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7年聯合法令
1707年聯合法令(英語:Act of Union 1707)是指英國現有的兩條國會法令:由英格蘭國會通過的《1706年與蘇格蘭聯合法令》(英語:Union with Scotland Act 1706)和由蘇格蘭國會通過的《1707年與英格蘭聯合法令》(英語:Union with England Act 1707)。此兩條法令落實兩國議會代表在1706年7月22日簽訂的《聯合條約》,將原只為共主邦聯的兩國合併成單一王國──大不列顛王國。[2]
國會法令 | |
英格蘭國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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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 本法令旨在合併英格蘭王國與蘇格蘭王國。 (An Act for a Union of the Two Kingdoms of England and Scotland.) |
引稱 | 1706年第11章法令 |
適用地域 | 英格蘭王國,現爲聯合王國全境 |
日期 | |
生效 | 1707年5月1日 |
現狀:已施行 | |
修訂後法規文本 |
國會法令 | |
蘇格蘭王國國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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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 本法令旨在批准蘇格蘭王國與英格蘭王國的聯合條約。 (Act Ratifying and Approving the Treaty of Union of the Two Kingdoms of Scotland and England.) |
引稱 | 1707年第7章法令 |
適用地域 | 蘇格蘭王國,現爲聯合王國全境 |
日期 | |
生效 | 1707年5月1日 |
現狀:已施行 | |
修訂後法規文本 |
溫莎條約 | 1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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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克條約 | 1237 |
巴富條約 | 1266 |
蒙哥馬利條約 | 1267 |
艾伯康威條約 | 1277 |
列斯蘭法令 | 1284 |
愛丁堡-諾咸頓條約 | 1328 |
巴域條約 | 1357 |
波伊寧斯法 | 1495 |
威爾斯法律法令 | 1535–1542 |
愛爾蘭皇位法令 | 1542 |
愛丁堡條約 | 1560 |
聯合法令 | 1603 |
嗣位法令 | 1701 |
安全法令 | 1704 |
外籍人士法令 | 1705 |
聯合條約 | 1706 |
聯合法令 | 1707 |
威爾斯與巴域法令 | 1746 |
愛爾蘭憲法 | 1782 |
聯合法令 | 1800 |
愛爾蘭政府法令 | 1920 |
英愛條約 | 1921 |
皇室及國會頭銜法令 | 1927 |
北愛爾蘭(臨時)法令 | 1972 |
北愛爾蘭立法會議 | 1973 |
北愛爾蘭憲法法令 | 1973 |
北愛爾蘭法令 | 1998 |
威爾斯政府法令 | 1998 |
蘇格蘭法令 | 1998 |
威爾斯政府法令 | 2006 |
蘇格蘭法令 | 2012 |
愛丁堡協議 | 2012 |
威爾斯法令 | 2014 |
蘇格蘭法令 | 2016 |
威爾斯法令 | 2017 |
1603年蘇格蘭國王占士六世繼承其表姑祖母英格蘭女皇伊利沙伯一世的皇位,即英格蘭國王占士一世,此後英格蘭和蘇格蘭結為共主邦聯。儘管此事被稱作「君位合併」(Union of Crowns),但實際上兩國仍各自擁有獨立的君主頭銜、政府和議會。兩國在1707年前曾三度(1606年、1667年和1689年)試圖以法令方式合併,但要直至十八世紀初兩國政府才各自因不同原因支持合併成單一國家。
兩條法令均於1707年5月1日生效。於當天,原有的蘇格蘭國會和英格蘭國會合併成大不列顛國會,依舊位處倫敦的西敏宮,即原英格蘭國會會址,[3]故此兩條法令也被稱作「國會合併」(Union of Parliaments)。歷史學家西蒙·沙瑪指兩國合併一開始為「相互帶着敵意的合併,但結果則是一影響全世界的帝國……這是歐洲歷史上其中一個最令人意外的變革。」[4]
1707年前的政治背景
編輯1603年至1660年
編輯1603年以前英格蘭和蘇格蘭為兩個各奉其主的獨立王國。由於在位的英格蘭女皇伊利沙伯一世終身未婚,在1567年她認定信奉新教的史超域王朝的蘇格蘭國王占士六世為繼承人。1603年英格蘭女皇伊利沙伯一世駕崩,蘇格蘭國王占士六世遂登基為英格蘭國王占士一世。即位不久他就打算合併兩國,並用君主特權改稱自己作「大不列顛國王」,為將來兩國合併打下基礎。[5][6]
