)。為確保仲裁流程期間用戶行為符合規範,主委有權在審議案件期間制定該案的討論規則(如在辯論階段設置字數限制)。擬議各方亦可提請修改時間表及討論架構。

參與仲裁程序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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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將會在立案時依證據認定當事方,並會按需通知用戶參與調查。獲通知用戶將有七天事件回應表明是否參與調查。

若當事方於通知後七天內未回應、拒絕參與以至退出維基百科,仲裁委員會有權在沒有該用戶參與下繼續調查程序。

提交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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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提交證據時應簡明扼要。一般而言,當事各方的提交內容不應超過2000字和100個差異連結,其他用戶的提交內容則限制為1000個單字和50個差異連結。如有意提交超過限制的證據,則應先徵求主委批准。

提交的證據必須發佈在案件的「/證據」子頁面上;仲裁委員會將不會採納在用戶空間子頁面作為證據。未經批准而提交超長的證據可經委員會決議移除、重構或刪減。

仲裁決議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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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可以在案件的「/辯論」子頁面上分四個方面發表其決議意見:

  1. 基本原則:包括案件主要相關的方針、指引和社群共識。若有需求,仲裁員也可以加入仲裁委員會在案件背景下對方針、指引和社群共識的解讀。
  2. 事實認定:包括涉案用戶與案件相關行為的描述。
  3. 補救措施:包括仲裁委員會為解決案件而做出的命令。命令分為可強制執行的規定(如禁制)和不可強制執行的規定(如警告和提醒),其適用對象包括個別涉案用戶、所有涉案用戶以及所有做出特定行為或在特定主題編輯的用戶。
  4. 仲裁執行:包括對執行仲裁結果的管理員的指示,以及受補救措施約束的用戶違規時應遵循的程序。

票決案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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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決議意見將放置於「/擬議案件結論」子頁面,並由仲裁員對每項意見進行票決。擬議案件結論將包括所有得絕對多數通過的決議意見。

關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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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擬議案件結論的票決結束後,仲裁員可提出正式的案件結論。案件結論需滿足以下條件方可通過:

  1. 同意比不同意淨多四票;
  2. 獲得多數同意。

從案件結論獲得第四張淨同意票到採取任何補救措施,通常需要至少24小時的最後審議期。但若滿足以下條件即可快速結案:

  1. 所有決議意見均已通過;
  2. 多數仲裁員同意跳過最後審議期。

駁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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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如果在案件中的任何時刻以多數同意認定:

  1. 發布案件結論對於此案件無用;
  2. 委員會無法達成案件結論上達成絕對多數支持;
  3. 單條動議比完整的案件結論更適合。

那麼仲裁委員會可以通過以動議結案、駁回案件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

撤回案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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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請仲裁案件的用戶撤回該請求,並滿足下列條件中任意一條,則該請求可在24小時後撤回:

  1. 沒有仲裁員開啟受理投票;
  2. 淨正三票同意

如不滿足上述條件,案件申請應一直開放至滿足上述條件的24小時後或案件根據「發起仲裁」段落所述由仲裁員接受或拒絕此案件。

仲裁員履職及計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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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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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在維基假期及已向委員會請假期間將被假定缺席仲裁工作;尚有未參與的仲裁事務投票時,七天內未參與進行中仲裁事務而未有事先通知的仲裁員亦會列為缺席。缺席者在任何階段的仲裁事務投票則視作回歸當前的仲裁工作。仲裁員若因構成以上條件而改列缺席,在席期間投的票將被劃票並不納入計算。

計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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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的投票按以下方式統計:

  1. 未迴避案件的在席仲裁員皆可投一票;
  2. 不計入迴避案件、缺席及棄權的仲裁員的票數。

相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 絕對多數:同意票數占在席仲裁員總數的50%以上。
  • 淨正三票同意:某方票數較另一方票數多最少三票。

執行仲裁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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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仲裁委員會封禁或禁制的用戶更改用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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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被仲裁委員會封禁或禁制的用戶若想更換主賬號或更改用戶名,則應通知仲裁委員會。若有用戶未通知仲裁委員會便徑行更換賬號,一經發現可致其所有賬號被全站禁制。

對管理人員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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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不得在任何案件中仲裁自己的行為,但可以做出評論或提供證據,以協助仲裁工作。

管理人員應靈活處理違反最終決定的用戶。除非仲裁委員會在允許執行仲裁結果時已規定如何對違反最終決定的行為遞增其處罰,否則管理人員處罰的強度應與違反最終決定的程度相匹配。

管理人員在執行仲裁結果時通常無需徵求共識,但若管理人員不確定如何執行,則應先行徵求仲裁委員會的意見。

仲裁標準執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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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帶有須執行或遵守的限制而仲裁委員會未有特別制定執行條款的仲裁案件都會採用以下標準執行條款:

用戶違反仲裁委員會頒佈的規定和限制均可被封鎖。仲裁委員會或執行管理員將按違規持續時長、影響是否嚴重等因素決定實施何等制裁措施。

基本條款:申訴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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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仲裁委員會封禁或禁制的用戶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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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只可由被仲裁委員會封禁或禁制的用戶提出,且只可針對尚在執行的封禁或禁制進行申訴。任何用戶可提出修正案件結論的請求。申訴流程可分為三個階段:

  1. 有用戶要求執行仲裁結果的管理員重新考慮其決定;
  2. 有用戶申請在執行仲裁布告板管理員布告板進行覆審;
  3. 有用戶在修正仲裁結果頁面提交修正請求。

Modifications by administ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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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符合下述條件,則管理員不得修改或撤銷其他管理員的處罰:

  1. the explicit prior affirmative consent of the enforcing administrator; or
  2. prior affirmative agreement for the modification at (a) AE or (b) AN or (c) ARCA (see "Important notes" below).

Administrators modifying sanctions out of process may at the discretion of the committee be desysopped.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prevents an administrator from replacing an existing sanction issued by another administrator with a new sanction if fresh misconduct has taken place after the existing sanction was applied.

Administrators are free to modify sanctions placed by former administrators – that is, editors who do not have the administrator permission enabled (due to a temporary or permanent relinquishment or desysop) – without regard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ection. If an administrator modifies a sanction placed by a former administrator, the administrator who made the modification becomes the "enforcing administrator". If a former administrator regains the tools,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again apply to their unmodified enforcement ac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