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动议
修正动议(amend)是一项议事程序,旨在修改或润饰主动议。当主动议出现瑕疵、不被与会者全部接纳,又不到完全否定的地步时,可以针对瑕疵处提出一级修正动议,加入、删除或修改内容。此动议需经附议,可以讨论,已通过的修正案不可以被重复提出或再度修正。表决时,需有半数与会者支持,方为成立,修正后内容加入主动议中;此表决结果并不影响主动议本身的表决结果,因为这只是针对“修正案”进行的表决,而不是针对“主动议”的表决[1]。
动议 | 附属动议 |
---|---|
位阶 | 优先权低 |
附议 | 需要 |
讨论 | 可以 |
复议 | 不可以 |
修正 | 不可以 |
表决 | 半数通过 |
先事声明
编辑与会者不认同场上修正案时,可提出先事声明,宣告若修正案未通过,将以其它修正案代之。此声明并非动议案,因此毋需附议、表决[2]。提出此声明的理由是“已决事务不得再议”原则,假若与会者不认同修正案,可以提出先事声明左右其他与会者对修正案的立场,转而支持新的提案;假若既有之修正案顺利通过,则先事声明自动作废[2]。
二级修正
编辑针对一级修正动议内容,提出二级修正动议。修正案不得“三修”,也就是二级修正动议内容不可以再被动议修正。与一级修正动议相同,二级修正动议需要附议、可以讨论,表决通过后将修改内容加入一级修正动议内容中,并继续讨论一级修正动议[1]。
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Henry M. Robert; Daniel H. Honemann; Thomas J. Balch; William J. Evans; Sarah Corbin Robert. Robert'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 10. Da Capo Press. 2010年11月: 126. ISBN 073820384X (英语).
- ^ 2.0 2.1 宋伟民. 《重編會議規範》. 新北市: 辅仁大学出版社. 2000. ISBN 9789570439069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