《1603年英格蘭與蘇格蘭聯合法令》確定由兩國議會設立聯合委員會以商討合併事宜,但由於英格蘭國會擔憂英格蘭會因而實行類似蘇格蘭的君主專制體制,結果占士被迫撤回兩國合併的提案。[7]占士轉而試圖合併英格蘭教會和蘇格蘭教會,以打下未來合併兩國的基礎。[8]不過兩國教會雖然均實行主教制(蘇格蘭教會在1597年被迫改行主教制),但教義上卻完全不同;蘇格蘭教會信奉加爾文主義,並認爲很多英格蘭教會奉行的聖禮與天主教無異,而其內部支持長老制的勢力也未曾被肅清。[9]結果占士和其子查理一世試圖在蘇格蘭推行宗教聯合時遇到了重重阻力,宗教政策甚至成爲1639年至1651年三國之戰的導火索之一。
1639年至1640年的主教戰爭確立蘇格蘭教會實行長老制,及教權獨立於政權。獲勝的誓約派(Covenanters)——即長老制支持者——也因而控制蘇格蘭政權。1642年第一次英格蘭內戰開打時蘇格蘭原先保持中立,但誓約派領袖如第一代亞皆老侯爵擔憂保王黨一旦獲勝將會影響英格蘭與蘇格蘭的自由貿易,以及查理將趁機迫使蘇格蘭教會改行主教制,[10]故誓約派與圓顱黨——英格蘭國會派——於1643年簽訂《嚴肅同盟誓約》,同意為英格蘭國會提供軍事支持,條件為英格蘭教會也改行長老制。儘管條約中多次提及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三國之間的「聯合」,但條約並未包含任何政治上的聯合(政治聯合除了部分誓約派中的激進派別如教會黨(Kirk Party)外未曾得到支持),甚至宗教上的聯合也遭到英格蘭教會中佔多數的主教制支持者和要求教會改行會眾制的獨立派支持者(Independents)如新模範軍領袖奧利華·克倫威爾等人的反對。
長老派在政治上較爲保守(同意君權神授,與保王黨相近),與保王黨相比更爲擔心獨立派和其他激進派別如平等派(Levellers)對蘇格蘭宗教事務的影響——長老派與保王黨只是對教權是否獨立於政權之外有不同立場。結果當查理一世在1646年投降時,部分長老派支持者——稱作和解誓約派(Engagers)——改爲與保王黨聯盟(條件是英格蘭教會試行長老制三年),試圖協助查理一世復辟。[11]
當查理一世在第二次英格蘭內戰(1647年-1648年)中被打敗後,蘇格蘭被新模範軍佔領以肅清和解誓約派,政權也改由教會派控制。克倫威爾在1648年十二月肅清英格蘭國會內長老派議員,更於次年一月在未曾通知蘇格蘭國會的情況下處決查理一世,前者被蘇格蘭視作背叛同盟,後者則被視為對君權神授的褻瀆。蘇格蘭國會遂而擁戴查理二世為蘇格蘭和大不列顛國王,並承諾查理二世會復獲英格蘭的皇位。1649年至1651年的第三次英格蘭內戰中蘇格蘭敗北,標記着誓約派勢力的瓦解,[12]蘇格蘭也因而併入克倫威爾領導的英格蘭聯邦。1652年的《聯合宣告》及1654年4月12日的《護國公有關英格蘭和蘇格蘭聯合條例》(An Ordinance by the Protector for the Union of England and Scotland)均宣告蘇格蘭與英吉利共和國合併,改國號為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共和國。[13]第二護國公議會在1657年通過《聯合條例》後,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三國國會合併為一(仍位處西敏宮),由全體英格蘭議員和120名分別來自蘇格蘭和愛爾蘭的代表組成。[14]
1660年至1707年
編輯雖然併入英吉利共和國保障蘇格蘭和英格蘭之間的自由貿易,但英吉利共和國對兩地貿易均課以重稅,來維持在蘇格蘭的軍事佔領。結果貿易帶來的經濟利益被重稅所削弱,英吉利共和國在兩國也失去民衆支持,導致其在1660年查理二世復辟後遭廢除。[15]復辟後蘇格蘭的經濟被1660年和1663年的航海法案以及第二次英荷戰爭(荷蘭為蘇格蘭最大出口國)所重創。儘管在1668年1月英蘇兩國設立了貿易委員會(Anglo-Scots Trade Commission)以解決貿易爭端,但英格蘭因蘇格蘭不能提出有利條件而不願在貿易方面多做讓步,結果談判失敗收場。1669年查理二世再度提議政治聯合以切斷蘇格蘭與荷蘭的政治與經濟聯繫(查理二世仍視荷蘭為敵人),並實現其祖父占士一世合併兩國的野心,[16]但兩國議會的反彈導致提議在1669年底流產。[17]
1688年的光榮革命過後,1689年4月蘇格蘭國會在愛丁堡舉行了三級會議以決定是否承認新即位的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為蘇格蘭國王和女皇。在會議當中部分主教(復辟後蘇格蘭教會重新改行主教制)提議政治聯合以試圖維持主教制。雖然威廉和瑪麗均支持此議案,但由於佔大多數的長老制支持者和英格蘭國會反對而沒有通過。[18]主教制在1690年被廢除,導致其支持者覺得被英格蘭背叛,形成日後反對聯合法案勢力的基礎。[19]1690年代對蘇格蘭來説也是多災多難的十年:歐洲踏入小冰河期,導致蘇格蘭從1695年起出現饑荒,約5-15%人口因而餓死;[20]1698年蘇格蘭對非洲及印度貿易公司獲准向公衆募資,[21]並投資於威廉·佩特森的達連計劃——試圖在巴拿馬地峽附近建立屬於蘇格蘭的殖民地。[22]該計劃最後為蘇格蘭帶來災難性的後果:超過十五萬英鎊的損失,更將近摧毀了蘇格蘭的商業制度。[23]
