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聯合國大會於2007年9月13日通過的宣言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1](英語: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縮寫UNDRIP)是由联合国大会於2007年9月13日通过的一项关于原住民族权利问题的決議[2]

联合国大会
第61/295号决议
日期2007年9月13日
编号A/61/295(文件
主题原住民权利
投票
143票赞成
4票反对
11票弃权
34票缺席
结果通过

雖然宣言不具有國際法的約束力, 卻是處理原住民事務的重要依據, 為消弭對原住民族的權利侵犯, 歧視及邊緣化的重要指標。

宣言內容涵蓋原住民族的個人和集體權利, 以及在文化, 身份, 語言, 工作, 健康, 教育等權利。強調原住民有權維持及強化既有體系, 文化及傳統, 並追求符合民族需求和意願的發展。主張原住民族在與其相關事務的完全參與權, 及保存獨特本體和追求自我經濟, 社會發展目標的權利。並禁止對原住民族的歧視。

宣言的目標是讓各國政府能與原住民族共同處理關於開發, 多元文化, 和地方分權的問題。

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对此決議投反对票。[3] 目前澳洲(2009)、加拿大 (2010)、紐西蘭(2010)已認可此宣言。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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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国家投了赞成票:(其中一些国家当时的国旗或政权可能与现在不同)

以下国家投了反对票:

以下国家弃权:

缺席: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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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人权高专办 |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www.ohchr.org. [2022-0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06). 
  2.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United Nations Permanent Forum on Indigenous Issues.
  3. ^ UN adopts Declaration on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United Nations News Centre, 13 September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