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語文法
- 此文中用到的轉寫為基於詞素結構的(類似諺文),不計輔音同化等影響,以使論述清晰易懂。[1]
本文為韓語(韓語)文法的介紹。
概覽
編輯韓語為黏著語。名詞一般無性、數、格之分,形容詞等修飾語多前置,動詞的態、語氣等通過添加詞尾方式表明。主要語序為主賓謂,但句子成分多用後置的助詞標明其作用,因此語序有一定的靈活性,但謂語置於句末算是較為嚴格的。
語序
編輯朝鮮語語序如下[2]:
各詞類
編輯名詞
編輯韓語的名詞(명사 myeongsa,或 이름씨 ireumssi)無性與數之分。雖然有時可以在詞彙後面加上後綴 들 deul 使其變成複數(類似漢語「們」),但並非必須。通常如果在語境中該名詞很明顯是複數,則不用加這個後綴。例如,在句子사과가 세 개 있습니다 sagwaga se gae isssumnida(「蘋果三有三個」)中,사과 sagwa(「蘋果」)一詞無須使用複數後綴,句子依然成立。
韓語的基本名詞大多是固有詞,例如:나라 nara(國家),날 nal (日)。但是,有大量韓語名詞詞根是由韓語發音的中文詞彙而來,例如:산 san(山)、역 yeok(驛)、문화 munhwa(文化)等等。許多漢字詞都有其對應的韓語固有詞,反之亦然,但不是所有的。使用漢字詞還是固有詞的選擇是很微妙的,漢字詞的選用往往聽起來更深刻或更精緻。
代詞
編輯韓語的代詞(대명사 daemyeongsa,或 대이름씨 daeireumssi)主要分為人稱代詞和指示代詞。
人稱代詞受敬語體系的影響較大。第一人稱代詞有泛稱和謙稱之分:泛稱為 나 na(「我」) 和 우리 uri(「我們」),謙稱為 저 jeo(「我」)和 저희 jeohui(「我們」)。第二人稱代詞使用比較受限,主要限於上對下的關係、非常親近的關係、以及面向不特定對象的廣告、歌詞等語境中才會使用;大多數情況下,會選擇用姓名、職務、關係等稱呼聽話人以表示尊敬,或通過省略代詞避免直接稱呼對方。第三人稱代詞主要基於指示代詞 그 geu (「那個」)構成,但在實際應用中,更常通過使用「指示代詞 + 名詞」的方式來指代,如 그 사람 geu saram(「那個人」)。
人稱 | 階稱 | 單數 | 複數 |
---|---|---|---|
第一人稱 | 泛稱 | 나 | 우리 |
謙稱 | 저 | 저희 | |
第二人稱 | 卑稱 | 너 | 너희 |
平稱 | 자네 | 자네들 | |
准尊稱 | 그대
당신 |
그대들
당신들 |
指示代詞根據距離分為近稱、中稱、遠稱三類。近稱指代離說話人較近的事物或地點,中稱指代離聽話人較近的事物或地點,遠稱指代離說話人和聽話人都遠的事物。
作冠詞形 | 指事物 | 指地點 | |
---|---|---|---|
近稱 | 이 | 이것 | 여기 |
中稱 | 그 | 그것 | 거기 |
遠稱 | 저 | 저것 | 저기 |
疑問 | 어느 | 무엇 | 어디 |
助詞
編輯助詞(조사 josa,也叫토씨 tossi),是韓語的後置介詞或格標識。例如包括:는 neun(表話題)與를 reul(表賓語)。助詞來實詞後用來指示名字在一個句子或子句中的作用(主語、賓語、補語或話題)。參見韓語助詞列表。
名詞與代詞都可後加助詞標示格。格助詞常有兩種形式,分別適用於以輔音和元音結尾的體言。兩種形式一般只有些許區別,例如添加輔音、多一音節等,以使添加時易於念出。但例外是主格助詞,原始的 이 現只適用於輔音尾,至於元音尾則用非同源的 가 作助詞,在某種程度上構成異干互補。
格 | 元音後 | 輔音後 |
---|---|---|
主格 | 가 | 이 |
賓格 | 를 | 을 |
屬格 | 의 | |
與格[3] | 에(非動物) 에게(動物) | |
位格[4] | 에서(非動物) 에게서(動物) | |
工具格[5] | 로 | 으로 |
共格[6] | 하고 | |
와 | 과 | |
랑 | 이랑 |
類型 | 元音後 | 輔音後 |
---|---|---|
表話題 | 는 | 은 |
表「也」 | 도 | |
表舉例 | 나 | 이나 |
- 話題與表「也」助詞起到為名詞短語標示格的作用,它們替換相應的主格和賓格助詞。
數詞
編輯數詞(수사 susa,也叫 셈씨 semssi),包含兩個經常使用的集,韓語固有詞和漢字詞,漢字詞數字系統完全基於中文數字。兩個數字系統的要完全分開使用。計數時可以使用兩個系統之一,但很少同時使用。大數字以「萬」(10,000)分段,與中文數字相同,而不是像歐美國家那樣使用「千」。
動詞
編輯朝鮮語的動詞結構是相當複雜的,顯出了其黏著語的特徵。同時它也是有著明顯規律的,動詞的態、式、語氣、語態等信息通過向動詞詞幹添加一系列詞尾和/或配合助動詞實現。活用時,一些不規則動詞的詞幹發生脫落或更換。從某些詞尾也可見到元音和諧律的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