訂立動機
編輯聯合法令除了有其歷史遠因外,也可被視作為歐洲在十七世紀後期到十八世紀初各國增加中央集權的一部分。當時除了部分共和國如荷蘭共和國及威尼斯共和國外,其他實行君主制的國家如法國、瑞典、丹麥和西班牙都在逐步增加中央政府的權力。[24]
1647年至1651年的兩次內戰已經顯示出在共主邦聯制度下兩國議會互相反對所導致的後果,而1679年至1681年的皇位排除危機更突顯出兩國議會之間的矛盾:英格蘭議會試圖以《皇位排除法》剝奪信奉天主教的占士繼承其兄為英格蘭國王的權利,但蘇格蘭國會則通過《皇位繼承法》承認君權神授、並確保占士的繼承權不受宗教因素影響、更宣佈全體國民須對君主及獨立的蘇格蘭政府宣誓效忠。《皇位繼承法》當中也進一步表明一旦占士被排除在英格蘭皇位之外,英國將「無可避免」會出現「致命並可怖的」內戰。[25]
兩國議會的矛盾在1688年的光榮革命中也再度顯露出來。英格蘭國會支持瑪麗二世取代其父占士為英格蘭女皇,但反對她的丈夫威廉三世加冕為英格蘭國王,與瑪麗共治英格蘭(國會最後只因瑪麗的執意要求,以及威廉以返回荷蘭作脅,才承認威廉為英格蘭國王)[26];相反蘇格蘭國會則一直支持信奉歸正宗的威廉加冕為蘇格蘭國王。[27]儘管蘇格蘭國會與威廉在保留主教制和法案委員會等事宜上曾一度僵持,但威廉最後因1689年占士黨叛亂而退讓。[27]
英格蘭
編輯儘管英格蘭在《1701年嗣位法令》中確立皇位會由漢諾威王朝中皈依新教的成員繼承,但蘇格蘭未曾確立類似法案,意味蘇格蘭皇位可能在安妮女皇去世後由其他人繼承。蘇格蘭國會在1704年通過的《安全法令》中列明國會有權在安妮去世後選擇繼承人,更規定除非英格蘭允許蘇格蘭自由貿易和航行的權利,否則繼承人人選不能與英格蘭的人選相同。[28]因此英格蘭希望透過聯合法案來確保兩國皇位將由同一人繼承。
蘇格蘭
編輯蘇格蘭的經濟被大同盟戰爭(1688年-1697年)和1701年開始的西班牙皇位繼承戰爭所導致的私掠所影響(皇家海軍只保護英格蘭船隻),加上因達連計劃而帶來的損失及1695年起的饑荒(約5-15%人口因而餓死)[29]導致蘇格蘭試圖以政治聯合來換取經濟援助及英格蘭放寬貿易限制的承諾。[30]蘇格蘭國會中佔多數的親英格蘭勢力(內廷黨和飛行小隊)確保條約在議會順利通過。條約第十五條列明英格蘭將向蘇格蘭支付398,085鎊10先令以償還蘇格蘭政府歷年累積的國債。此筆款項當中的58.6%被用作支付因達連計劃而蒙受損失的蘇格蘭公司債權人和股東。[31]
除此之外,英格蘭向蘇格蘭議員所給予的賄款也一定程度上確保條約能於國會通過,不過其實際影響則不甚明確:在游説當中格拉斯哥伯爵代表英格蘭一共向議員行賄20,000英鎊,當中60%交給時任蘇格蘭國會女皇代表昆斯伯里公爵。同時代支持合併的蘇格蘭詩人羅拔·伯恩斯曾諷刺指「我們(支持者)被人以英格蘭的金幣買賣,可謂一群國家中的無賴」。但歷史學家基斯杜化·惠特利指雖然賄賂確實存在,但大部分議員本身也勉強支持合併所帶來的經濟效益,故賄賂所帶來的影響並非如後世所傳的如此重要。[32]
佐治·駱克,唯一一位反對聯合條約的蘇格蘭代表,指「整個蘇格蘭都在反對條約」,而支持條約的另一位代表,占士·克拉克,則認爲合併一事「至少與四分之三國民的意願相違背」。[33]反對條約的民衆主要擔心合併後會對蘇格蘭內部經濟造成打擊和導致加稅,或是擔心蘇格蘭教會會因此被英格蘭教會吞併。[34]他們主要在各級政府和國會會址外請願及遞交陳情書。[35]直至簽約當天,蘇格蘭國會未曾收到任何支持合併的陳情書,國會當天亦因擔憂會出現暴動而宣佈國內戒嚴。[36]
條約及法令通過
編輯1702年登基後安妮女皇一直以加深兩國政治聯繫為目標。在安妮和其兩國大臣支持下,1705年兩國國會同意就合併一事重新展開談判以求達成聯合條約。兩國分別委任31名代表參與談判。大部分蘇格蘭代表均支持合併,當中有一半是政府大臣和其他官員。蘇格蘭一方的主要代表有昆斯伯里公爵和蘇格蘭大法官錫菲爾德伯爵。[37]而英格蘭一方則委任了庫務大臣戈多芬伯爵、掌璽大臣古柏男爵和其他支持合併的輝格黨黨員參加。由於托利黨反對合併,英格蘭代表中只有一人屬於托利黨。[37]
談判在1706年4月16日至7月22日間在倫敦的鬥雞劇場進行,在幾天內雙方就在皇位繼承權與貿易政策上達成一致:蘇格蘭承諾漢諾威王朝會在安妮去世後繼承蘇格蘭皇位,而英格蘭則承諾在貿易上會平等對待蘇格蘭和英格蘭商人。[38]談判在7月完結後,條約被交由兩國國會表決。蘇格蘭國會內227名議員中大約100名屬於支持法令、親英格蘭的內廷黨;此外大約25名屬於飛行小隊的議員——包括蒙羅斯侯爵和羅克斯堡公爵——也支持條約通過。反對條約的議員被稱作國家黨,當中包括咸美頓公爵、貝翰文勳爵和安德魯·弗萊徹。內廷黨獲得來自英格蘭的大量金錢支援,成員也包括部分因達連計劃而欠債纍纍的議員。[39]
昆斯伯里公爵由於積極推動條約通過,在英格蘭備受稱頌。當他在1707年4月前往倫敦出席慶典時受到衆多貴族及紳士的列隊歡迎,人龍由倫敦市一直延申至奇平班列特。他在4月17日正式受到安妮女皇接見。[40]
條約內容
編輯聯合條約共有二十五項條款,其中十五項與經濟有關。在蘇格蘭,條約由國會逐條表決,部分條款更被轉交專責委員會審議。
