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1999年6月28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公布日期1999年6月28日
施行日期1999年12月20日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現狀:施行中

立法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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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的第一條是「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澳門的安全,根據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制定本法。」[1][2]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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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的最後一條是「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1][2]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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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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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9-06-28, Wikidata Q18840461 (中文) 
  2. ^ 2.0 2.1 2.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 1999年6月28日 [2021年6月1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