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
责任(liability),中文原意为“本任应管办一切分所应为之事”[1];可以分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亦可指个人或组织的责任[2]。通常是指因为某种规范或当事人间约定,而发生使当事人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一般说来,发生法律责任的要件是比发生道义责任的要件更加严谨些,效果也更加严厉,但这也不一定。
一般认为,任何个人和团体都需要为自己的言论与行为负责,且一些观点认为,不独政府机构和营利机构,即使是非营利机构等非政府组织,也有其社会责任存在,单单有着善意,不代表这组织能负起社会责任,而近来对非政府组织的社会责任的关注也在增加。[3]换句话说,有理由认为,非营利机构等各种非政府组织,和所有其他团体与个人一样,必须要对自己所说的和所做的负起责任。
法律责任
编辑法律责任是指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在大多数情况是在违反法律或契约之后,责任的内容才会具体显现。例如:违反刑法的规定,行为人会有刑事责任;违反民事契约,当事人通常要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当事人负担某种民事责任之后,会因此对他人负有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例如: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即是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他人负有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正是“债”的本质。(汉字“债”即是由“人”字旁与“责”所组成)。因此,在法律上,责任与债、义务概念上密切相关,所指涉的都是法律效果,而责任大多是用在描述当事人已经违反法律或契约的状况。
例如:在台湾的民法体系中,是将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列为债之发生的原因之一,规定于民法债编当中。而在中国大陆的民法体系中,则是将侵权行为单独立法,称之为侵权责任法。两者体例虽不相同,但对照之下适足以显示出责任与债本质上的密切相关性。
责任及履行
编辑道义责任没有履行,应当负责的人会受到道德谴责。法律责任没有履行,如果标的大,受益人可以通过法院来追溯。如果标的太小,极少有受益人会为了道义上的原因通过法院来追溯,因为成本太高,所以就放弃了。有条件的受益人也可能通过暴力来追溯。
虚拟责任
编辑在于电脑游戏或电脑网络游戏中所产生的责任是虚拟的,玩家有特殊约定的除外。而网络本身是真实的,人们在网络上发生的任何行为都是真实的,因此也都要负责任的,就算是虚拟的责任,也要负责。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清代李鹏年、刘子扬、陈锵仪编著,《六部成语 · 吏部》“责任,本任应管办一切分所应为之事”
- ^ 艺术与建筑索引典—责任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于2011 年4 月11 日查阅
- ^ Mihaela Păceşilă & Sofia Elena Colesca. Insights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NGOS. Systemic Practice and Action Research volume. 2020-03-03, 33: pages311–339 [2021-03-13]. doi:10.1007/s11213-020-095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