條約第一條列明英格蘭與蘇格蘭會在條約生效後的第一個5月1日合併,並規定合併後採用的國旗。此條款在1706年11月4日以116票對83票的多數通過。爲了安撫蘇格蘭教會,蘇格蘭國會通過法令確保條約生效後教會將繼續為蘇格蘭國教,並實行長老制。法令通過後雖然教會不再公開反對聯合條約,但部分基層牧師仍繼續反對條約。條約最後在1707年1月16日以110票對69票的優勢正式獲得通過。[41]條約也列明蘇格蘭在合併後可由貴族中委任代表議員於上議院議事,並保證蘇格蘭教會將維持國教地位。高等民事法院將繼續為蘇格蘭境內的最高民事法院,原有的蘇格蘭法亦將繼續有效。
條約亦重申《1701年嗣位法令》同時適用於兩地,並禁止天主教徒繼承皇位。條約也設立了兩地之間的關稅和貨幣聯盟。
最後條約列明所有與條約相衝突的法律將自動被廢除。
相關法案
編輯在條約生效前蘇格蘭國會通過《1707年新教及長老教會法令》保證長老教會在合併後將仍為蘇格蘭國教,英格蘭國會隨後也通過類似法案以確保合併後聖公會將仍為英格蘭國教(6 Anne c.8.)。而在條約生效後,大不列顛國會通過法案(6 Anne c.40,及後定名為《1707年與蘇格蘭聯合(修訂)法令》將英格蘭與蘇格蘭兩國的樞密院合併,並將原由蘇格蘭政府負責的事務轉交由每一郡中新任命的太平紳士(下轄於司法院)負責。《1708年叛國法令》則將原蘇格蘭法當中叛國罪的定義改爲英格蘭法當中的定義。
評價
編輯歷史學家佐治·克拉克認爲蘇格蘭在合併後能「與英格蘭和其殖民地自由貿易及開拓新市場」,又能同時保護當地獨立的教會與司法制度。而對英格蘭來説,克拉克則認爲:
英格蘭在聯合法案中的得益可謂無價。蘇格蘭接受由漢諾威王朝繼承皇位,並放棄了能威脅英格蘭軍事安全和貿易的力量……大不列顛在十八世紀的軍事成果應歸功於兩國的合併。[42]
三百周年紀念
編輯2007年5月英國發行了2英鎊紀念幣以紀念聯合法案通過300周年,[43]而蘇格蘭政府在同年也舉辦多項活動,包括在蘇格蘭國立博物館和蘇格蘭國立美術館展出多項與聯合法案相關的收藏品及人物畫像。[44]
蘇格蘭議會投票取向
編輯議員 | 等級/職位或代表選區 | 政黨 | 意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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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蒙羅斯公爵占士·格雷姆 | 第二級(貴族)/樞密院議長 | 內廷黨 | 支持 | |
第二代亞皆老公爵約翰·坎貝爾 | 第二級(貴族) | 內廷黨 | 支持 | |
第二代特威代爾侯爵約翰·海伊 | 第二級(貴族) | 飛行小隊 | 支持 | |
第二代洛錫安侯爵威廉·克爾 | 第二級(貴族) | 內廷黨 | 支持 | |
第二十三代馬爾伯爵約翰·厄斯金 | 第二級(貴族) | 內廷黨 | 支持 | |
第十六代修打蘭伯爵約翰·哥頓 | 第二級(貴族) | 內廷黨 | 支持 | |
第九代羅西斯伯爵約翰·咸美頓-萊斯利 | 第二級(貴族) | 飛行小隊 | 支持 | |
第十一代莫頓伯爵占士·道格拉斯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十二代格倫凱恩伯爵威廉·康寧漢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亞伯科恩公爵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一代羅克斯堡公爵約翰·克爾 | 第二級(貴族) | 飛行小隊 | 支持 | |
第六代哈丁頓伯爵托馬斯·咸美頓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五代勞德代爾伯爵約翰·梅特蘭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四代維米斯伯爵大衛·維米斯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五代達爾豪斯伯爵威廉·藍斯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四代芬勒特伯爵占士·奧格威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三代利文伯爵大衛·萊斯利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四代北埃斯克伯爵大衛·卡內基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三代巴爾卡里斯伯爵科林·林賽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一代科發伯爵雅池博·道格拉斯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一代啟馬諾克伯爵威廉·博伊德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一代基彤爾伯爵約翰·基思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一代馬奇蒙德伯爵柏特歷·休謨 | 第二級(貴族) | 飛行小隊 | 支持 | |
