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人权宪章

亚洲人权宪章》,1998年5月由亚洲民间团体代表于韩国光州发表的民间宪章[1][2],为不具国际法约束性的民间愿望宣言[3]。亚洲人权宪章表明亚洲非政府组织达成的规范性共识,反映了亚洲民间社会观点,和政府观点不同,这些民间观点批评所谓“亚洲价值”的虚假理论[2][4]。虽然亚洲人权宪章赞成人权普遍性,它仍然展示了亚洲在框架人权时所使用的特有方式和语言[5]

相较于其他区域的国际人权文件相比,此区域人权文件英语Regional human rights regimes在历史上是较晚通过的。《亚洲人权宪章》主张,亚洲国家的发展政策须以消除贫穷为目标,并对贫穷导致卖淫、利用童工、使人为奴、贩卖人体器官、残害身体以便行乞等行为提出具指引性的规范[6]。因为许多亚洲国家政府对人权的传统定义的任何扩张存疑,对这些国家政府来说是无法接受此宪章的,然而这无伤于此宪章的价值,在于面对许多亚洲国家政府拒绝对“西方”人权法原则让步的立场下,以亚洲观点要求变革[1]

形成背景及价值 编辑

区域性的国际人权文件区域人权文件英语Regional human rights regimes,亚洲的区域人权文件在历史上发展相对于其他区域较晚[6]

《亚洲人权宪章》是由亚洲各国民间组织自发形成的,其形成背景可追溯至联合国在1993年3月于曼谷召开人权会议时,由亚洲各国的民间组织于发布的“我们的声音-曼谷非政府组织人权宣言”(Our Voices: The Bangkok NGO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之后1994年的亚洲人权委员会英语As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缩写AHRC)的与会各国组织都应用宪章形式,来表达亚洲人民对于亚洲国家人权维护和侵害人权问题之重视。一百多个亚洲非政府组织人权团体,列出所关切的人权议题,由“亚洲人权委员会”组建“亚洲人权宪章”的6人起草委员会,并选定于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第五十周年在韩国光州发表[7]

《亚洲人权宪章》的价值不在于提供能让亚洲各国政府能马上同意的版本,而是在于有效认可更多权利;此宪章有两功能,第一是再次强调保障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包括妇女、小孩及工人的权利,第二是建立了未来认可其他权利的潜在空间,而那些权利是在亚太地区还未尚到普遍承认的[1]

《亚洲人权宪章》的形成也突显了部分亚洲政府如印尼新加坡等等以其诠释的“亚洲价值”来合理化其剥夺基本权利作为的论证缺点,包括此宪章的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应该要要求这些政府不再剥夺基本权利[1]

宪章内容 编辑

亚洲历史背景 编辑

宪章的第一部分交待了亚洲历史背景及现时状况,指出亚洲经历强权及西方殖民统治压迫,亚洲人民的人权仍受到严重践踏,很多亚洲政府实行独裁统治,利用恶法遏制人民自由和权利,这些威权政权还提倡所谓“亚洲价值”的虚假理论,掩盖其剥夺人权的行为,指出世界各个大洲之中,只剩亚洲还没建立起一套人权保障的区域机制[2][4]

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编辑

宪章的第二部分列出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人人都应享有人权,人权具有普遍的价值,而各项人权是不可分割的[2][4]。这些受到普遍认同的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他人权公约里面都有清楚列明,所以不能以文化差异为借口剥夺个人的天赋人权[2][4]。人权不可分割,所以不能以保护一权利之名遏抑另一权利[2][4]

评价 编辑

台湾法律学者颜厥安认为,《亚洲人权宪章》为反对亚洲价值论的一份重要亚洲人权文献,虽强调人权普世性,但也同时有人权实质价值化的明显倾向[8]

