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浹
熊浹(1468年—1554年),字悅之,號北源,江西南昌府南昌縣人,明朝政治人物,正德甲戌進士。嘉靖年間官至吏部尚書。
熊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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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子太保吏部尚書 | |
籍貫 | 江西承宣布政使司南昌府南昌縣 |
族裔 | 漢族 |
字號 | 字悅之,號北源 |
諡號 | 恭肅 |
出生 | 成化四年(1468年) 江西南昌縣 |
逝世 | 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 江西南昌縣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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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編輯正德二年(1507年)丁卯科江西鄉試舉人,正德九年(1514年)甲戌科進士,授禮科給事中。寧王朱宸濠將謀反,熊浹與御史熊蘭草擬奏疏,交予御史蕭淮上奏,朱宸濠只得倉促舉事,埋下敗因。此後,熊浹奉命審核松潘邊餉。副總兵張傑倚仗江彬勢力,受賄上萬,並誘殺熟番千人。之後又嘗率家眾攔截攻擊副使胡澧。當地巡撫、按察使不敢進言。熊浹抵達後舉報其事,張傑遂被罷官[1]。
明世宗繼位後,廷臣為大禮議之事爭論不息。熊浹上疏支持世宗立生父為皇考。嘉靖元年(1522年)其由刑科右給事中出任為河南參議。遇喪歸鄉。嘉靖六年(1527年)守喪期滿後歸朝,召修《明倫大典》,破格提拔為右僉都御史,協理都察院事。嘉靖七年(1528年)四月升大理寺卿,不久又升右副都御史。《明倫大典》書成後,轉左副都御史。嘉靖八年(1529年)二月升右都御史,掌管都察院事[2]。
京師有民張福起訴同鄉張柱殺害張福母親,東廠介入後,刑部定張柱死罪。張柱不服,張福的姐姐亦哭著報官,稱母親是張福所殺,而其相鄰也都作證。世宗下詔刑部郎中魏應召復查,改判張福之罪。東廠上奏法司妄斷人罪,世宗大怒,將魏應召投入詔獄。熊浹仍然堅持魏應召的主張,世宗大怒,將熊浹免職。工科給事中陸粲、劉希簡上疏勸阻,均被逮捕入詔獄。刑部左侍郎許讚又改張柱為死罪,魏應召與鄉人等充軍,張福姊授杖刑一百下,人們都認為是冤案。當時,因為世宗忌諱孝宗、武宗的妻家,張柱其實為明武宗皇后夏氏的僕人,所以世宗定要置之於死地[3]。
熊浹家居十年。世宗巡視承天府期間,與近臣談論舊人,提到熊浹,於是召為南京禮部尚書,改南京兵部尚書,參贊機務。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召為兵部尚書,掌管都察院事。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代替許讚為吏部尚書。當時,世宗迷戀仙臺,熊浹上疏稱其為妄謬,招致世宗大怒,但因大禮議事,不予追究。六年後二品滿,加太子太保,因事奪俸。熊浹深知世宗之意,遂借病請求歸鄉。世宗大怒,遂貶其為民。十年後,熊浹去世[4]。隆慶元年(1567年)恢復官職,並賜予祭葬,諡恭肅[5]。
參考文獻
編輯- ^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197):「熊浹,字悅之,南昌人。正德九年進士。授禮科給事中。寧王宸濠將為變,浹與同邑御史熊蘭草奏,授御史蕭淮上之。濠倉卒舉事,卒敗,本兩人早發之力。出核松潘邊餉。副總兵張傑倚江彬勢,贓累鉅萬,誘殺熟番上功啟邊釁,箠死千戶以下至五百人。又嘗率家眾遮擊副使胡澧。撫、按莫敢言。浹至,盡發其狀,傑遂褫職。」
- ^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197):「世宗踐阼,廷議追崇禮未定。浹馳疏言:「陛下起自藩服,入登大寶,倘必執為後之說,考孝宗而母慈壽,則興獻母妃當降稱伯叔父母矣。不知陛下承懽內庭時,將仍舊稱乎,抑改而從今稱乎?若仍舊稱,而不得尊之為後,則於慈壽徒有為後之虛文,於母妃則又缺尊崇之大典,無一而可也。臣愚謂興獻王尊以帝號,別建一廟,以示不敢上躋於列聖。母妃則尊為皇太后,而少殺其徽稱,以示不敢上同於慈壽。此於大統固無所妨,而天性之恩亦得以兼盡。」疏至,會興王及妃已稱為帝后,下之禮官。嘉靖初,由右給事中出為河南參議。外艱歸。六年,服闋,召修明倫大典。超擢右僉都御史,協理院事。明年四月遷大理寺卿,俄遷右副都御史。大典成,轉左。八年二月遂擢右都御史,掌院事。」
- ^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197):「京師民張福訴里人張柱殺其母,東廠以聞,刑部坐柱死。不服,福姊亦泣訴官,謂母福自殺之,其鄰人之詞亦然。詔郎中魏應召復按,改坐福。東廠奏法司妄出人罪,帝怒,下應召詔獄。浹是應召議,執如初。帝愈怒,褫浹職。給事中陸粲、劉希簡爭之,帝大怒,並下兩人詔獄。侍郎許讚等遂抵柱死,應召及鄰人俱充軍,杖福姊百,人以為冤。當是時,帝方深疾孝、武兩後家,柱實武宗後家夏氏僕,故帝必欲殺之。」
- ^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197):「浹家居十年。至帝幸承天與近臣論舊人,乃召為南京禮部尚書,改兵部,參贊機務。二十一年召為兵部尚書,掌都察院事。居二年,代許讚為吏部尚書。帝於禁中築乩仙臺,間用其言決威福,浹論其妄。帝大怒,欲罪之,以前議禮故不遽斥。二品六年滿,加太子太保,坐事奪俸者再。浹知帝意終不釋,遂稱病乞休。帝大怒,褫職為民。又十年卒。」
- ^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197):「浹少有志節,自守嚴。雖由議禮顯,然不甚黨比,尤愛護人才。故其去吏部也,善類多思之。隆慶初,復官,予祭葬,諡恭肅。」
延伸閱讀
編輯[編]
- 《國朝獻徵錄·卷之二十五》,出自焦竑《國朝獻徵錄》
- 《明史卷一百九十七》,出自《明史》
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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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許讚 |
明朝吏部尚書 1544年-1545年 |
繼任: 唐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