第一代克羅馬蒂伯爵佐治·麥肯齊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一代羅斯伯里伯爵雅池博·普里姆羅斯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一代格拉斯哥伯爵大衛·波爾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一代霍普敦伯爵查理·霍普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一代黛若連伯爵亨利·史葛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艾萊伯爵雅池博·坎貝爾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達普林子爵威廉·海伊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十二代福布斯勳爵威廉·福布斯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八代埃爾芬斯通勳爵約翰·埃爾芬斯通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十二代羅斯勳爵威廉·羅斯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七代托菲肯勳爵占士·桑迪蘭茲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四代弗雷澤勳爵查理斯·弗雷澤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三代班夫勳爵佐治·奧格威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四代埃利班克勳爵亞歷山大·莫瑞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三代達弗斯勳爵肯尼斯·修打蘭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第四代羅洛勳爵羅拔·羅洛 | 第二級(貴族) | 支持 | ||
菲臘霍赫勳爵占士·莫瑞 | 第二級(貴族)/文案主事官 | 支持 | ||
奧米斯頓勳爵亞當·科伯恩 | 第二級(貴族)/蘇格蘭主事官 | 支持 | ||
因弗埃斯克的羅拔·迪克森 | 第二級(郡代表)/愛丁堡郡 | 支持 | ||
德爾頓的威廉·尼斯貝 | 第二級(郡代表)/哈丁頓郡 | 飛行小隊 | 支持 | |
奧米斯頓的小約翰·科伯恩 | 第二級(郡代表)/哈丁頓郡 | 飛行小隊 | 支持 | |
史雲頓的約翰·史雲頓 | 第二級(郡代表)/貝里克郡 | 內廷黨 | 支持 | |
塞士碌架的亞歷山大·坎貝爾 | 第二級(郡代表)/貝里克郡 | 支持 | ||
格林黑德的威廉·克爾 | 第二級(郡代表)/羅克斯堡郡 | 飛行小隊 | 支持 | |
卡弗斯的雅池博·道格拉斯 | 第二級(郡代表)/羅克斯堡郡 | 內廷黨 | 支持 | |
格魯弼的威廉·班納特 | 第二級(郡代表)/羅克斯堡郡 | 內廷黨 | 支持 | |
鮑希爾的約翰·莫瑞 | 第二級(郡代表)/西谷郡 | 內廷黨 | 支持 | |
海寧的約翰·普林格 | 第二級(郡代表)/西谷郡 | 內廷黨 | 支持 | |
普雷斯頓格蘭奇的威廉·摩理臣 | 第二級(郡代表)/皮布爾斯郡 | 內廷黨 | 支持 | |
霍斯堡的亞歷山大·霍斯堡 | 第二級(郡代表)/皮布爾斯郡 | 支持 | ||
賈維斯森林的佐治·貝利 | 第二級(郡代表)/拉納克郡 | 飛行小隊 | 支持 | |
韋斯特霍爾的約翰·約翰斯通 | 第二級(郡代表)/鄧弗里斯郡 | 內廷黨 | 支持 | |
多諾赫的威廉·道格拉斯 | 第二級(郡代表)/鄧弗里斯郡 | 支持 | ||
卡斯爾史超域的威廉·史超域 | 第二級(郡代表)/威格敦郡 | 支持 | ||
索比的約翰·史超域 | 第二級(郡代表)/威格敦郡 | 內廷黨 | 支持 | |
吉凡的法蘭西斯·蒙哥馬利 | 第二級(郡代表)/艾爾郡 | 內廷黨 | 支持 | |
格倫穆爾的威廉·達爾林普爾 | 第二級(郡代表)/艾爾郡 | 內廷黨 | 支持 | |
蒂利卡特里的羅拔·史超域 | 第二級(郡代表)/弼郡 | 支持 | ||
波洛克的羅拔·波洛克 | 第二級(郡代表)/聯福郡 | 內廷黨 | 支持 | |
雷爾的約翰·蒙哥馬利 | 第二級(郡代表)/林利斯戈郡 | 支持 | ||
格蘭伊格爾斯的約翰·荷頓 | 第二級(郡代表)/巴富郡 | 飛行小隊 | 支持 | |
戈蒂的蒙戈·格雷姆 | 第二級(郡代表)/巴富郡 | 飛行小隊 | 支持 | |
萊斯的托馬斯·伯內特 | 第二級(郡代表)/金卡丁郡 | 內廷黨 | 支持 | |
皮特梅登的小威廉·西頓 | 第二級(郡代表)/鴨巴甸郡 | 飛行小隊 | 支持 | |
格蘭特的亞歷山大·格蘭特 | 第二級(郡代表)/延文禮士郡 | 內廷黨 | 支持 | |
