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廉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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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廉銀,又稱養廉金、養廉錢,是滿洲清朝官員的俸祿制度,在中國歷史上為清朝特有。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帝創立了養廉銀制度,本意是想藉由高薪來培養及鼓勵官員廉潔的習性,進而避免貪污的情事發生,因此取名為「養廉」。但在攤丁入畝、火耗歸公之後,清政府將所有稅收(包括酒醋稅等地方稅)改歸朝廷所有,致使地方財政困難;因此,看似高薪養廉,然而實際上將地方的行政費用歸於地方首長所有,導致清朝地方貪腐的情況為史上之最。
養廉銀 | |||||||
漢語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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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體字 | 養廉銀 | ||||||
簡化字 | 养廉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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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語名稱 | |||||||
國語字 | tiền dưỡng liêm | ||||||
漢喃 | 錢養廉 | ||||||
滿語名稱 | |||||||
滿文 | ᡥᠠᠨᠵᠠ ᡠᠵᡞᠷᡝ ᠮᡝᠩᡤᡠᠨ | ||||||
穆麟德轉寫 | hanja ujire menggun |
成因
編輯清初文官的俸祿標準,表面是號稱延續萬曆《大明會典》制定的低薪制,知縣每月支俸三兩銀,「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餵馬匹,須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
但是實際上《大明會典》記載,正七品除了底薪外,還有其他實物補償或其折抵津貼:
- 歲該俸九十石。
- 本色俸五十四石
- 支米十二石
- 折銀俸卅五石 - 銀廿六兩九錢五分
- 折絹七石
- 折色俸卅六石
- 折布俸十八石 - 銀五錢四分
- 折鈔俸十八石 - 色鈔三百六十貫
- 本色俸五十四石
以上合計一年約領大米一千一百零五公斤,還有絹布、二十七兩五錢白銀及寶鈔三百六十貫,足夠十二口人一年的開銷。再加上明代所有的外命婦與誥命夫人有自己的年俸、並不包含在官員支俸中,地方官府的行政、人事、伙食開銷也不需要地方官員負責,再加上七品優免田賦八十畝、免徭役八人。又再加上稍為大一點的官多半有兼職俸,比如夏原吉領戶部尚書、太子少傅、少保三種職務俸祿,王守仁領兵部尚書、左都御史、伯爵(新建伯)三俸,海瑞亦有吏部右侍郎、南京右都御史二俸,加上外命婦的俸給,各邊鎮守各官尚有一至二十頃的養廉田,這些都不需要「孝敬」京官,也不需要被內務府或皇帝巧立名目訛詐,因此明代官員的真實薪俸比表面所認知的要來的高。但明朝官員一般家口眾多,以海瑞為例,海瑞任淳安縣縣令時,除了老母、妻子之外,還有兩三個女兒、兩個兒子,加上家僕、婢女,可能還有奶媽,總共有十來口人;而工資經七折八扣,實際領到的是12石大米、27.49兩銀子和360貫鈔。當時鈔已經很無價值,可以忽略不計。僅以12石大米、27.49兩銀子來計算,十來口人用這些工資,生活就不免拮据。海瑞的家庭結構已經算是非常簡單的,生活標準也不算高,但已捉襟見肘;至於其他官員,就可想而知了。
所以清初延續的並不是明代的薪俸制度,而是關外戰時分贓制的滿人至上分肥制度,除了本薪支俸外的東西全部遭大量取消或沒收,尤其是漢人官員;導致很多官員在雍正前根本食不裹腹,所以必須從百姓身上剝削[1]。因此在康熙末年幾乎是無官不貪,甚至康熙帝因為知道官員的困難,也刻意不追究官員們互相送禮、包紅包的習氣[2]。雍正元年(1723年)特設養廉銀,「因官吏貪贓時有所聞,特設此名;欲其顧名思義,勉為廉吏也」[3],「知大臣祿薄不足用,故定中外養廉銀兩,歲時賞上方珍物無算」[4]。養廉銀的來源來自地方火耗或稅賦[5],因此視各地富庶與否,養廉銀數額均有不同。
一般來說,養廉銀通常為本薪的十倍到百倍,其標準混亂缺乏公平性。光緒《清全典事例》記載範例:
例如,台灣巡撫劉銘傳的年薪為一百五十五兩銀,養廉銀則達一萬兩銀。而台灣總兵年俸六十七兩銀,軍事加給一百四十四兩銀,而養廉銀則為一千五百兩銀,「都司全年俸薪、馬乾、養廉銀四百四十九兩,千總俸薪、馬乾、養廉銀一百九十二兩,外委養廉銀三十六兩,增設各兵加餉銀九百五十二兩耳,凡共需銀四千六百餘兩。」[6]
後果
編輯養廉銀並沒有完全解決官員的生計問題,因此反而加重貪污,其中一般的京官因為沒有統治地方而沒有火耗或稅賦,京城開銷又大,並未有足夠的銀錢收入,所依賴的是地方官的冰敬與炭敬等行賄,李慈銘在日記中稱:「京官貧不能自存,逢一外吏入都,皆考論年世鄉誼,曲計攀援。」[7]曾國藩擔任翰林院檢討後,家書提到:「男目下光景漸窘,恰有俸銀接續,冬下又望外官例寄炭資,今年尚可勉強支持。至明年則更難籌畫。」[8]。而各地又有肥瘦之分能調到繁榮地區當官當然收益大,這就促使地方官和京官的權錢交易關係,誰能調到哪裏去當官,京官往往有實質影響力。
另一方面養廉銀又助養官員的豪奢,張集馨從道員升任按察使後進京覲見的花費是:「別敬軍機大臣,每處四百金,賽鶴汀不收;上下兩班章京,每位十六金,如有交情,或通信辦折者,一百、八十金不等;六部尚書、總憲百金,侍郎、大九卿五十金,以次遞減;同鄉、同年以及年家世好,概行應酬,共用別敬一萬五千餘兩」[9]《清朝文獻通考》批評:「入愈豐而累愈重,知有私不知有公。縱倍給薪津,歲增經費,何補若人之揮霍,空益小民之負擔」,這是因為「廩入既厚,縱侈隨之,酬應則踵事增華,服用則豪奢逾度。」再加上晚清財政困難,俸銀、養廉銀常常停支,官員「藉口於養廉不足,肆行侵漁」[10]。
參考文獻
編輯- ^ 蔣良騏《東華錄》卷九
- ^ 康熙帝曾對大臣說:「治天下之道,以寬為本」,「夫官之清廉,只可論其大者。今張鵬翮居官甚清,在山東兗州為官時,亦曾受人規例。張伯行居官亦清,但其刻書甚多。刻一部書,非千金不得,此皆從何處來者?此等處亦不必究。兩淮鹽差官員送人禮物,朕非不知,亦不追求。」「《聖祖實錄》卷二四五」
- ^ 《清稗類鈔‧禮制類》。
- ^ 《清稗類鈔·恩遇類》。
- ^ 陳康祺《郎潛紀聞》卷二:「雍正間,耗羨歸公,定直省各官養廉,由世宗之獨申睿斷,因時制宜。」
- ^ 《臺灣通史》卷十三
- ^ 李慈銘. 《越缦堂日记》.
- ^ 《曾國藩全集·家書》
- ^ 張集馨. 《道咸宦海見聞錄》.
- ^ 鍾琦著:《皇朝瑣屑錄》卷8
研究書目
編輯- Madeleine Zelin(曾小萍)著,董建中譯:《州縣官的銀兩——18世紀中國的合理化財政改革》(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 佐伯富著,鄭樑生譯:《清雍正朝的養廉銀研究》(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