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英語:Parole)是指犯人在他們的被判刑罰結束前,提前釋放,但一般仍處於某種監督之下在監獄外服滿刑期

起源 編輯

假釋制度開始於19世紀中期的愛爾蘭,當時監獄犯人可以通過參加一些監獄管教計劃,爭取得到提早釋放的機會,允許表現好的監獄犯人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提早出獄,並在出獄後一段時間內繼續受到監視。[1]

刑事審判 編輯

在刑事審判系統中,假釋是指犯人在他們的被判刑罰結束前,因為一些原因被釋放,但還要受監督。假釋者仍然被認為在服他們的被判刑罰,並且可能被重返監獄服刑。

假釋的精確性質因各國審判權而不同。在美國,法庭可以在一個宣判里確切說明在一名犯人適合假釋之前,必須已服刑多久。這經常指做一不確定句子,「大約15到25年」或者「約15年的徒刑」,後者被稱為一不確定的有期徒刑;相反,句子中無假釋可能被稱為一確切有期徒刑。

在被准許假釋特權之前,犯人必須首先同意遵守因他的假釋權而確定的假釋條件。這些條件通常要求假釋者定期與他的假釋官員或其社區的改過代理人見面,由其評價假釋者的行為和調整,並確定假釋者是否正違犯他的任何被釋放條件(通常這包括某些小時在家、保持穩定工作、不潛逃、正克制違法吸毒,有時還有戒酒)。

美國 編輯

假釋在美國是一個引起爭論的政題。美國司法部在2004年說[2],大約60%的假釋者成功完成他們的宣判,而15%被返回監獄,並且4%潛逃;從1995年起這些統計,相對不變;雖然如此,某些地區(包括紐約)已經取消激烈重罪犯的假釋可能。

不同的假釋被稱為time off for good behavior,或者口語稱作good time

中國大陸 編輯

中國大陸,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犯人可被准許監外執行(包括保外就醫醫學假釋、分娩、哺乳等)、假釋、減刑三種刑事裁定。持不同政見者,通常健康狀況並不嚴重都會以保外就醫為由釋放,而且通常在自願或遣送出國後,終身不得再入境大陸及港澳地區。[來源請求]中國大陸的假釋與保外就醫是兩種不同的刑事措施,但出獄後至刑期期滿之前,都必須接受社區矯正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香港 編輯

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被判長刑期的囚犯必須通過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的審查,並滿足最低服刑年期才能獲假釋。一般而言,基於社會安全及擔保人不願負上犯人再犯而導致的「作出虛假宣誓」罪名,被判無限期醫院令(等同終身監禁)人士通常不獲假釋(例如元洲街邨安安幼稚園斬人案兇手李志衡曾於1997年5月申請假釋,但被上述委員會駁回),僅有少數例子成功。

軍法 編輯

軍法中,一個戰俘可能被從禁閉中釋放,或者在有希望的某些條件上被假釋,例如留在指定地點不企圖逃跑或不拿起武器及不進行敵對行動。

目前在美國,法規禁止成為戰俘的美國軍人接受假釋。在《美國作戰部隊法典英語Code of the United States Fighting Force》如此宣示:「我將不從敵方接受假釋或其他恩典。」[3] 這個立場也被美國國防部重申:「我國並未授權我軍戰鬥部隊簽署或接受類似的假釋協議。」[4]

美國移民法 編輯

美國移民法,假釋有3種不同的意思:

  1. 沒有滿足簽證技術要求的一個人,可能被允許因人道主義目的進入美國。被允許如此進入美國的人被稱為 parolees(被假釋者)。
  2. 和移民有關的另一個含義是Advance Parole(即預先入境許可)。2001年9月11日,政府對Advance Parole與Parole發佈了更多的解釋。[1]
  3. 這個術語也可指在聯邦政府下令釋放關在州監獄的外國犯人前,犯人的刑期已經結束,犯人將根據規定被立即驅逐出境,並沒有獲准返回美國。

參考文獻 編輯

  1. ^ 法律窗口:美国的假释制度. [2009-07-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5-10). 
  2. ^ 美国司法部 "Probation and Parole in the United States, 2004" 文档(PDF). [2006-04-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4-27). 
  3. ^ Code of Conduct for Members of the Armed For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Exec. Order No. 10,631, 20 Fed. Reg. 6057, 3 C.F.R. 1954–58 Comp. 266 (1955), as amended by Exec. Order No. 12,017, 42 Fed. Reg. 57941 (1977); and Exec. Order No. 12,633, 53 Fed. Reg. 10355 (1988).
  4. ^ DoD Directive 1300.7, Enclosure 2, Para. B3a(5).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