肯尼斯·麥肯齊 | 第二級(郡代表)/克羅默蒂郡 | 支持 | ||
卡德伯爾的艾尼亞斯·麥克勞德 | 第二級(郡代表)/克羅默蒂郡 | 支持 | ||
馬莫爾的約翰·坎貝爾 | 第二級(郡代表)/亞皆老郡 | 內廷黨 | 支持 | |
奧欣布雷克的占士·坎貝爾 | 第二級(郡代表)/亞皆老郡 | 內廷黨 | 支持 | |
阿德金格拉斯的小占士·坎貝爾 | 第二級(郡代表)/亞皆老郡 | 內廷黨 | 支持 | |
安斯特拉瑟的威廉·安斯特拉瑟 | 第二級(郡代表)/快富郡 | 支持 | ||
皮特柯的占士·哈里伯頓 | 第二級(郡代表)/科發郡 | 飛行小隊 | 支持 | |
格拉斯索赫的亞歷山大·阿伯克隆比 | 第二級(郡代表)/班夫郡 | 內廷黨 | 支持 | |
亨普里格的占士·登巴 | 第二級(郡代表)/凱斯內斯郡 | 支持 | ||
埃吉爾賽的亞歷山大·道格拉斯 | 第二級(郡代表)/奧克尼和泄蘭 | 內廷黨 | 支持 | |
金羅斯的約翰·布魯士 | 第二級(郡代表)/金羅斯郡 | 飛行小隊 | 支持 | |
約翰·斯克林傑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登地 | 支持 | ||
阿爾瓦的約翰·厄斯金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本泰蘭 | 支持 | ||
約翰·穆爾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艾爾 | 支持 | ||
占士·史葛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蒙羅斯 | 內廷黨 | 支持 | |
安斯特拉瑟的約翰·安斯特拉瑟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東安斯特拉瑟 | 支持 | ||
占士·斯皮特爾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因弗基思 | 支持 | ||
柏特歷·蒙克里夫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金霍恩 | 內廷黨 | 支持 | |
安德魯·休姆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卡克迪 | 飛行小隊 | 支持 | |
彼特·霍爾基特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鄧弗姆林 | 飛行小隊 | 支持 | |
占士·斯莫利特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登巴頓 | 內廷黨 | 支持 | |
威廉·卡米歇爾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拉納克 | 支持 | ||
威廉·修打蘭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額爾金 | 支持 | ||
丹尼爾·麥克勞德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泰恩 | 支持 | ||
大衛·達爾林普爾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卡爾洛斯 | 內廷黨 | 支持 | |
亞歷山大·奧格威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班夫 | 支持 | ||
約翰·克拉克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惠特霍恩 | 內廷黨 | 支持 | |
約翰·羅斯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惠特霍恩 | 支持 | ||
休·達爾林普爾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北貝里克 | 支持 | ||
柏特歷·奧格威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庫倫 | 內廷黨 | 支持 | |
佐治·阿勒代斯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基彤爾 | 內廷黨 | 支持 | |
威廉·阿維斯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桑克爾 | 支持 | ||
占士·貝休恩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基爾倫尼 | 支持 | ||
羅德里克·麥肯齊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福特羅斯 | 支持 | ||
