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物拉丁语res fungibiles,德语:vetretbere Sachen,法语:choses fongibles,英语:fungible goods)在民法学上系指为交易上不注重物之个性,而可以同种类、品质及数量的其他物代替之物,例如纯度100%的1盎司黄金可以用另1盎司相同纯度的黄金代替,1元纸币可以用另一张1元纸币代替;于消费借贷消费寄托契约,仅能以代替物为标的物[1]。代替物与不代替物相对,如金钱、酒、米[1]及谷物[2]等属之。[3]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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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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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王泽鉴,《民法总则》,页228,2010年4月
  2. ^ 页129,《法律百科全书I 一般法学》-物之分类,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3. ^ 页89~90,《法律百科全书IV 民法》-代替物与不代替物,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