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战协定(英语:Armistice),亦称休战协定,是指交战团体英语Belligerent之间为了暂时停止敌对行为而缔结的协定。[1]:68

停战协定必须由作战各方缔结,它禁止任何作战方进行进攻[1]:71。规定停战协定的国际法是1907年的海牙公约[1]:68

停战协定不可与和约同日而语,也不应称为暂时和约,因为在交战国之间以及在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战争状态在各方面仍然继续存在,只是敌对行为停止而已。[1]:68

其他 编辑

战争状态的终止有三种方式:一、交战国双方不再进行战争行为,也不特别缔结条约以明白表示讲和,而不知不觉进入和平状态;二、交战国双方正式缔结和平条约以正式建立和平状态;三、交战国一方灭亡。后两种是正常的方式。[1]:105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劳特派特修订; 王铁崖、陈体强译. 奧本海國際法. 下卷 第二分册. 北京市: 商务印书馆. 1989年. ISBN 7-100-006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