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仲裁委员会/流程

仲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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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仲裁前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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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通常要求编者在发起仲裁前尝试以其他方法解决争议。以下为例外情况:

  • 事件涉及对管理人员行为不当的指控,或管理员间难以解决的纠纷;
  • 事件已获广泛社群参与深入讨论仍无果;
  • 事件走向使委员会可合理认为前设争议解决方法不会达成任何建设性结果。

发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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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符合以下条件即可发起仲裁案:

  1. 获多数同意受理,或净正三票同意
  2. 自满足第一条已达24小时;
  3. 自提案已达48小时。

经多数仲裁员同意可豁免第二、三条提早受理案件。

新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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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会安排建立案件页面,包含案件名称、结构及时间表等资讯。仲裁委员会将委任若干名仲裁员担任该案之主委,负责起草案件、推进仲裁程序,并在出现问题时担任案件的联络人。

仲裁案的正常架构如下:

  1. 证据提交期,自建立案件页面起计,为时两周;
  2. 辩论期,自证据提交期结束起计,为时一周;
  3. 案件结论将于辩论期结束一周内发布。

仲裁委员会可经决议调整任何案件的时间表及架构,包括在合理范围内延长、缩短、增加或取消特定审议阶段(注:以上三个阶段均不可取消)。为确保仲裁流程期间用户行为符合规范,主委有权在审议案件期间制定该案的讨论规则(如在辩论阶段设置字数限制)。拟议各方亦可提请修改时间表及讨论架构。

参与仲裁程序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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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将会在立案时依证据认定当事方,并会按需通知用户参与调查。获通知用户将有七天事件回应表明是否参与调查。

若当事方于通知后七天内未回应、拒绝参与以至退出维基百科,仲裁委员会有权在没有该用户参与下继续调查程序。

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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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提交证据时应简明扼要。一般而言,当事各方的提交内容不应超过2000字和100个差异连结,其他用户的提交内容则限制为1000个单字和50个差异连结。如有意提交超过限制的证据,则应先征求主委批准。

提交的证据必须发布在案件的“/证据”子页面上;仲裁委员会将不会采纳在用户空间子页面作为证据。未经批准而提交超长的证据可经委员会决议移除、重构或删减。

仲裁决议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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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可以在案件的“/辩论”子页面上分四个方面发表其决议意见:

  1. 基本原则:包括案件主要相关的方针、指引和社群共识。若有需求,仲裁员也可以加入仲裁委员会在案件背景下对方针、指引和社群共识的解读。
  2. 事实认定:包括涉案用户与案件相关行为的描述。
  3. 补救措施:包括仲裁委员会为解决案件而做出的命令。命令分为可强制执行的规定(如禁制)和不可强制执行的规定(如警告和提醒),其适用对象包括个别涉案用户、所有涉案用户以及所有做出特定行为或在特定主题编辑的用户。
  4. 仲裁执行:包括对执行仲裁结果的管理员的指示,以及受补救措施约束的用户违规时应遵循的程序。

票决案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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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决议意见将放置于“/拟议案件结论”子页面,并由仲裁员对每项意见进行票决。拟议案件结论将包括所有得绝对多数通过的决议意见。

关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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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拟议案件结论的票决结束后,仲裁员可提出正式的案件结论。案件结论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通过:

  1. 同意比不同意净多四票;
  2. 获得多数同意。

从案件结论获得第四张净同意票到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通常需要至少24小时的最后审议期。但若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快速结案:

  1. 所有决议意见均已通过;
  2. 多数仲裁员同意跳过最后审议期。

驳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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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如果在案件中的任何时刻以多数同意认定:

  1. 发布案件结论对于此案件无用;
  2. 委员会无法达成案件结论上达成绝对多数支持;
  3. 单条动议比完整的案件结论更适合。

那么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以动议结案、驳回案件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案件。

撤回案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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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仲裁案件的用户撤回该请求,并满足下列条件中任意一条,则该请求可在24小时后撤回:

  1. 没有仲裁员开启受理投票;
  2. 净正三票同意

如不满足上述条件,案件申请应一直开放至满足上述条件的24小时后或案件根据“发起仲裁”段落所述由仲裁员接受或拒绝此案件。

仲裁员履职及计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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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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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在维基假期及已向委员会请假期间将被假定缺席仲裁工作;尚有未参与的仲裁事务投票时,七天内未参与进行中仲裁事务而未有事先通知的仲裁员亦会列为缺席。缺席者在任何阶段的仲裁事务投票则视作回归当前的仲裁工作。仲裁员若因构成以上条件而改列缺席,在席期间投的票将被划票并不纳入计算。

计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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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投票按以下方式统计:

  1. 未回避案件的在席仲裁员皆可投一票;
  2. 不计入回避案件、缺席及弃权的仲裁员的票数。

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 绝对多数:同意票数占在席仲裁员总数的50%以上。
  • 净正三票同意:某方票数较另一方票数多最少三票。

执行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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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仲裁委员会封禁或禁制的用户更改用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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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被仲裁委员会封禁或禁制的用户若想更换主账号或更改用户名,则应通知仲裁委员会。若有用户未通知仲裁委员会便径行更换账号,一经发现可致其所有账号被全站禁制。

对管理人员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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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不得在任何案件中仲裁自己的行为,但可以做出评论或提供证据,以协助仲裁工作。

管理人员应灵活处理违反最终决定的用户。除非仲裁委员会在允许执行仲裁结果时已规定如何对违反最终决定的行为递增其处罚,否则管理人员处罚的强度应与违反最终决定的程度相匹配。

管理人员在执行仲裁结果时通常无需征求共识,但若管理人员不确定如何执行,则应先行征求仲裁委员会的意见。

仲裁标准执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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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带有须执行或遵守的限制而仲裁委员会未有特别制定执行条款的仲裁案件都会采用以下标准执行条款:

用户违反仲裁委员会颁布的规定和限制均可被封锁。仲裁委员会或执行管理员将按违规持续时长、影响是否严重等因素决定实施何等制裁措施。

基本条款:申诉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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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仲裁委员会封禁或禁制的用户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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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只可由被仲裁委员会封禁或禁制的用户提出,且只可针对尚在执行的封禁或禁制进行申诉。任何用户可提出修正案件结论的请求。申诉流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1. 有用户要求执行仲裁结果的管理员重新考虑其决定;
  2. 有用户申请在执行仲裁布告板管理员布告板进行复审;
  3. 有用户在修正仲裁结果页面提交修正请求。

Modifications by administ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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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符合下述条件,则管理员不得修改或撤销其他管理员的处罚:

  1. the explicit prior affirmative consent of the enforcing administrator; or
  2. prior affirmative agreement for the modification at (a) AE or (b) AN or (c) ARCA (see "Important notes" below).

Administrators modifying sanctions out of process may at the discretion of the committee be desysopped.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prevents an administrator from replacing an existing sanction issued by another administrator with a new sanction if fresh misconduct has taken place after the existing sanction was applied.

Administrators are free to modify sanctions placed by former administrators – that is, editors who do not have the administrator permission enabled (due to a temporary or permanent relinquishment or desysop) – without regard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ection. If an administrator modifies a sanction placed by a former administrator, the administrator who made the modification becomes the "enforcing administrator". If a former administrator regains the tools,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again apply to their unmodified enforcement ac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