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2009年12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2]。
简称 | 海岛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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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009年12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10年3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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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
现状:施行中 |
立法缘由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第一条是“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2]
实施
编辑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2009-12-26, Wikidata Q18840242 (中文)
- ^ 2.0 2.1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12月26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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