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备忘录

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备忘录》是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于2004年签订的文件,订明在香港高等院校获得学士或以上程度的学位者,可以到中国内地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课程,反之亦然。[1]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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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存档副本. [2022-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5). 

双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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