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成工是20世纪20至30年代盛行于上海纺织系统女工的一种兼有训练含义的雇佣制度。这源于在沪日商纺织厂。“养成”,系日语培养、造就之意。

养成工年龄多在14—18岁,进厂时由法定代理人与厂方订立契约(称志愿书),须保人(多为工头)担保。养成期一般3年,以最初的3—6个月为训练期,接受厂方的严格训练。有些契约规定细致,如养成工定养成期3年、训练期3月,以第一周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厂方认为不合格者,得随时解除契约。一般订有契约的养成工,在养成期严禁与外界接触,甚至不得同老工人交往。不得离厂(否则追回食宿费,没收保证金)。一些日商纱厂将养成工集中在一个车间,由日籍女工头管理,放工后集中住进厂内的养成工工房(有围墙的宿舍),大门紧锁,有专人看守,禁止养成工外出,家人不得随便探望。住在厂外工房的养成工,上下班由工头或包工头带管。

另有一种不订立契约的,其期限不定,无工资,食宿自理,进厂时须交原料损失费1-2元。如自行退出,原料损失费概不发还。厂方每1—2个月派工头考试一次,及格者升为工人。养成工的劳动时间与正式工人相同,工头对养成工的监管更为肆意苛刻。[1]

参考

编辑
  1. ^ 养成工和包身工. [2011-08-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1-20).