約翰·厄克特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多諾赫 | 支持 | ||
丹尼爾·坎貝爾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因弗雷里 | 內廷黨 | 支持 | |
羅拔·福布斯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因弗魯里 | 支持 | ||
羅拔·道格拉斯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柯克沃爾 | 支持 | ||
亞歷山大·梅特蘭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因弗貝爾維 | 內廷黨 | 支持 | |
佐治·達爾林普爾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斯特蘭拉爾 | 支持 | ||
查理斯·坎貝爾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坎貝爾城 | 支持 | ||
總支持票數 | 106 | |||
第四代咸美頓公爵占士·咸美頓 | 第二級(貴族) | 反對 | ||
第一代安納戴爾侯爵威廉·約翰斯通 | 第二級(貴族) | 反對 | ||
第十三代埃羅爾伯爵查理斯·海伊 | 第二級(貴族) | 反對 | ||
第九代馬菲伯爵威廉·基斯 | 第二級(貴族) | 反對 | ||
第九代布臣伯爵大衛·厄斯金 | 第二級(貴族) | 反對 | ||
第九代凱斯內斯伯爵亞歷山大·冼奇 | 第二級(貴族) | 反對 | ||
第六代威格敦伯爵約翰·弗萊明 | 第二級(貴族) | 反對 | ||
第五代格洛威伯爵占士·史超域 | 第二級(貴族) | 反對 | ||
第五代斯托蒙特子爵大衛·莫瑞 | 第二級(貴族) | 反對 | ||
第三代基爾賽斯子爵威廉·李文斯頓 | 第二級(貴族) | 反對 | ||
第十二代索爾頓勳爵威廉·弗雷澤 | 第二級(貴族) | 反對 | ||
第十代森皮爾勳爵法蘭西斯·森皮爾 | 第二級(貴族) | 反對 | ||
第七代奧利芬特勳爵查理斯·奧利芬特 | 第二級(貴族) | 反對 | ||
第四代巴爾梅里諾勳爵約翰·埃爾芬斯通 | 第二級(貴族) | 反對 | ||
第六代布蘭太爾勳爵華特·史超域 | 第二級(貴族) | 反對 | ||
第三代巴格尼勳爵威廉·咸美頓 | 第二級(貴族) | 反對 | ||
第二代貝翰文和斯坦頓勳爵約翰·咸美頓 | 第二級(貴族) | 反對 | ||
第三代奧希爾特里的科爾維爾勳爵羅拔·科爾維爾 | 第二級(貴族) | 反對 | ||
第三代金耐德勳爵柏特歷·金耐德 | 第二級(貴族) | 反對 | ||
方廷霍爾的約翰·勞德 | 第二級(郡代表)/哈丁頓郡 | 反對 | ||
索爾頓的安德魯·弗萊徹 | 第二級(郡代表)/哈丁頓郡 | 反對 | ||
朗弗梅克斯的羅拔·冼奇 | 第二級(郡代表)/貝里克郡 | 反對 | ||
倫頓的柏特歷·休姆 | 第二級(郡代表)/貝里克郡 | 反對 | ||
明托的吉爾伯特·埃利奧特 | 第二級(郡代表)/羅克斯堡郡 | 反對 | ||
萊明頓的威廉·貝利 | 第二級(郡代表)/拉納克郡 | 反對 | ||
史蒂文森的小約翰·冼奇 | 第二級(郡代表)/拉納克郡 | 反對 | ||
艾肯黑德的占士·咸美頓 | 第二級(郡代表)/拉納克郡 | 反對 | ||
伊勒的亞歷山大·咸美頓 | 第二級(郡代表)/鄧弗里斯郡 | 反對 | ||
卡爾頓的休·卡夫卡特 | 第二級(郡代表)/艾爾郡 | 反對 | ||
畢曉普頓的約翰·布里斯本 | 第二級(郡代表)/艾爾郡 | 反對 | ||
啟馬諾克的威廉·科克倫 | 第二級(郡代表)/登巴頓郡 | 反對 | ||
盧斯的漢弗萊·科洪 | 第二級(郡代表)/登巴頓郡 | 反對 | ||
侯斯頓的約翰·侯斯頓 | 第二級(郡代表)/聯福郡 | 反對 | ||
波豪斯的羅拔·羅洛 | 第二級(郡代表)/士他令郡 | 反對 | ||
侯斯頓的托馬斯·夏普 | 第二級(郡代表)/林利斯戈郡 | 反對 | ||
斯特魯恩的約翰·莫瑞 | 第二級(郡代表)/巴富郡 | 反對 | ||
皮特里格的亞歷山大·哥頓 | 第二級(郡代表)/鴨巴甸郡 | 反對 | ||
科洛登的約翰·福布斯 | 第二級(郡代表)/奈恩郡 | 反對 | ||
貝爾福的大衛·貝休恩 | 第二級(郡代表)/快富郡 | 反對 | ||
鄧博的亨利·貝爾福 | 第二級(郡代表)/快富郡 | 反對 | ||
蘭奇洛的托馬斯·霍普 | 第二級(郡代表)/快富郡 | 反對 | ||
奧赫特豪斯的柏特歷·里昂 | 第二級(郡代表)/科發郡 | 反對 | ||
菲恩哈文的占士·卡內基 | 第二級(郡代表)/科發郡 | 反對 | ||
芬特里的小大衛·格雷姆 | 第二級(郡代表)/科發郡 | 反對 | ||
卡迪納斯的威廉·馬克士威 | 第二級(郡代表)/柯庫布里郡 | 反對 | ||
帕根的亞歷山大·麥凱 | 第二級(郡代表)/柯庫布里郡 | 反對 | ||
斯特姆斯特的占士·冼奇 | 第二級(郡代表)/凱斯內斯郡 | 反對 | ||
英尼斯的亨利·英尼斯 | 第二級(郡代表)/額爾金郡 | 反對 | ||
