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佔有
無佔有(non-possession[1]),顧名思義,是指視沒有任何人或者物擁有任何東西的哲學。
印度及細亞各宗教,如印度教及錫克教,有不貪婪(Aparigraha)的哲理,與無佔有十分接近。分別是無佔有則是甘地發明及實踐的真理堅固(Satyagraha)哲學系統的一部份。甘地在生時帶領人民採取非暴力反抗,對象是印度當代及根深蒂固的所有社會問題。當時,印度由英國統治;此只為社會問題的一部份。因此,反抗策略需考慮到印度社會傳統思想、民風、禮節及英國社會的法律思想。最後實行的策略,由甘地本人命名為「真理堅固」。自此可結論,無佔有深受西方法律思想及哲學的影響。又,解釋無佔有則可明確解釋「擁有」及「佔有」為何物 [2]。
無佔有不排除世上存有佔有觀念。甘地本人在實踐無佔有同時亦生活在極端貧窮之中,但此不代表實踐無佔有則會貧窮。要實踐無佔有,必須吸取僅所需要的資源(不過多亦不過少),否則沒有可能實踐。人類(及其他動物、個體)之所以有吸取過多或過少的行為,歸咎於社會條件反射作用。甘地在執行真理堅固時,貧窮生活為此策略的一部份,但不是無佔有的一部份。
當一個人或個體未察覺到所有對自己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事件時,對此個體來說,無佔有只是原則;但當一個人或個體
- 察覺到所有直接或間接影響自己的事件;
- 徹底分析接收到的資料(分析個別事件之間的關係及於事中看見意義);
- 分析後把結論變成行動的動機,而後隨動機行動;
此個體自然會繼續體會到、接受及確認所有直接或間接影響自己的事件。
籠統地說,在以上描述的條件下得出結論後, 作結論的個體必然會作出某些行動;其一就是吸取及使用僅所需要的資源。
當一個個體能不斷從更多的角度觀看個別事件之間的關係,及於事中推得事情的意義時,此舉必然使某些具體的情況產生;其一就是此個體必體會到沒有任何人或物擁有任何東西。
擁有及佔有
编辑在一設定的時限內,凡享有一件物品的所有佔領及使用的所有機會者為之擁有此物。換言之,當一個人或個體接觸、佔領或使用一物,因而有意或無意地使其他人或個體不可或不能同時使用此物,此人或個體則擁有此物。再從另一角度解釋,如果有多過一個個體同時一樣接觸、佔領或同時使用一物時,此物便不被擁有。「擁有」與「佔有」完全基於實則經驗。
「擁有」與「物主權」之間有很多重疊,但並不是同一個概念。擁有是完全基於是實則經驗,而物主權則是某人或個體主張的權利。物主權是指,稱為物主的人或個體,在無論誰或甚麼擁有被主物之情況下,所享有接觸及使用被主物的優先權(專利)。而因為權利必定是基於預先的協議或其他公認的議定,自此推理,物主權必定是由社會上的禮節或法律支持[3]。在有關的禮節系統或法律系統之範圍內,物主權是物主的應有(entitled)權利。
在同時有一個以上的個體直接或間接影響[4]某一物的場合,符合以下條件即產生排斥(exclusion): 1. 有一個或以上的個體主張自己有影響此物的優先權(專利權); 2. 有外力把專利權給與一個或一群個體。 當非專利者與專利者同處於有關專利咸蓋的權範內時,非專利者於原則上自動受到排斥,毋需專利者作出任何具體行動。因此,解釋「專利權」(及「擁有」),其中一個必需(implied)條件是排斥非專利者。
當同時有一個以上的個體直接或間接影響一物時,若發生上述兩樣構成排斥的條件其一,事實現象與權利間便隨之產生抵觸。就算非專利者確認專利者的優先權,非專利者對此物的實際影響必定與專利者的優先權產生抵觸。從另一角度解釋:先定的優先次序與實則現象不配合時,則產生矛盾。
發明物主權的部份動機,有可能是要要解決以上的兩難推理。當一個有限的社會上實行支持物主權的禮節系統,在此社會內就不需要花時間直接對付以上的矛盾問題。
使用物主權解除優先權及實則擁有間的矛盾
编辑在上述的情況下,使用物主權則可增加有限社會內產生共識的機率。於支持物主權的社會中,在禮節或法律的壓力下,某一方可長期擁有優先權。除非物主放棄他、它的權利,此先定的優先權不受實則現象影響。 但一個如此的圈子,當一個不知道有此共識的外來個體進入時,會產生矛盾。因為此時,實則現象反而同時變成概念及實則經驗的基礎。
英國進入印度則是以上現象的實例。進入印度的英國公民,在要得到印度已聲明擁有之物質的同時,亦不打算成為印度傳統社會的一部份;此舉直接挑戰當地人已定的物主權。與此同時,此舉把主動及非主動(旃陀羅)參與印度社會的人,視為一體。英國勢力在聲明在印度的物資主權前,以以下行動挑戰當地人已定的物主權
- 實則佔領(他們在印度的動機就是要佔領,所以他們身在印度的事實本身就是對主權的挑戰。)
- 印度對本國佔有資源的浪費(印度本身有很多貧窮的國民,國家卻沒有運用自己的資源解決問題;相對地,英國有意使用這些資源使本國,甚至他國的國民更富有。此為道德的行為。而英國的同等國家亦承認英國合法地使用這些資源。)
- 印度未能對英國的行動作出法律上及哲學上的反對。
除物主權外,另一可以解除優先權及實則擁有間的矛盾的哲理正是無佔有。如果聲稱擁有與實則佔領永不相矛盾,那便不會產生抵觸。沒有優先權所產生對實則擁有者的排斥,聲稱有優先權的永遠會是實則擁有者。
使用無佔有解除優先權及實則擁有間的矛盾
编辑如果 所有的聲稱與現實情況永遠相符,那便不會有矛盾。
注釋
编辑- ^ ourpla.net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7-10-28.
- ^ 「擁有」與「佔有」的分別為擁有是無意地(不聲稱)或有意地(聲稱)據有一物,而佔有則是有意地(聲稱)據有一物。所以,擁有包括佔有。除非筆者再提用「佔有」一詞,此文章內普遍用「擁有」一詞把兩者同時討論。
- ^ 任何權利,必需在字面或口頭聲明後產生。或者,有其他更籠統的協定成立後,在執行上,某權利為必需之因素,而產生此權利。在此兩種情況下都要先有某協議或公認的議定。又,對某權利發表同意亦必需聲明後方可成立;但必需有人或個體聲明權利後才可以有其他個體表示同意。發表對某方擁有權利的同意是被動的行為。
- ^ 影響在此解釋為處於⋯上、佔有、擁有、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