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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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议最初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3]自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将其写入法典之后,一直是后代法典中一项基本的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多年相沿不改。
八议者除犯十恶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群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可免除死罪。若犯流刑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的规定。[1][2]
内容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页195、275-283
- ^ 2.0 2.1 戴炎辉,《中国法制史》,1971年,三版,三民书局,页107-108、111-112
- ^ 《周礼·秋官·小司寇》中的 “八辟”:“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东汉郑玄注:“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汉书·刑法志》载:“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八议:一曰议亲……八曰议宾。”程树德说:“八议之制,见于《周礼》,至秦而废……是八议之说,至汉末始盛。……则律无八议甚明。三国时盖犹沿汉制。《唐六典》注八议始于魏,是汉时尚未以八议入律也。”(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88年版,页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