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容许成员采取保障措施(safeguard),限制对外贸易,以保护本土工业免受外来产品威胁。当进口产品激增,对本土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有可能构成严重损害,成员可采取“保障措施”,如临时限制产品进口。

世贸的前身关税暨贸易总协定(GATT)容许保障措施(GATT第XIX条)。然而,保障措施并不常使用,而一些国家的政府倾向通过“灰色地带”(gray area)措施以保护本土工业,即迫使出口国采取自动出口限制(通常为汽车钢铁半导体产品),或接受有秩序行销协议。不过,加入世贸后,成员即放弃这些“灰色地带”措施,并接受了具体的世贸保障措施协定[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以规范保障措施的使用。

保障措施应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使用,并附设补偿措施,及应一视同仁,限制来自所有地区的特定进口产品。然而,《保障措施协定》及一些临时性协议,对无差别待遇的原则设有例外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时接受其他成员对其出口产品采取针对保障措施,直到2013年。

区域贸易安排有自己的保障措施规定。另外,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保障措施可应用到服务业领域。

参阅

编辑

参考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