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
证件
简介
编辑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1]
该《办法》规定:[1]
-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须分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
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发布施行). [2013年12月19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