苏钰楠认为,《亚洲人权宪章》有呈现亚洲价值的文化认同的部分,相较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文化人权规定,《亚洲人权宪章》则更强调了“认同”的概念,文化共同经验赋予了认同感亦具权利的不可分割性,此尤其对于文化饱受威胁的亚洲国家更为紧要。如其第6之1项谈到“生命权不但牵涉物质条件,也涵盖了人生意义丰富所需的精神道德条件。这种意义不只取决于个人,也立基于与他/她/她人共有的生活经验。亚洲的传统特别强调共同文化认同的重要性。文化认同协助个人和社区克服经济和社会变迁的压力;在钜烈变动的时代,它们赋生命以意义,是自尊与安全感的泉源。和其它各地一样,亚洲有许多脆弱的社群,他/她/她们的文化遭受威胁和嘲弄。亚洲人民和政府必须尊重地区内不同社区的文化和传统。”[9]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1.2 1.3 Harris, Seth R. Asian Human Rights: Forming a Regional Covenant (PDF). Asian-Pacific Law & Policy Journal. 2000, 17 [2015-11-2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3-05). 
  2. ^ 2.0 2.1 2.2 2.3 2.4 2.5 黄启成. 人權教育:亞洲人權憲章. 《思》. 1998年7月, (第 56 期): 25–26. 今年五月中,亚洲人权委员会(一个区域性非政府组织)联同其他亚洲民间团体的代表,在韩国光州发表“亚洲人权宪章”。这是一份民间宪章,对于亚洲政府没有约束力,虽然如此,它表达了亚洲人民争取人权的呼声。历史上,亚洲人民经历强权及西方殖民统治的压逼,直至现在,亚洲人民的人权依然受到严重践踏。很多亚洲政府不但没有保障人民的权利,反而不断侵犯人权。草拟这份人权宪章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促使亚洲各国政府正视人民的诉求,进行改革,采取措施改善人权。 ... 宪章的第一部分提到现时亚洲的情况,指出亚洲的发展充满矛盾,贫富悬殊严重,儿童的健康及教育得不到照顾,工人受到剥削,工资不足糊口,工作环境恶劣,环境破坏使到人的生活质素恶化,然而亚洲政府把宝贵的资源浪费于加强军备,近期印度和巴基斯坦核试竞赛便是一个例子。很多亚洲政府实行独裁统治,利用恶法遏制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官员贪污敛财,掠夺国家的财富资源,使到人民生活困苦。这些独裁政权还提倡所谓“亚洲价值”,藉以掩盖其剥夺人权的恶行,难怪世界各个大洲之中,只有亚洲还没有建立一套保障人权的区域机制,面对政治经济的压逼,亚洲人民逐渐意识到人权自由的重要,她们认识到若要确保社会的公义和平,并保证一个向人民负责的政府,政治及经济的运作必须建基于一套保障人权自由的制度。近十多年来,亚洲人民透过社会运动促使政府进行民主改革及落实保障人权,例如菲律宾、韩国、泰国等,最近的例子是印尼,学生运动及人民的不满逼使铁腕统治印尼三十二年的苏哈图下台,并促使现政府进行民主改革。 
  3. ^ Hitoshi Nasu; Ben Saul. Human Rights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Towards Institution Building. Routledge. 23 May 2011: 5. ISBN 978-1-136-71709-3 (英语). Thirdly, blueprints for human rights mechanisms in the Asia-Pacific already emerged in 1990s. In May 1998 the As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with the support of sever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published the Asian Human Rights Charter. Although it remains a non-binding statement of people's aspirations, in envisages difficulty in establishing a single human rights monitoring instituion in the region, .... 
  4. ^ 4.0 4.1 4.2 4.3 4.4 亞洲人權憲章 英文全文 (PDF). [2015-11-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9-01). 
  5. ^ Tae-Ung Baik. Emerging Regional Human Rights Systems in Asi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 November 2012: 151–. ISBN 978-1-107-01534-0 (英语). ..is more interesting because it demonstrates the general normative consensus of Asian NGO community. ... The Charter reflects the views of civil society in Asia, which are differnet from those of their governments. Although it subscribes to the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it still demonstrates Asia's particular approaches and languages being used in framing human rights. 
  6. ^ 6.0 6.1 袁雪石. 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5年第02期: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 ISBN 978-7-80198-272-8 (中文(中国大陆)). 二、区域人权文件的评介与思考 (一)区域人权文件概述 ...亚洲人权文件 一九九八年五月的《亚洲人权宪章》是较晚通过的一个国际人权文件。 其如下规定具有借鉴意义。 其2.4条规定:“即使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广泛的贫穷问题也是人权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贫穷剥夺了无数个人、家庭以致社群的人权,并且导致卖淫、利用童工、使人为奴、贩卖人体器官、残害身体以便行乞等行为。贫穷使人不能过有尊严的生活,亚洲国家的发展政策必须以消除贫穷为目标,推行更公平的发展政策。” 该条对人体器官买卖、性利益的商业利用、儿童的生命健康权、禁止为奴等作了导向性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亚洲人权宪章》关于生命权的规定较为详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其3.2条规定:“在所有权利之中,首要是生命权利,从中再衍生其它权利和自由。生命权利不单包含生理或动物性的生存,而是包括有权发展个人的天赋和身体各部分的能力,使人能享受生命。从生命权利可引申出以下的权利:活得有人性尊严的权利、谋生的权利、住屋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清洁和健康环境的权利,因为没有这些权利便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或享有生命权利。同时,国家必须竭尽所能,提供清洁健康的环境及有足够防御性和疗效的医疗设施,以防止婴儿夭折,减低营养不良和传染病,提高平均寿命。国家还需提供免费强制的基本教育。”该条关于生命权派生其他权利的规定较为新颖,宪章以此来说明生命权的重要性,这一点值得玩味。 宪章还对妇女、儿童、不同能力的人士、工人等人的权利进行了特别规定。 这也是值得借鉴的规定。 
  7. ^ 曾建元(1999)。亚洲民间社会的人权呼声-亚洲人权宪章评介。人文及社会学科教学通讯,10(6),136-154
  8. ^ 颜厥安. 人權清單與憲法上保障人權之相關機制的整體檢討. 中华民国政府,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2006: 7. ISBN 978-986-01-3192-5 (中文(台湾)). 关于此一重要议题'可先参考以人权为普世价值,反对亚洲价值论的一份重要亚洲人权文献《亚洲人权宪章》..值得注意的是,此一宪章虽强调人权的普世性,似乎刻意与欧美的基本权思想接轨,但是却也同时明显呈现人权实质价值化的倾向。 
  9. ^ 苏钰楠(1999)。权利与义务,孰先孰后? -亚洲价值的论证对人权教育之启示。教育实践与研究,26(1),95-118

参见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