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

法律上一個人對財產的控制權
(重定向自佔有

在法律上,占有占有权(英语:possession[1][2],是一个人有意对物件行使的实际控制。 与所有权一样,任何财产的占有通常由国家根据财产法实施监管。 在所有情况下,要占有某物,一个人需要有占有它的意图。 一个人可能占有一些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一定是享有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

虽然占有多规定在物权法中,但并非物权。不过基于立法需求,法律仍赋予占有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国民法典》规定:“对于物权或权利的持有或享有,称为占有”,《德国民法典》也称为“占有”,均将占有视为事实;而《日本民法》则专设“占有权”一章,将占有确认为一种权利。

占有意图

编辑

占有意图(intention to possess;拉丁语称为animus possidendi)是占有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所需要的只是暂时占有某物的意图。在普通法适用地区,占有某物的意图属于事实,通常由控制行为和周围环境来证明。

一个人有可能在不知道某物存在的情况下意图占有它。例如,如果你打算占有一个行李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你不知道里面装的是什么,你也算作有意占有它里面的东西。区分足以取得某物占有权的意图和犯非法占有罪(unlawful possession;例如违禁药物、枪支或赃物)所需的意图很重要。将他人排除在行李箱及其内容物之外的意图并不一定构成意图非法占有的犯罪意图

当人们占有公众可以进入的地方时,可能很难知道他们是否打算占有这些地方内的一切物件。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明确表示他们不想占有公众带来的东西。例如,在一家餐馆的衣帽架上方挂着一个标志,称对遗留在那里的物品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占有的重要性

编辑

占有是物权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可以分为三个相关且有重叠但不尽相同的法律概念:占有(possession)、占有权(right of possession)和所有权(ownership)。

在普通法适用地区,占有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所有者具有占有权,并且可以将该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人,该另一人随后也可以将占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例如,住宅物业的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将占有权转让给物业经理,然后该物业经理可以根据租赁协议将占有权转让给租户。有一个可推翻的推定,即财产的占有人也享有占有权,并且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来确定谁拥有合法占有权来确定谁应该实质占有,这可能包括所有权的证据(没有占有权的转让)或无所有权的高级占有权的证据。占有时间足够长的东西,可以通过终止前所有者的占有权和所有权,而成为所有权。同样,随着时间的推移,业主在不丧失其所有权的情况下收回对财产的独占,占有的权利会终止,例如法院授予相逆地役权(adverse easement)。

欧陆法系国家,占有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法律事实,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它可以作为所有权的证据,但它本身并不承担举证责任。例如,住宅的所有权不能仅通过占有房屋来证明。占有是对一个物件行使控制的一种事实状态,无论是否合法拥有该物件。只有合法的(拥有者有法律依据)、真诚的(拥有者不知道自己无权拥有)、正常的(不是通过武力或欺骗获得的)占有才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成为所有权。占有人即使不是所有者,也享有一定的针对第三方的司法保护。

占有权可能会被分为不同程度。例如,如果你将一本属于你的书留在咖啡馆,而侍应生捡起它,你就失去了对书的实质占有。当你回来取书时,即使侍应生具有对书的实质占有,你也仍具有较佳的占有权(better right to possession)。因此,侍应生应该将书归还给你。这个例子展示了所有权和占有之间的区别:在整个过程中,尽管你在某段时间失去了实质占有,但你并没有失去对这本书的所有权;也可能另一种情况,即这本书自始至终都归第三方(例如借阅图书馆)拥有,尽管占有权发生了变化。

占有的获得

编辑

占有的获得既需要意图,又需要实质控制。通常,意图先于控制,例如当你看到地上的硬币时,你需要先有拾起的意图,才会伸手去执拾。然而,也有可能,一个人可能在形成占有某物的意图之前就获得了对该物的实质控制,例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坐在火车座位上并因此控制了一张10美元的钞票,然后他才意识到这张钞票的存在并形成占有它的意图来获得占有。人们也可能意图在他们控制的空间中占有他们不知道的东西。

占有可以通过单方面建立实质控制的行为来获得。例如,它可以通过扣押(apprehension[大陆法概念,故意占有并非自己拥有的物品]或seizure[普通法概念,拿走他人所占有的物品])来获得,也可以通过将占有权从一方移交给另一方的双边过程来获得。在双边过程中,移交占有权的一方必须是自愿的。

经同意获得的占有

编辑

大多数占有的财产都是在占有该财产的其他人的同意下获得的。它们可能是购买的、作为礼物收到的、租来的或借来的。财物占有权的转移称为交付(delivery),土地占有权的转移则通常称为批地(grant)。

财产的临时转移称为委托保管(bailment)。委托保管通常被认为是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例如,图书馆在你占有这本书时继续拥有它,并将在你的占有期限结束时再次有权占有它。涉及委托保管的常见交易有租购(hire-purchase)及有条件售卖(conditional sale)。在租购中,卖方允许买方在付款之前拥有该物品,买方分期支付欠款,当欠款结清时,物品的所有权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未经同意获得的占有

编辑

未经任何人同意即取得某物的占有是可能的。首先,你可能获得之前从未被人拥有过的物件的占有权。例如,当您捕获野生动物时,或者创造一个新物件时,比如制作一块面包,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其次,你可能会执拾到别人丢失的东西;第三,你可能会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拿走他人的东西。在合法的情况下,未经同意取得的占有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它产生了一种新的占有权,该占有权可对所有者强制执行,除了具有较佳的占有权(better right to possession)的人。

转移占有权的形式

编辑

转让所有权有多种形式。人们可以亲自交出物品(例如交出在报摊购买的报纸),但当事人并不总是需要实质地将物品交予人以令其占有被视为转让,令物品如同处于实质控制范围内就足够了(例如在信箱中留下一封信)。有时,移交实质控制权的象征就足够了(例如移交汽车或房屋的钥匙)。一个人也可以选择放弃占有(例如一个人把一封信扔进了垃圾桶)。占有权包括终止占有的权利。

注释

编辑
  1. ^ 根据香港法例,英文possession的对应词为“管有”。
  2. ^ 中华民国民法使用字词为“占有”,而非“佔有”。澳门法律亦使用“占有”,与葡文posse对应。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 Decker, John F. "Illinois Criminal Law." Newark, NJ: Matthew Bender & Co. 4th Ed. 2006.
  • He Kaw Teh v R [1985] HCA 43, (1985) 157 CLR 523 (11 July 1985), High Court (Austral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