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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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英语:Liquidation)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的生产运作停止,所有资产(包括生财工具的机械工厂办公室物业以及所持有的专利债权有价证券等),在短期内出售,变回现金,按先后次序偿还(分派给)未付的债项,之后按法律程序,宣布公司解散的一连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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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包括:

  • 自愿清算(voluntary winding-up):该公司成员例如合伙人有限公司股东的意愿下主动清算,把资产出卖,变回现金,分派给债主及股东等,结束其公司法律个体。香港将“voluntary”一词译作“自动”(惯常用于翻译“automatic”),其实并不准确,应当将其理解为与“强制”相对应的“主动”或“自愿”。
  • 强制清算(compulsory winding-up):因一间公司的资金不能抵偿负债,债主以民事法追讨,最后法院发出强制清算令。

自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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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可分为:

  1. 公司成员自愿清算
  2. 债权人自愿清算

当公司的成员决定公司进行自愿清算并解散公司,自愿清算便会进行。如果公司的成员议决公司进行清算,公司通常便会停止运作而自愿清算亦会宣告开始。如果公司有偿还债务能力,而公司成员而又能提供法定的声明以证明公司的偿还能力的话,该清算会视为公司成员自愿清算。在上述自愿清算案中,会议会议决委任清算人进行清算。否则,清算案会视为债权人自愿清算,债权人会议亦会召开,此时公司的董事必须汇报公司的事务。若债权人自愿清算进行的话,公司清算的审查委员会亦会成立并委任审查委员会成员。

即使公司自愿清算开始后,法庭仍可能颁布强制公司清算命令,但呈请清算的分担人可能需要留意自愿清算可能会对其他分担人构成偏见。

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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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的负债过多,其债权人及/或公司成员可以入禀法院提出清算呈请。清算呈请提出后,法院将进行清算呈请聆讯,最后法院会发出强制清算令,颁令公司进行清算。

临时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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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呈请人在提交清算呈请后,如果认为公司的资产陷于险境,呈请人可透过其代表律师向法院申请,委任会计师或律师等专业人士为临时清算人(英语:Provisional Liquidator(s),又称“破产管理人”)。临时清算人会在法院颁布清算令后,将清算公司的一切资产收集及变卖,以求债权人获得发还最高额的债款。此外,临时清算人会在法院颁布清算令后,召开并主持第一次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以商讨委任正式清算人及成立审查委员会(如有)。

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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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所有资产已变现,及有关公司事务已完成,清算人须召开最后一次债权人/公司成员的会议,以商讨他拟向法院申请解除其清算人的职务,并通知有关公司注册的政府部门/机关。在所有事务完成后,有关公司将予以解散。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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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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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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