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乙卯科陝西鄉試舉人,天啓二年(1622年)壬戌科進士。都察院觀政,三年授靖江縣知縣,六年補授山東諸城縣知縣,崇禎四年考選,授兵部武選司主事,歷升職方司員外郎,職司督捕,京畿肅清[1]。八年京察,十二年降四川布政司照磨。
崇禎四年以驗試武舉不力,降四級[2]。
- ^ 《南鄭縣誌》
- ^ 《崇禎長編卷之五十二》:崇禎四年十一月,帝以兵部驗試武舉,不能力洗積習,仰遵屢諭,下部院議處。部院大臣閔洪學、陳於庭等議將王升等六人投閒,章應望等十六人降罰,帝以為罪不蔽辜,駁行再議。洪學等複議將王升、陸澄源、張燦垣、楊鴻、廖大亨、汪桂俱冠帶閒住,章應望降四級外調,華允誠、李若愚、李燦、張虞機、李梴、唐紹堯、王應華、習孔化、魏肯構、王懋學各降四級,施元征、邊之靖、楊三宅、章自炳、孫彥奇各奪俸一級,李繼貞、鄒忠胤、蘇寅賓姑免議。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