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埤圳是台湾在日治时代的农田水利制度。主要的目的是让水利设施受到妥善的维护并由国家取代私人掌握水资源。法律依据1901年7月4日,日治台湾总督发布为律令第六号“台湾公共埤圳规则”共16条。并于同年9月1日颁布“台湾公共埤圳规则施行细则”28条。[1] [2] 将较具规模的埤圳收归公有由官厅管理,并于1907年7月日治总督府颁布“台湾公共埤圳联合会规则”3条,部分厅设立公共埤圳联合会,成为厅内公共埤圳的联盟,负责处理公共事务,并由公共埤圳管理者成立法人组织“公共埤圳组合”负责管理。[3]


参考文献

编辑
  1. ^ 日治時期公共埤圳制度與水利灌溉 /李力庸教授 (PDF). [2023-05-1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05-19). 
  2. ^ 「台灣公共埤圳規則」之制訂經過 /徐國章研究員. [2023-05-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19). 
  3. ^ 公共埤圳組合 /陳鴻圖. [2023-05-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9-23).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