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给付(incomplete performance),指在双务契约中一方未依照债之本旨提出对待给付。举例而言:X付出100元向Y买苹果,Y却给了X一个烂苹果。Y确实给了X一个苹果,但X心中并非是想买一个烂苹果,此时Y给X一个烂苹果,就是不完全给付。

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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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理论最早于德国发展,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Reichgericht)于1903年3月6日的判决中,采用 Staub 先生之见解,认为因契约被侵害,致使契约目的之达成受危害时,应类推适用德民法第326条之规定,债权人有解除契约之权利。

民法》则是于第227条规定:“I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人得依关于给付迟延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 II因不完全给付而生前项以外之损害者,债权人并得请求赔偿。”

中国则规定在《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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