因什庫特爾的佐治·麥肯齊 | 第二級(郡代表)/羅斯郡 | 反對 | ||
羅拔·英格利斯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愛丁堡 | 反對 | ||
克雷格的亞歷山大·羅拔臣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巴富 | 反對 | ||
帕多文的華特·史超域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林利斯戈 | 反對 | ||
巴芙比的休·蒙哥馬利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格拉斯哥 | 內廷黨 | 反對 | |
亞歷山大·艾德格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哈丁頓 | 反對 | ||
德拉穆爾的亞歷山大·達夫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延文禮士 | 反對 | ||
法蘭西斯·摩理臣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布里金 | 反對 | ||
華特·史葛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傑德堡 | 反對 | ||
羅拔·史葛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西谷 | 反對 | ||
羅拔·凱利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登巴 | 反對 | ||
約翰·哈奇森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艾布亞夫 | 反對 | ||
雅池博·謝爾斯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皮布爾斯 | 反對 | ||
約翰·里昂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科發 | 反對 | ||
艾斯利埃斯克的佐治·布羅迪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福里斯 | 反對 | ||
佐治·史彭斯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拉瑟格倫 | 反對 | ||
米爾納克雷格的大衛·克尼厄姆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勞德 | 反對 | ||
登比的約翰·卡魯瑟斯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洛支麥本 | 反對 | ||
佐治·休姆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新格洛威 | 反對 | ||
圖諾克的約翰·貝恩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丁沃爾 | 反對 | ||
羅拔·弗雷澤 | 第三級(自治城鎮代表)/維克 | 反對 | ||
總反對票數 | 69 | |||
投票人數 | 175 | |||
資料來源:[45][46] |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腳註
編輯- ^ 《1896年簡稱法令》的第1條及附表一授權以此簡稱引稱本法令。《1896年簡稱法令》現已被廢除,並改由《1978年解釋法令》第19(2)條授權簡稱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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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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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閱讀
編輯- Defoe, Daniel. A tour thro' the Whole Island of Great Britain, 1724–27
- Defoe, Daniel. The Letters of Daniel Defoe, GH Healey editor. Oxford: 1955.
- Fletcher, Andrew (Saltoun). An Account of a Conversation
- Lockhart, George, "The Lockhart Papers", 1702–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